20071101/本年12月开始实施,领养子女可直接申请公民

星岛日报/加拿大移民部日前宣布,将于今年12月修改移民法,允许加国公民领养父母选择为海外合法领养的子女直接申请公民身份,而不必等他们先取得永久移民身份之后才申请成为加国公民。

联邦移民部宣布,这项新的法律修改将于2007年12月开始实行,但只对在1977年2月14日之后被加国公民领养的海外子女生效。

其中被领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子女可由家长代为申请。

移民部宣布,一项特许在海外居住的加国公民收养子女取得加国入籍公民身份(discretionary grant of citizenship)的过渡性政策将在今年12月22日移民法修定实施之后,同时废止。

在1977年2月15日之前被领养、居住在海外的加国公民子女,如果目前尚未加入加拿大国籍的,必须在2007年12月22日之前提交入籍申请。2007年12月22之后,凡是在1977年2月15日之前被领养的人士,必须先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之后才可以申请入籍。

根据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公布的数字,加国公民每年平均领养约2,000名海外出生的儿童。国际领养个案处理时间较长,领养人必须经过两阶段申请,领养资格申请及领养儿童的移民手续。

1977年后被领养子女生效

加华移民留学中心总裁吴冰表示,一向以来加国公民在海外生育的子女都可以立即申请成为公民。现时移民法修改之后,允许加国父母收养子女即时成为公民,显示加国移民部将收养子女与加人亲生子女一视同仁,这是值得鼓励的。

她表示,根据先前法律,一些长年在海外工作的父母领养子女后,父母须等到结束海外任期回国之后才可以提交领养文件,着手为子女申请移民资格,再将子女接到加国居住。

但若父母常年在海外,等到子女已经成年,就会错过为其申请永久居民的机会。而现时可以即时在海外申请子女成为公民,以后才带其返回加拿大,这是非常人道的做法。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