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华人地产经纪卓一帆(Phu Nhi John Trac),于2000年至2002年期间,出租空屋予贩毒集团栽种大麻,不但令无辜业主损失惨重,而且多笔怀疑是贩毒所得的巨额赃款被存入卓一帆的个人帐户。
在昨日进行的量刑聆讯中,检控官请来皇家骑警的调查员和有会计专业背景的鉴证科探员,指证卓一帆将大笔现金用于投资,再将投资所得的收益转入自己的个人帐户,而且还将大笔现金汇往国外,符合洗黑钱的行为标准。
皇家骑警反黑钱专家佩蒂帕斯(Nancy Pettipas)警长表示,她受约克区警方邀请,于2002年9月开始,协助约克区警方调查卓一帆以及他的一名同党,如今在逃的吴绶珊(Sau San Jennifer Wu)的个人资金流动状况。
佩蒂帕斯表示,她不但调查这两人的个人银行帐户、投资帐户、信用卡帐户、还调查两人名下的RJC公司和JYJ谘询公司帐户,还有两人在赌场输赢钱的纪录。她表示,没有发现卓一帆有在赌场大笔赢钱的纪录。
佩蒂帕斯将上述帐户资料和赌场纪录等情况蒐集整理后,转交给鉴证科,由具有会计背景的探员分析这些资料的内容,看卓一帆是否从大麻屋中获利以及是否有洗黑钱的行为。
卓一帆的辩护律师林彼得(Peter Lindsay)在对佩蒂帕斯作盘问时,□重点出许多违法或可疑行为如逃税,拥有3个存入大笔现金的保险箱,向新西兰1名人士汇款2万元等,都是卓一帆的同党吴绶珊所为。而新西兰那名阮(Nguyen)姓人士,与警方当时破获的种大麻集团一名疑犯同名同姓。
在佩蒂帕斯作供后,鉴证科探员科特(Coort)向法庭解释称,洗黑钱行动的特征主要有大量的现金,多个帐号被使用,款项在多个金融机构间流动,而这些金融机构往往又在不同的司法管辖权地区,有的甚至是国外的金融机构。
“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款项从A帐户转去B帐户,过后并不是转回A帐户,而是转去第三个帐户。”
科特指出,卓一帆名下的RJC公司一个银行帐户,在2000年4月至2002年1月间,先后有20万元现金存入,然后进行了5项投资,其中三项投资后来套现,获得的收益全部转入卓一帆的个人帐户。
此外,同样也是卓一帆名下的JYJ谘询公司,曾经有三次向海外进行巨额汇款的纪录。“这三次日期不同的汇款,数额分别是2.5万元,2万元和1.5万元。但这三次汇款都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在汇款的当日以现金存入JYJ公司的一个帐户,然后当天立即汇往新西兰。不过三笔汇款的收款人名字不同。”
卓拥30不同性质帐户
科特表示,他调查了与卓一帆有关的13个个人帐户,15个投资帐户,2个信用卡帐户,发现卓一帆不但有正常的佣金、出租和出售资产收入,还有许多来源不明的大笔现金收入,而这些现金收入一进帐户,很多都被用来购买资产。因此警方有理由相信卓一帆从事大规模洗黑钱行动。
因于时间限制,由辩护律师对科特的盘问只能留到今日继续进行。林彼得能否对上述证据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还需看今天的聆讯进程。
卓一帆和吴绶珊于2002年12月,被约克区警方指控为一个涉及54间大麻屋的大型种大麻集团的幕后主脑。警方在那次扫毒行动中缴获价值2700万元的大麻,以及28万元的美元和加元现金赃款。
虽然目前卓一帆已经认罪,但控辩双方在量刑聆讯上仍会有漫长而激烈的交锋。
卓一帆案第3天判刑聆讯.控方形容出现类似“洗黑钱”行为
星岛日报/涉嫌操控大多伦多地区逾50间大麻屋遭起诉的华裔地产经纪卓一帆(图),昨天进行第3天判刑聆讯,控方传召2名证人:皇家骑警赃物调查员比媞柏丝警长(Sgt. Nancy Pettipas)及司法会计葛特(Paul Coort)。葛特在作供时阐述调查数据时,举出多个例子形容在卓一帆名下营运的2间公司,呈现不少与“洗黑钱”行为类似的不寻常财务活动痕迹。
代表控方的联邦检控官玛菲丝(Lisa Matherws)昨午传召协助警方“查数”的司法会计(Forensic Accountant)兼调查“洗黑钱”专家证人葛特作供。他表示主要调查男被告卓一帆与其妻子,以及另一被指是该案首脑的潜逃女地产经纪吴绶珊,由1998至2002年12月的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及投资户口等资料。
葛特向主审高级法官(Senior Justice Michael Brown)阐释“洗黑钱”定义,利用金融机构将通过非法或犯罪手段所得的收入,转化为合法所得的活动。而“洗黑钱”的通常手段,是罪犯经常进行为数甚巨的现金转账、利用很多银行户口进行此活动、将“黑钱”汇到海外账户,再辗转返回罪犯本身户口、利用第3者账户将钱辗转转到自己户口内等。
控方于庭上询问葛特在调查账户时,有否发现男被告卓一帆涉及不正常财务活动,葛特表示根据其调查卓一帆辖下财务活动显示,卓有份营运2间公司,分别为“RJC Company”及“JYJ Consultant”。
他指出:“(调查中)发现RJC Company在警方侦查财务活动的时间范围内,曾作一笔巨额投资,其后该笔投资被卖出,所得的金钱却到了卓一帆名下的一个户口内。”他形容正常程序是当一间公司或个人以其名义作投资,当其投资被赎回时,所得金钱都是返回该公司或个人,而不会到了另一个人的账户中。
葛特称他又察觉另有涉及此案的一间房屋,以上述公司名义购入,被“放盘”卖出后,所得金额亦到了卓一帆的户口。他形容这是一种颇典型的“洗黑钱”方法。
葛特指出另一个令他感到不寻常的财务活动,是另一间卓一帆名下营运的“JYJ Consultant”公司,在2002年间进行3次电汇,目的地都是新西兰的奥克兰市:第1次电汇25000元;第2次电汇了20000元;第3次在02年8月23日电汇15000元。
葛特提到该3次电汇的不寻常之处,是即日电汇过去新西兰后即日被人提取;调查后发现3名不同名字的收款人根本是子虚乌有,此种电汇形式与“洗黑钱”的通常手段不谋而合。
他在控方引导下又提到调查了疑与卓有关的户口,包括13个银行户口、15个投资户口及2个信用卡户口。他发现卓有份或相关连的不少银行户口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开设数个月便关户,这些短暂户口的角色类近将钱“过冷河”,再转入另一个与卓有关的账户内。
葛特又发现在2000年11月24日至2002年2月间,卓一帆名下的银行账户有3次共约64000元来历不明的现金存款,在2000年11月24日存入其户口的约54000元款项,在3天后其中的50000元,被转入一个GIC定期户口,成为卓一帆名下的硬资产(Hard Asset)。
联邦检控官昨结束对该名专家证人的盘问,今将由卓一帆辩方律师林彼德(Peter Lindsay)盘问专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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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有否用账户洗黑钱 控辩双方展开攻防战
[2009-05-08]
星岛日报/卓一帆判刑聆讯昨继续由司法会计(Forensic Accountant)专家证人葛特(Paul Coort)作供,控辩双方就卓一帆与其妻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经常存入巨额不明来历现金记录盘问证人,双方进行了一场卓有否利用账户作“洗黑钱”活动的攻防战。
联邦检控官玛菲丝(Lisa Mathews)称,卓一帆虽在控辩双方案情同意书中,已承认约760,000元的现金与案件有关,但在他及其妻的账户记录中,仍约有100万元现金来历仍然成谜。
玛菲丝指出,卓一帆与其妻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在99年1月至2002年12月期间,曾经出现多次有人亲自到银行存入数千元,甚至数万元的现金,更出现过一天之内分别到不同财务机构存入巨款现金的记录,认为此举动并不寻常。
专家证人葛特指出,依照其对卓一帆及其妻银行账户的调查显示,他们的多个户口中出现不来历巨额现金交易,尤以卓妻的户口的大额现金提存交易频繁,不少是数以万元计,而卓妻年收入只有约3万元而言,难以相信其户口居然有如此大额的现金流量。
作为分析“洗黑钱”行为专家的葛特再次提到,涉嫌“洗黑钱”活动的3个条件包括:调配金钱令其“黑钱”存入金融机构后“清洗见光”;用重床叠架方式将“黑钱”投资及存户,再提取购买楼房及GIC定期等硬资产;将钱先汇往外地后转返本地。
葛特形容卓一帆及其妻账户活动,与涉嫌“洗黑钱”的3个条件吻合,他又指这笔不明来历巨额现金由来可能与大麻屋有关。
卓一帆辩方律师林彼德(Peter Lindsay)盘问专家证人时,指出“存入这些户口的现金虽然不明来历,但并不代表是不合法”。葛特亦同意林彼德所指出,即使有来历不明的现金,也可能是合法得来的,林彼德在庭上强调,无证据显示涉及卓一帆及其妻账户内不明来历金钱,是从不合法途径得来的。
林彼德又指出,在逃的吴绶珊,她及其名下公司的银行户口,于99年至2002年期间,合共有511,000元现金存入,这较卓一帆户口内结存现金额为多时,而吴曾动用个人户口内565,000元,购买两个物业,同时又用其户口支付两个出租房屋的租金,这两房屋最后被发现是大麻屋。林彼德进一步指出,吴的个人账户与有关连的房屋中,有9间房屋最后被发现是大麻屋,显示吴与此案的关系重大。聆讯将于下周四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