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渥太华10日加新社电)“失落的加拿大人”有希望恢复国籍,联邦政府周一提出《国籍法》(Citizenship Act)修订案,容许那些在1947年1月1日和以后在加拿大诞生或取得加籍,其后失去公民身分的人恢复国籍。
1947年《国籍法》前,加拿大公民身分混淆不清,许多战时新娘和她们的儿童全靠政府枢密令,才能确定身分。
它的条文包括:非婚生子女,儿童的父亲接受其他国籍,可能失去加拿大公民资格。
公民及移民部长范茵丽(Diane Finley)周一提出《国籍法》修订案,让“失落的加拿大人”恢复公民身分,或申请入籍。政府估计大约有450名失落加拿大人受惠,但其他人说,失落的加拿大人数以十万计。
根据《国籍法》修订案,人们在1947年1月1日及以后在加拿大诞生或入籍加拿大,后来失去公民身分,均可恢复国籍,包括在加战时新娘。
在首项国籍法实行前,在1947年前,在加拿大诞生、取得国籍的人,也受修订案保障。
不受新法案保护的人包括:自己向加拿大官方声明放弃国籍、外国外交官在加拿大生下的子女;用不法手段骗取国籍、被加拿大政府褫夺身分的人。
加拿大人的子女在1947年1月1日或之后诞生,生来就是加拿大公民,但他们必须是第一代海外出生的人,自行放弃国籍除外。
范茵丽指出,法案将为95%的人解决身分问题,他们不应失去公民,或是应有加拿大国籍但未能取得国籍的人。
一些人失去加拿大公民身分,或从未有加拿大国籍,有几个原因。例如:首项《国籍法》在1947年实施,从1947年到1977年,第二项《国籍法》实施前,一些加拿大人可能失去身分,因为他们的父母任何一方归化其他国家,比如美国。
加人无端失国籍.部长提案修正
加通社渥太华电/联邦移民部长范茵丽(Diane Finley)周一提出私人议案,拟为那些因为过时法规而失去或从未获得加拿大国籍的人恢复国籍。
范部长提出的《公民法》修正案,将给这些所谓的“遗失的加人”恢复或授予国籍。
在1947年《公民法》推出之前,加国的国籍制度混乱不堪,许多战争新娘及其孩子们靠政府的枢密令解决身份问题。按规定,非合法婚姻出生的孩子,或父亲入了第二国籍的孩子,可能会失去加国公民身份。
政府估计,“遗失的加人”数量有450人,但有人认为,他们的人数多达数以十万计。
提议拟对所有1947年前在加国出生或成为加人的人士,恢复加国国籍。他们也包括当时还不是加人的战争新娘,以及1947年前生在加国,在首部公民法生效时成为加国公民的人士。
例外情况将包括那些向加国当局宣布放弃加籍、由外国外交官在加国生的,或因国籍以诈骗手段获得而被吊销的人士。
1947年1月1日或之前由加人在海外生的人,都被承认自出生起就是加国公民,但前提是他们必须是第一代海外出生者。放弃国籍者例外。现今已是公民者都不会因本案而失去国籍。
数个原因可失国籍
在现有及原有的公民法规下,公众可能已经失去国籍,或从未被承认为加国公民,有数个原因。例如,在1947年和1977年之间,如果某人自己或父母一方入了其它国(例如美国)籍,此人可能失去加籍。另一个例子是,由加国公民在海外生的,又没有按章向当局作出生登记的人。
根据现今的法律,如果加人失去国籍,必须申请恢复,而且需要满足某些条件。个别情况下,公民部长还需要寻求内阁批准,方可特别授予国籍。今年有100个案例通过特别授予方式解决。
范茵丽称,该立法将解决95%的不应失去却失去国籍或应该得到却从未获得国籍人士的问题。
她称,其余的案例将以个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