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1/彭璇涉溺毙女儿案开审,浴室模型重塑案发现场

星岛日报/华裔妇人彭璇涉嫌溺毙四岁女儿嘉嘉一案,昨日完成挑选陪审团程序,结果是选出7男5女的陪审团,而本案随即开审,首先由主审法官宾奥桃(Madam Justice Benotto)向陪审团讲述他们应该注意事项。 主控官利维(Joshua Levy)首先对陪审团作开审致辞,他向陪审团讲述了本案情及各项证据的大纲,并表示本案没有人目击疑犯杀害其女儿,一切证据皆属环境证供。

主控官为了使陪审团更能了解案发的环境,特别在法庭内建筑一座Rosebank Drive19号镇屋内主人房的浴室一比一模型,并制造了一张很大的镇屋平面图及竖立一个大银幕来播放一些录影证据。

主控传召的第一个证人是负责制造浴室一比一模型和镇屋平面图的多伦多警队文职人员凶案现场重现技师施荷富(Crime Scene Draft Technician Grey Schofield)。他表示,自己是凭探员在现场的照片及现场笔记,再向提供现场镇屋洁具的公司求证后,建成这座一比一浴室模型。而平面图则参考探员的现场笔记和建筑商的蓝图而绘制。

传召两证人详细介绍现场

彭璇的代表律师韦斯妮(Kathrya Wells)在盘问施荷富时,质疑施荷富未有到过现场及事后又没有与作现场笔记的探员印证,他做出的模型及平面图是否正确。

第二个证人是案发后第一个到现场搜集证据的麦嘉顿参事探长(Det. Sgt. Richard Mckeown),他表示自己在抵达现场后,在未接触任何东西前,先拍摄了300至400张照片。
主控官莫达莉(Kim Motyl)将法庭灯光调暗后,向陪审团逐张介绍这些照片,包括镇屋大门、起居室、地库及洗衣房、厨房。而在展示主人房浴室时,照片甚为详尽,如浴缸旁地上的洗澡盆内有红色方形面盆、浴帘及切菜板、地上的湿毛巾等。而在介绍10余图片后,法官宣布退庭,今天继续审判。

彭璇案于2006年5月29日在艾灵顿大道法庭进行初审,当时彭璇代表律师洪秉政对法庭表示,全部审判过程都不要禁止传媒报道。于是各大传媒皆以大篇幅地报道此案。初审于2006年6月16日结东,而法官芬妮丝达(Faith Finnestad)于2006年9月15日在听毕控辩双方陈词后,她发现并没有证据直接或在环境上支持一级谋杀的控罪,所以改判彭璇要接受二级谋杀罪的审判。 控辩双方10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大学大道(University Ave.)的高等法院进行初审前会议(Judicial Pre-Trail)。

本案发生于2004年7月12日,多伦多警队42分局接到报警电话表示有人溺毙,于是派人到士嘉堡Rosebank Drive19号镇屋调查,发现4岁陈嘉嘉在浴室中溺毙。凶杀组接手调查之后,于2005年2月28日拘捕33岁的彭璇,控告她一级谋杀罪名。其后法庭罕见地批准被控一级谋杀的彭璇有条件保释出外候审,直到初审结束后,彭璇的控罪降为二级谋杀。

法庭置浴室模型审彭璿 7男5女陪审团敲定 2证人作供

【明报专讯】华裔女子彭璿涉嫌在士嘉堡家中浴室溺毙4岁半患发展迟缓症亲生女儿而被控二级谋杀一案,经过一天挑选,昨早终落实7男5女陪审团的名单,下午随即开始传召证人作供。而检控官亦在法庭中央嵌砌了一个高及腰、一对一比例的浴室模型,方便证人陈述事件。

检控官利维(Joshua Levy)向陪审团作开审陈词时已清楚表示,死者陈嘉嘉属于溺毙,是毋庸置疑,问题在于被告是否蓄意将女儿浸死。而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或有目击证人看见被告犯罪,故陪审团只能凭环境证供来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昨日首名出庭作供的,是来自多伦多警方、负责制造在庭上展示的立体浴室模型及案发镇屋平面图的斯科菲尔德(Greg Schofield)。

他称,立体模型是根据在场警员现场拍摄得来的照片及笔记造成,而模型中的浴缸,更特别向有关的制造商索取资料,故与案发现场的一模一样。至于镇屋平面图则是按照图则及建筑纪录(build note)制作。

不过,他在接受控方律师韦尔斯妮(Kathrya Wells)盘问时承认,浴室模型制成后,便没再与负责笔记的警员核对。

第2名出庭的证人则为警方鉴证科的麦基翁(Richard McKeown)。他主要负责案发现场环境的拍摄工作。根据昨在庭上展示的照片显示,案发的主人房凌乱不堪,电视机旁同时放□一个听筒被搁起的白色插线电话,及一个摺叠式手提电话,当时手提电话是打开的。

至于案中最关键的地方──浴室,洗手盘边则放有一个黑色男装钱包及锁匙,以及一条橙色童装衣服;浴室门则有一块地毯及童装服垫在门底。

而洗手盘前面,亦即是浴缸对面则放□一个塑胶婴儿浴盘。浴盘内则盛□一块经摺叠过的浴帘、胶砧板、方形塑胶篮。这些物件看似微不足道,然而,却是案中其中一个关键。

耹讯今日继续。

肩背颈两侧现瘀痕 验尸指死者疑曾挣扎

案情透露,陈嘉嘉约岁半时,父母便因经济困难,将女儿送返中国,由外婆照料至4岁半,后因外婆发现外孙女儿发育迟缓,遂决定于2004年3月与外孙女返回加国求医。

被多名医生诊断下,证实嘉嘉患有整体发展迟缓症,不能言语,且会做出危险动作,需人贴身照顾。由于嘉嘉早已习惯与外婆相处,故返加后,起居主要仍由外婆负责。

在案发当日下午,他们一家还向一名梁姓华裔医生求助,但是当医生明确表示嘉嘉的病不能透过手术直接将病治愈时,家人表现得相当失望,当日下午嘉嘉便出事。

当天,他们从医务所返家后,嘉嘉父亲与外婆有事外出,至黄昏时份才返家,在短短三数小时内,被告竟至少13次致电丈夫,催促他尽快返家,并表自己无法独力照顾女儿。但是当两人返家后,即发现女儿溺毙于房中浴缸。

事后,警方发现浴缸边缘有明显被人拭抹过的痕□,而被告口中事发时被浸泡在缸中的浴帘亦被摺叠在一旁。

而验尸报告亦指出,女童身上有刚造成不久的伤痕,包括左后肩、下背,以及颈两侧的对称瘀痕,可能是女童抵抗外力,挣扎时做出的瘀痕,不似是女童不慎跌倒而造成。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