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1/根伸越邻宅大树属共有 两户砍树纠纷裁决赋新定义

明报/邻居之间为了后园一棵树的拥有权谁属,时有争拗。根据安省林木法(Forest Act),只要树干位于两户人家之间的交界点,该树便由两伙人共同拥有;但法例却从未为树干作定义,目前部分市府在执法时,仅将树身连接地面的一部分视为树干。然而,安省最高法院最近为一宗纠纷作出裁决时,却为树干赋上新定义。

市民日后若发现一棵树,树身连接地面的一部分即使位处自己后园上,亦不要一厢情愿以为独拥该树,将树木任意砍伐;否则,分分钟违法。因为根据林木法,当两名邻居共同拥有的大树时,任何一方未获另一方同意,便砍伐树木,乃触犯刑事法。

居于多市西面Humewood Dr.的哈特利(Katherine Anne Hartley),因自觉后园的一棵枫树不太健康,似有随时倒塌危险,遂计划将树锯掉。但因大树大部分延伸至隔邻,要砍去大树,便须取得对方同意,到其后园行事。

但当其邻居沙佩(Hilary Scharper)得悉此事后,大为震惊,因她认定该树十分健康,于是阻止哈特利的锯树行动;但愿出资,用大缆巩固枫树,藉此消除塌树疑虑。只是对方拒绝接受,结果两户人为锯大树而对簿公堂。

原诉及与讼人双方均接受,若树干坐落在他们物业间的交界,便共同拥有该棵大树,任何一方若要锯除大树,都须获另一方同意,结果诉讼的争论点变成该树的拥有权谁属。

主张锯树的哈特利指,伸出地面的一小部分树身就是树干,而该枫树的“树干”正好位处其后园;相反“树干”则只占去其邻居后园约3厘米地方,故她应独享枫树拥有权,可操生杀大权。而根据多市私人树木附例(Private Tree Bylaw),大树一旦证实有病,其拥有人亦可将树木锯除。

然而,反对锯树的沙佩则找来3名专家证人作证,除证明大树健康、无倒塌危险外,更认为仅将刚露出地面的小部分树身,作为评定树木拥有权的标准,十分具争议,皆因任何人都可刻意在树身旁边加上泥土或其他物料,改变其坐落位置,故树身连接地面的位置可以很馍糊,并不客观公平。

相反,以连接树根的一部分开始,一直至延伸至开始分支出树枝的位置,都应一律视为树干。树干任何一部分位处在物业间的交界,该树都应由两户人共同拥有,这才是一个准确而统一的评估方法。据专家量度后,发现该大树树身与根部连接位置,正好位于两个物业交界,故法官最后裁定两户人共同拥有该棵枫树。

沙佩的代表律师鲁比(Clayton Ruby)表示,有关裁决厘定了后园树木拥有树的争议,很多大树被砍伐前,都必须取得两个物业业主的同意,因而可能逃过厄运。

哈特利的律师豪利特(John Howlett)亦指,市民后园的大树若长得茂盛,伸展至邻居处,大树随时由两家人共同拥有,任何一方修剪树枝或树茎时,便要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