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1/涉违证券法诈骗 唐炜臻被控12罪(报纸版)

(星星生活记者捷克佳报导)安省证监会(OSC)10日发布通告称,唐炜臻、海外华人合伙人基金公司(Oversea Chinese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唐炜臻与合伙人公司(Weizhen Tang and Associates Inc.),因违反安省证券法,被控罪12项。此案已被提交至安省法庭,如果罪成,唐将面临巨额罚款或入狱,或者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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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巴菲特”唐炜臻档案照)

安省证监会指唐炜臻及所属两间公司违反安省证券法第126条第1款,涉嫌证券欺诈;违反证券法第25条,未注册从事证券交易;违反证券法第53条,非法发行证券;违反证券法第38条,夸大回报及承诺等。

安省证监会官员指,包括安省居民在内的逾百名投资者在海外华人合伙人基金公司的投资至少有4千万元。

此案已被提交至安省法庭,受安省法律规管。每一项控罪,如果罪成,唐炜臻将面临不超过500万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5年的入狱,或者两者并罚。唐并被要求于6月24日上午9时在位于60 Queen St. W.的旧市政厅111厅出庭。

安省证监会在通告表示,安省证监会正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手调查这一事件。

安省证监会发言人里明顿(Carolyn Shaw-Rimmington)对媒体表示,对唐炜臻的控罪属于“类似刑事控罪”(Quasi-Criminal Charge),它不设保释,即唐在上庭之前的行动不受任何限制。但此案经法官审理,一旦罪成,法官有权作出入狱的裁决。

里明顿表示,安省证监会在加拿大境内的调查工作还没有结束,但取得了足够的证据足以起诉唐炜臻。她强调说,此次起诉和之前安省证监会对唐发布的交易禁令没有关系,原禁令仍然有效。

唐炜臻对本地中文媒体表示,证监会的指控是基于投诉者们的一面之词,他绝对会配合法庭的调查,并会使出浑身解数为自己的清白辩护。他说,虽然控罪的罪项不少,但这些控罪在进入法庭审理过程中,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持,如果控方没有充分的证据,所控之罪名则不能成立。

唐炜臻称他在开庭前将会展开一系列大动作,但其具体的行动方案目前不便透露。他说,原来的代理律师利斯曼(Hugh Lissaman)已被撤换,他已经重新聘请包括曾任多伦多副市长艾利斯(Steve Ellis)在内的4名擅长金融案的知名律师为自己辩护。

今年3月17日,唐炜臻金融集团证券交易资格被安省证监会暂停;4月1日,该禁令期限被延长至今年9月10日。根据安省证监会披露的资料,唐炜臻居住在安省,其本人以及上述各公司在加拿大、美国和中国内地筹集资金。唐炜臻及其所属公司的自我宣传材料称,公司业务主要是投资美国股票市场,公司管理基金规模“将突破上亿美元”。唐炜臻做推广时最著名的宣传口号是“每周回报百分之一”,本人著有《我的巴菲特之路》一书,有“华人巴菲特”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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