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日报记者崔源明报道/一个中国软件工程师,为求适应加国生活,在美加两地持续进修及觅职,四年间只离开加境360日,但仍被入籍裁判官指四年居住三年的日子不足,险失入籍资格。他日前上诉得直,入籍申请获发还。
一个入籍裁判官在去年年初拒绝了赵明(Ming Zhao译音)的入籍申请,理由是他未住够日子,赵明不服,上诉到联邦法庭,法庭在日前判入籍裁判官未能全面考虑当事人的处境而拒绝他入籍,发还重审。
法官赞扬自我增值
法官还特地指,新移民求职谋生不易,东奔西跑去进修和觅职,以求自我增值,全为适应加国新生活,判裁员应适大体,对新移民实际居住日期的定义弹性处理。赵明在公元2000年十月来加,在多伦多落脚,在当时他的妻子要到美国读书至次年八月,赵明则在零一年五月在温莎大学报读课程,九月时,妻子在美国底特律找到工作,于是每日要来回美加,至2002 年2月,那时赵明特地每日驾车近一小时接送过境,达一个月之久。在01年11月,夫妻两人迁至温莎方便上学、上班。
到02年 6月,妻子回乡探病中父亲,及其父殁,要陪伴母亲,同年九月,在妻子在北京找到美资公司工作,到03年五月和圣诞才回加两次。另一方面,赵明在02年六月刚完成温莎的课程,在七月迁回多伦多,及至03年三月,在温莎的本田车厂找到工作,但在同年八月,他决定去匹兹堡进修一年制的硕士,只在学校假期回加。在04年九月后,赵明到美国接受软件工程师培训。他在10月底申请入籍,4年间只离开加境360日。
在2005年6月,赵明和妻子离婚,7月时他只身回到多伦多生活至现在,而入籍官在同年九月聆讯入籍申请,在去年一月否决其申请,理由是资料不足证明当事人在四年中住足年日。而且他只在加受聘三个月,而且很少用医疗卡,多用美金户口,在加国又没有亲人。
法官审视文件,质疑这纪录是否足够作覆检,入籍裁判官覆检时认为资料不足,其标准在那里,及裁判官在居住年日计算中有否犯错。移民条例中,允许四年中有一年不是居住在加境,申请人要积聚三年实际居住的日期,但条件是以加国为生活重心。大多数案例是环绕合理的“居住”要求,是兼顾法律和事实,由裁判官按个人专业知识和经验去作弹性的决定。
被拒原因资料不全
由于当事人赵明有好些资料都未有提供作入籍考虑,法官指出,纪录不全是不获批准入籍的主因,但法官也说,假如申请人一早提供全面资料,例如电话单,互联网纪录,电费单,裁判官应会作出不同的考虑。法庭不应只考虑户银行户口及学业纪录等件。
法官认为,裁判官犯错,因为申请人居住的日子若弹性处理的话,其实是足够日期的,而且资料预显示,申请人一直以加国为家。法官又批评,裁判官以没有用医疗服务作为赵明没有居住加国的证明,而拒绝其申请,根本不成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