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3/揭开西藏和平解放的秘密:“十七条协议”附件真相


1951年5月23日,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阿沛·阿旺晋美、凯墨·索朗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和桑颇·登增顿珠和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李维汉、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在北京签订“十七条协议”。 资料图片


西藏和平解放。资料图片

人民网/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在北京正式签订,西藏实现和平解放。协议传承历史,鲜明宣示西藏地方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协议变革历史,明确规定了西藏和平解放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奠定了当代西藏人权的政治与法制基础,并将西藏地方与祖国的关系推进到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为了保证协议的贯彻执行,同时针对协议谈判签订期间和签订之后暂居西藏亚东的第十四世达赖喇嘛有可能出走国外的情况,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还签订了协议附件,双方各执一份,对外不宣布,与协议一样起作用。1951年5月28日,《人民日报》用藏、汉两种文字公布了协议全文,但未予公布协议附件。根据中共西藏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写的《和平解放西藏》(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的公布,协议附件共有两个:其一是《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其二是《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但在协议附件问题上,1959年西藏发生全面武装叛乱后,“流亡”国外的达赖集团则以附件“秘而不宣”而诋毁协议的谈判签订过程,并散布不实之辞,混淆视听。也有一些研究著述因记述出现偏差而对协议有所误导,造成以讹传讹。对此,为全面认识“十七条协议”的签订过程,实有澄清有关史实、还协议及其附件本来面貌的必要。

附件《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是对协议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属于协议实施细则

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协议用了4项条款,分别对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西藏军队改编、人民解放军入藏纪律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具有基础性和原则性的,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囊括所有具体问题,否则也不便于协议与具体情况相结合,特别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而切实施行。

在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问题上,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在谈判中提出了进藏部队的具体数量、驻军部署及供给等有关人民解放军如何进驻西藏的具体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属于军事机密,在当时是不能对外公布的,也就是说是不能写在需要公布的协议中。于是就有了签订有关附件的必要。这一附件就是《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

该附件原文共7项条款,其主要内容是:中央人民政府派遣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兵力为一个军左右,驻地为国防要点及交通要点。进军计划及驻军部署,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命令行之。人民解放军向西藏进军期间,西藏现有军队仍在原驻地或原驻地附近维持治安,待人民解放军到达后,由西藏军区司令部进行统一部署和必要的调整。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之后,成立西藏军区,统一领导和指挥西藏境内之一切武装部队。军区司令员、副司令员和政治委员,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西藏现有军队,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编成为人民解放军及达赖喇嘛的警卫部队和一定数量的公安部队。现有各地征调的民兵逐步复员。西藏现有军队既已同意改编为人民解放军,中央人民政府允许将昌都战役中人民解放军所缴获的武器予以发还,并酌予必要补充。人民解放军驻西藏部队的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为国防建设的需要,修建飞机场、公路等需占用西藏人民私有土地或寺庙土地时,中央人民政府酌予补偿。

从与“十七条协议”的关系上来说,这一附件从属于协议的有关规定,与协议相一致而不相抵触。如果协议是上位法,那么这一附件则是协议实施细则性的下位法。

附件《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是对协议未尽事宜的补充,也是对执行协议的保障

“十七条协议”的签订,在法律的意义上实现了和平解放西藏,但只有将它付诸实施,才能把和平解放西藏变成现实。协议签订的当天下午,中央人民政府全权谈判代表之一、担负进军西藏主要任务的十八军军长张国华向毛泽东主席汇报工作。据他在《西藏,回到了祖国的怀抱》中回忆说:“主席高兴地说:”好哇,办了一件大事,这是一个胜利,但这只是第一步,下一步要实现协议,要靠我们的努力。”主席详细询问了部队的思想生活情况,要我们很快进军拉萨,为全部实现”十七条协议”而努力。”然而,当时西藏上层集团中的亲帝国主义分裂分子对协议持不承认态度,叫嚣说:“北京签字,我们不认!”因此,实现西藏和平解放,签订“十七条协议”只是开端,贯彻执行协议则是根本出路,而且不可避免地要经历一个团结与斗争相交织的历史过程。

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十七条协议”规定:“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但这时达赖喇嘛仍在西藏亚东。对于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团代表西藏地方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如果达赖喇嘛和西藏地方政府予以承认,则和平解放西藏顺理成章;如果他们不予承认,则会出现另外一番景象。从协议签订后达赖喇嘛和西藏地方政府迟迟不表态拥护的情况看,后一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附件《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就是针对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的预警性规定。该附件共两项条款,其主要内容是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声明:西藏地方政府及其军队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允许达赖喇嘛在西藏地方政府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第一年内,如因某种需要,可自行选择驻地。在此期间内返职时,其地位和职权不予变更。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同意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的上述声明。

关于这一附件,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当代西藏简史》则记述说:“在谈判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时,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也接受了西藏地方代表的意见,搞一个暂时不公布的附件,其中就有如果达赖喇嘛以不同意解放军进军西藏守卫边疆为借口去了国外,应该允许他到国外去看四五年,看到西藏情况有好的变化,有发展,到时他再返回西藏的时候,中央保证维持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和职权。”

《当代西藏简史》的记述内容与附件的内容存在出入,主要是:达赖喇嘛是“自行选择驻地”还是“到国外”;达赖喇嘛返职的期限是“协议第一年内”还是“到国外去看四五年”。《当代西藏简史》的这一记述依据的是阿沛·阿旺晋美1989年7月31日在西藏自治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有关讲话。阿沛·阿旺晋美在讲了与《当代西藏简史》所记述的相同内容后接着说:“我们提出这个要求后,中央答应了。但是中央提出,”十七条协议”要向全世界公布,如果把这个条件写到协议里面,世界上可能有很多的议论,为了避免这个议论,建议不把这一条写到协议里面,而单独搞一个附件,写在附件里面。”由此可以看出,《当代西藏简史》记述的应不是附件原文,而主要是西藏地方政府全权谈判代表当时所表示的有关意见。

再者,对于西藏和平解放和实施协议来说,允许达赖喇嘛“到国外去看四五年”也是不现实的。1951年1月29日,周恩来在为中央起草的关于欢迎达赖派代表来京商议和平解决西藏问题复中国驻印度大使袁仲贤的电文中曾指出:“达赖活佛不应离开西藏。离开西藏不仅有碍和平解放西藏的商谈,且将丧失达赖原在西藏的地位。”这就表明,《当代西藏简史》的记述反映的是谈判签订附件过程中的情况,而附件则是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之后的最终结果,二者出入之处当然以附件的规定为事实。中国藏学出版社出版的《和平解放西藏五十周年纪念文集》在收入阿沛·阿旺晋美1989年7月31日的讲话时,征得了阿沛·阿旺晋美的同意。其中,编者经与史料核对,将允许达赖喇嘛“到国外去看四五年”订正为“到国外去看一年”。

在与“十七条协议”的关系问题上,附件《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与《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有所不同,其不仅进一步规定了西藏地方政府执行协议的责任与义务,而且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形势,为争取协议执行的光明前景创制了一项变通的、妥善的规定,彰显了中央人民政府在和平解放西藏问题上对达赖喇嘛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宽待,对和平解放西藏的诚意以及原则性与策略性的有机统一。

根据现有文献记载,不存在关于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将统一于西藏地方政府领导的附件

在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隶属关系问题上,西藏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西藏革命史》在谈到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由政务院而不由西藏地方政府领导时指出:“在1951年5月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时,在协议之外有个附件,附件中提到在适当的时候,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将统一于西藏地方政府领导。”然而,“十七条协议”的上述两个附件均没有此项内容,只是在附件《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中就改编藏军问题时规定:“西藏现有军队既已同意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其所需武器,中央人民政府允许将昌都战役中人民解放军所缴获的武器予以发还,并酌予必要补充。”因此,所谓“在适当的时候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将统一于西藏地方政府领导”的记述缺乏文献依据。

根据现有文献记载,昌都地区划归以后成立的西藏自治区问题,是在中央代表张经武促使达赖喇嘛拥护协议中发生的。

为贯彻执行“十七条协议”,毛泽东主席选派张经武为中央代表,赴藏劝说达赖喇嘛从西藏亚东返回拉萨。在亚东,张经武向达赖喇嘛递交了毛泽东主席的信、协议副本和上述两个附件。当时,达赖喇嘛对协议未予表态。1951年8月17日,达赖喇嘛回到拉萨。此前,张经武于8月8日抵达拉萨,曾表示希望达赖喇嘛最好在国庆节前致电中央,说明对协议的意见。

9月24日至26日,西藏地方政府召开全体僧俗官员、三大寺堪布和藏军甲本以上军官等300多人的官员大会。阿沛·阿旺晋美在会上详细报告了参加和平谈判和签订协议的经过,出示了协议正本,并表示:“愿以全体和谈代表的身家性命和财产担保,签订协议完全是为了达赖喇嘛和全藏人民的复兴,中央对协议有诚意。”会议总体认为“协议本身很好”,但也提出了军政委员会的性质、希望进藏的军队要少、昌都划归西藏管辖等问题。9月30日,西藏地方政府以时间太紧为借口,告知节前发出电文来不及。

国庆节后,西藏地方政府向张经武提出在拍发对协议表态的电报以前,要求答复上述问题。对此,张经武经请示中央批准后,于10月14日在西藏地方政府的会议上作了明确答复。其中,中央人民政府原则同意昌都地区划归以后成立的西藏自治区。10月24日,达赖喇嘛根据西藏僧俗官员大会关于“十七条协议”的呈文,致电毛泽东主席拥护协议。

西藏和平解放后,昌都地区成为西藏地方的一个行政区域,是在西藏和平解放和筹备成立统一的西藏自治区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完成的。

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在1950年10月昌都战役胜利后,经昌都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成立。西藏和平解放后,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与原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并存,均归政务院(后来的国务院)领导。在西藏地方政权统一问题上,1952年10月27日,中央复电中共西藏工作委员会指出:“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的西藏(指前藏、后藏和阿里地区,在条件成熟时还可包括昌都地区)地区的统一,对于建设和发展西藏,对于争取团结全国藏族都是有利的。统一是困难的,因此需要慎重稳步实现,不可急躁。”中央强调:“统一的西藏自治区,是不可动摇的。”至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之后,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原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则分事项归国务院和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领导。

1955年3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规定,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是负责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带政权性质的机关,受国务院领导,其主要任务是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以及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和西藏的具体情况,筹备在西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除按照《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第一条规定接受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领导进行各项工作以外,其他有关国家行政事宜,仍受国务院直接领导。其后,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参与到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进程中。由于1959年3月西藏发生全面武装叛乱,昌都地区基本上形成全区性的叛乱,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的委员也大都参加了叛乱,3月28日,国务院下令解散了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并在4月20日撤销了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由此,昌都地区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领导下,逐步成为西藏自治区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来源中国民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