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26/加拿大人常见破产原因与典型理解“误区”

面对厄运设法解脱,破产是解决家庭财困有效途径

星岛日报记者脱立新/生活中有许多人,你永远不想见到,但在某种境况之下又不得不见。赛比路先生(Cyril Sapiro)就是这样的人。他是一名“破产信托人”(Trustee In Bankruptcy)。他的职责是代表法庭和债权人,追缴、变卖和处理破产者的财产,处理债主与破产者之间的债务。

做这样的工作,必定总是出现在别人最“倒楣”的时候。但赛比路对自己的职业充满自豪,一做就是30年。在他看来,这个职业更像一位社会工作者。他帮助那些走投无路、陷于人生低谷的人放下过去,重新来过。许多人哭着来找他,再笑着重回人生。

早些年加拿大人眼中的破产者,类似于中国人眼中的“败家子”。在众人看来,破产的人蠢、笨自不待言,多半还是赌徒,或有吸毒、酗酒等恶习。时至今日,社会观念进步了许多,但几乎所有人仍会觉得“破产”是无法对人诉说的“难言之隐”。提到破产,人们所能想到的感觉就是低能、失败、绝望、恐惧,还有耻辱。破产者在承受巨大经济压力的同时,也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30年来,到底有多少人带着这双重压力走进赛比路的办公室,连他自己也说不清。加拿大每年有数万人宣布破产。这些人中,有的曾经是天之骄子,是教授、律师、牙医,也有靠救济生活的穷人。破产不光是生意失败,或股票赔本,也可能是生病、家庭变故、学生贷款等等。不过以“阅人无数”的赛比路看来,最多人破产的原因,是太过放任的消费习惯,就是说,为了满足对奢侈品和高档生活的需求,入不敷出,无休止地借钱、贷款、使用信用卡。

全加拿大有大约800位像赛比路这样的破产信托人──由加拿大破产局特许、专门处理破产案件的专家。其职责是根据破产法,代表法庭及债权人追缴破产人的固定资产,拍卖这些资产,所得金钱按债权多少分给债主。所以信托人代表的是债主、而不是破产者。但信托人要完成自己的工作,必须与破产者打交道,进行建设性的合作。面对破产者的特殊情况和情绪,赛比路同他们接触时,不仅要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更要有一颗同情之心,敏感之心,鼓励之心。这就是他为什么经常将自己比作“社工”的原因。

假如说有这样一个人,负债累累,难以为继。他最先想到的解决办法是增加收入、减少支出,然后是变卖家产套现,或协商借新款还旧款。这些都不能解决问题时,就会想到与债主协商,要求减免债务、延长清还期限、或重新商定分期还款计划。如果所有请求都不获债主接纳,债主或讨债公司不久就会开始采取行动,威胁、骚扰,向法庭声请扣压他的财物、冻结他的银行户口,到了最后,借贷者走投无路,或不堪其扰,就会想到宣布破产。

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之下会走“宣布破产”这一步,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情况也因人而异。有人是被债主逼得走投无路,有人是试过各种方法均不能解决问题。破产信托人的责任不是帮人做出是否破产的决定,但他可以给负债人分析各种情况和出路,让当事人自己做出正确决定。

赛比路热衷工作30年

基于上述原因,在正式签署破产文件之前,负债人要先和破产信托人安排一次见面,由其分析即将破产者的债务结构,评估其财务状况,解释各种可选择的解决办法,联邦破产法(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Act of Canada)的规定,及破产的后果。信托人同时要求负债人申报其全部财产、家庭收入及支出的细目等。

如果负债人选择宣布破产,信托人就要为其准备相关文件,负债人签署之后,信托人将这些文件呈交给破产局。破产局收到后,会下发一份特许任命(Certificate of Appointment),确认破产生效,同时指定信托人开始处理案件。信托人在收到特许之后,就会将破产一事通知所有债权人。负债人一旦宣布破产,所有的债主及讨债公司就不能再起诉破产者或采取其它任何讨债行动,不可以接触、联络破产人。债权人要通知信托人破产者欠他多少钱,以便日后可以分到相应份额。债权人的一切要求也必须向信托人提出。

破产至解除需9个月

首次破产的人,从宣布破产到自动解除破产,大约需要9个月时间。其间破产者要缴出所有的资产,但可以豁免留下某些物品,如衣物、家具及供个人使用的旧车等。在破产期间,他们全部的收入,扣除破产局规定的每月最低生活费之外,所盈余的部分要交出一半给信托人,用以支付信托人的服务费及偿还债务。

破产者在破产期间,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约9个月之后,如果债主、信托人、破产局及法庭均不反对,可以自动解除破产(Automatic Discharge)。

如果上述各方有一方反对,则要择日进行法庭聆讯,由法官决定破产者是否解除破产。在经过聆讯之后,法官考虑各种因素,大致会做出的四种可能的判决,即有条件解除,暂缓解除,无条件解除以及拒绝解除破产。自动解除破产大约一年之后,破产人可以逐步重建自己的信用,开始新的生活。

为何要宣布破产?

记者 脱立新/从法律的角度,破产是一个可供选择的解决债务问题的合法方式,对于处于某些境况下的家庭和个人,更可能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根据破产法的精神,有如下要点。

第一,破产可以让那些诚实的、但运气不佳的借贷者,在合理的条件和规范之下,从其债务负担中解脱;
第二,可以公平、有序、合理地将负债人的资产分配给债权人;
第三,可以给被债务负担压得喘不过气的债贷者一个机会,令其可以继续养家,可以象其他公民一样正常工作生活;
第四,可以保护债权人有序、公平地获取负债人的资产;因为这一过程是依据破产法,在破产局的监督之下,由破产信托人协调完成的;
第五,可以给破产者恢复元气、重新出发的机会。

然而,出于对破产法律的陌生,甚至对“破产”这一字眼的牴触,许多人对破产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头脑中有种种可怕的悬念。特别是来自亚洲的移民,更可能依据自己原居地的经验和知识,对破产有一些不正确的想像。这些猜想事实上与加国法律的规定有很大的差距。

典型“误区”

1.宣布破产后,会被关监牢,被“抄家”,所有财物都会被剥夺。

除非恶意欺诈触犯刑律,在加拿大破产不会被关进监狱,也不会被抄家。破产法规定,破产人所有财产都要上缴、变卖,所得分给债权人偿还债务。这里所说的财产,不仅包括在签署破产之日个人所拥有的全部财物,也包括在签署破产文件之后、解除破产之前这段时日所获得的财物。比如破产期间突然中了彩票大奖,接受餽赠或继承遗产,以及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等,亦都属于个人财产需要上缴。

但另一方面,破产法同时规定一些财产不必被收缴。第一类是由破产者持有、但由其他人拥有的财产(In Trust for Any Other Person)。第二类是在省法规定之下,可以“豁免”被收缴的财产。安省法律规定可以豁免的财产包括: 破产者及家人日用的总值不超过5,650元的衣物,总值不超过11,300元、供家居使用的家私、器皿,食物,燃料等,价值不超过5,650元的汽车,以及做生意所必须的工具,如电脑,或教车师傅所用的教练车等。根据法律,退休津贴、老兵津贴、失业津贴等也豁免被收缴。

2.破产期间,挣的每一分钱都要交给法院还债,不可以外出用餐,不可以乘计程车,也不可以外出旅行。

破产的人亦有法律保障其维持合理的生活标准(Reasonable Standard of Living)。破产局会根据加拿大统计局颁布的贫困线(Low Income Cutoffs)标准,及破产者所居住的地区因素,制定不同人口家庭的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比如近期规定三人之家的最低生活标准是每月2,750元。

破产者的家庭月收入若比上述最低标准还低,就不必上缴自己的收入。若高出上述标准,则需缴纳高出部分的一半给信托人,先用于支付信托人的服务费(由破产法庭规定收费标准),再有剩余的才按比例分给债权人。这项支付直到解除破产、或法庭另有其它判决为止。

在破产局所允许的每月最低生活标准之内,破产者只要安排好自己的生活,可以任意支配自己的支出,没有人监视他是乘坐公车还是计程车。但破产期间不可以使用信用卡,也不可以有任何形式的借贷。否则将触犯刑律。

3.宣布破产之后,房屋被收缴,家人被赶出门?

房产是破产者的一部分资产。但信托人或破产局无意让破产者露宿街头。处理的方式是,将破产者房屋的市值估价,减去目前仍未还清的房屋贷款,所剩余的才是破产者应该缴出的资产。信托人要求破产者通过向亲友筹借等方式,缴纳相当于这部分资产价值的现金,破产者就可以保留房屋。

举例而言,破产者拥有一栋市值20万元的房屋,扣除尚未清还的18万房贷,破产者在房屋一项上实际拥有的资产是20,000元。如果是夫妻联名的房产,破产者所占的份额只是1万元。他需自行筹借1万元缴给信托人,就可以继续在自己的房屋内生活。

4.宣布破产之后,再无翻身机会?

第一次破产的人,如果在破产期间履行了各项法定义务,通常在宣布破产后约9个月可以获得“自动解除”(Automatic Discharge),除非有债权人、信托人或法庭反对。解除破产之后,他在法律上与一般人无异,只是要努力重建自己的信用。

在信用评级单位(The Credit Bureau) 的电脑资料库中,破产记录会被保留7年。除非一个人再次破产,记录在7年后将被消除。在解除破产之后,信托人会致信告知信用评级单位。如果没有收到信用局的回信,则要再致信查询。这是为了保险起见。破产者要确保信用单位得知他何时解除破产。

在解除破产最初的一两年里,破产者通常不会申请到信用卡,只能使用现金消费。破产者需要用尽量短的时间,重建自己的信用。

信用借贷是银行赋予你的一种便利,不是天经地义的个人权利。如果银行因为你上一次破产而无法收回其借出的钱,此后当然有权选择不再借给你钱,或不发给你信用卡。有些银行会将破产做为一项不良记录,即使在你解除破产后数年仍拒绝信贷,包括发给你信用卡。作为曾经破产的人,一方面要运用自己的谈判能力,说服银行相信你有还款能力,另一方面也要采取一些实际行动,证明你从前一次破产中吸取了教训。比如建立一个储蓄帐户,每一次发薪之后都存入一部分钱作为储蓄,或建立长期存款帐户,主动购买退休储蓄计划等。

华人受语言限制不知求助服务

Nerissa许协助赛比路先生处理各种破产案件有20多年,也见过了无数家庭,包括华人家庭的悲欢离合。在她看来,华人由于受到语言的限制和文化背景的影响,很多人不知道破产是解决家庭财政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也不知道有这样的资源和服务可以求助。由原居地带来的对于破产的种种误解,也令他们在考虑破产时面对更大的障碍和精神压力。

许多西人是因为不合理的消费习惯,过度借贷或使用信用卡而导致破产。许小姐看来,华人当中任意消费导致破产的情况并不多。很多情况下是因家庭收入有限、遇到真正的财务困难无法解决,才导致破产,这是个人所无法控制的。事实上,有一些家庭在破产前,可能他们已经为债务挣扎了许多年。

她提到这样一对华人夫妇,本身均从事非技术工作,收入低且不稳定,每月要供房屋贷款,供养两个小孩及两位老人,经济上捉襟见肘。后来老人不幸罹患癌症,用于医疗的费用更令家庭财务雪上加霜。不得已情况下使用信用卡支付每月基本生活支出,从而积欠大量信用卡债务。夫妇两人在赔本的情况下卖掉房屋,改买较便宜的柏文,以筹钱还债,但仍杯水车薪,再后来又被迫卖掉柏文。他们用了前后14年时间还债,大部分却是用于清还利息。在家庭辅导机构的转介之下,他们才了解到有破产一途可以解决其财务危机。许小姐表示,近年来本地新移民增加,很多人失业或就业不足,收入低且不稳定,华人家庭观念重,不仅照顾小孩,很多人还要赡养老人。一旦再遇到生病等意外情况,沉重的债务最终可能压垮许多家庭。

赌博是破产另一主因

除了财务困难之外,许小姐认为华人家庭破产的另一个常见原因是赌博。曾经有一个破产的中年华人,本人几乎不会讲英语,只能从事一般劳工工作,且开工不足,工作时有时无。他结婚且有两个小孩,为了改变生活前往赌场撞运气,结果不仅输掉所有积蓄,还背上沉重的卡债,不得不宣布破产。许小姐表示,至少还有数起华人因赌博导致破产的案例,且赌博大都导致婚姻和家庭破裂。

刻意隐瞒资产将受制裁

Cyril Sapiro & Co.Ltd破产信托人公司的Nerissa许表示,申请破产的人有责任依“破产法”诚实地申报自己所有的资产。如果刻意隐瞒,没有拿出自己应申报的全部资产用以还债,则债权人及负责清缴资产的破产信托人(Trustee in Bankruptcy)可以对其采取行动,必要时可采取法律行动。她经手的案例中,亦有皇家骑警介入、协助调查负债人真实资产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债权人及信托人懹疑破产者没有诚实申报,亦可通过破产局及法庭反对及阻止破产者及时解除破产状态,令其受到更多限制。

她表示,对于拥有大量资产的人能否宣布破产,仍要看其资产是否足够清还债务。如果一个人有10万元的房屋及财产,只有5万元的债务,则不能申请破产。反之,即使他有100万元的财产,但负债达1000万元,仍可以申请破产。但前提是申请破产者必须诚实申报自己的财产。

常见破产原因

一、过度借贷

1.向银行借过多的钱,或信用卡透支太多,同个人偿还能力不相称;
2.无力减少债务,或延长还款期限、重设还款计划;
3.贪心不足;
4.挣钱少,花钱多,追求超过自己经济能力的享受;
5.不肯降低和放弃“奢侈”的生活习惯: 抽烟、吸毒、饮酒、开豪华汽车、爱旅行、购物。

二、失业或就业不足:被解雇或减少工作时数

三、家庭问题

1.生病;
2.死亡和丧葬;
3.家中孩子多,收入少,难以为继;
4.离婚或分居;
5.自我评价低,没有自信;
6.因钱少或过度花钱导致婚姻问题。

四、性格缺失、忽略或缺少责任而导至判断及策略失误

1.在未知后果的情况下,与人联名借贷(Co-Signing)或担保别人借贷;
2.学生贷款;
3.在开生意之前或遇到问题时,未能留意及听取律师、专家的意见;
4.未能及时合理报税及缴纳税项,未及时遵从专家意见处理税务问题;
5.因资金短缺或经营不善致令生意失败;
6.未考虑风险而投资生意、房地产或股票;
7.沉溺不良嗜好,如酗酒、赌博或毒品;
8.轻信别人,易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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