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言论自由大跃进 最高法院对诽谤罪作新铨释
-“诽谤寒流症”阻寻根究底
-“无可奉告”将难作挡箭牌
-涉报章两诽谤案发还重审
加拿大言论自由大跃进 最高法院对诽谤罪作新铨释
星岛日报记者李海涛/加拿大最高法院于去年12月就两宗涉及媒体的诽谤案中,对诽谤罪作出新的铨释,认定记者在报道有关公众利益的热点事件时,只要作出了认真负责的报道,即使无法证明事件的真伪,也不能被控为诽谤。这个判决被媒体称为“言论自由胜利的里程碑”。有专家指出,这个案例为媒体有责任地报道热点新闻提供了有力的支援。(详细内容请参阅今日出版的加拿大都市报)
这一前所未有的裁决,给与新闻记者抗辩诽谤案例提供了依据,让记者在报道被视为与公众利益有关的具有争议性事件方面,可以有更多的回旋余地。裁决结果意味着记者允许在资料不够充足的情况下,虽然事实方面的报道存在错误,但假若他们采取一些积极的行动来维护报道的公平,那么他们的诽谤罪名就不会成立。
新闻界视为里程碑
裁决被新闻界视为言论自由胜利的里程碑。对执着和认真追求事件真相的记者、自由撰稿人和博客作者来说,都提供了言论自由的法律抗辩依据。
媒体律师及新闻组织认为,这项裁决是将加拿大的过时诽谤法推向现代化的重要一步,可以与英国及澳洲看齐。因为这个裁定不仅仅对记者有益,也对所有类别的出版业者有益,尤其是方兴未艾的网络媒体。最高法院对于“公众利益事件”的界定给与很大的宽容性,不仅仅限于政府和政治事务,也包括“千夫所指”的事件,公众有权利透过记者的采访知道其中的真相。
大法官麦洛莲(Beverly McLachlin)在9对0的一致的裁决中写道,言论自由是不可以随意诽谤他人,但是一旦事件成为与公众利益有密切相关,并为公众所关注讨论时,媒体应该得到更大的报道自由度。记者对于公众利益事件的深度、广泛报道,不应该受到“过度顾及某个个人声誉”的阻碍。现行的诽谤辩护过于受限制,以及有违《权利及自由宪章》的言论自由保障。
“诽谤寒流症”阻寻根究底
记者 李海涛
严格的诽谤罪法律有500多年的历史,当时英国皇家为了维持贵族的尊严,在立法上用诽谤罪替代了原始的决斗,这种立法一直保留下来。
多伦多怀雅逊大学新闻学院院长诺克斯(Paul Knox)表示,在之前的法律框架下,你任何一句针对别人及具有挑战性的说话,都有可能被视为诽谤,而且你还要寻找证据去证明你所说的有道理,即使你认为证据已经很充实了,在实际法庭上会显得依然不够。即使法庭认定你的证据成立,但若认为你存有恶意的目的,有可能还是会输掉官司。
这一现象在世界上都属于比较苛刻的,以至于有悖言论自由的《人权和自由宪章》精神,甚至在加拿大形成一种“诽谤寒流症”。即人们不敢评论和挑战有权、有钱的人,即使眼看他们胡作非为,因为他们可以通过诉讼把你拖垮。任何评论者在面对财大气粗的财团或者个人,张口前都要三思而行。这也是为什么加拿大缺少寻根究底的记者,正是因为“诽谤寒流症”的存在。
避免被控诉教学重点
为此,在教学中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为那些将来成为记者的学生们教授避免被控诉的技巧,成为教学中的重头戏,无论是本科学生还是研究生,都要反覆培训。
他认为,当今是一个民主开放的社会,如果任何人想毁坏你的声誉,你可以召开一个记者招待会去澄清事实,在电视电台上发表付费声明,或者在网上阐述自己的立场,讲出你认为的事实。这些方法都比聘请律师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来的便宜,也比古代的决斗安全得多。
加拿大新的诽谤罪辩护还没有达到美国现有的模式,美国需要原告提供证据指证记者是蓄意诽谤。最高法院指出,在现代加拿大的社会中,公众有必要知道更多的信息,保护个人声誉在这种情况下要作适当的退让,言论自由更加重要。
《多伦多星报》的律师Paul Schabas表示,在美国原告需要证明记者的文章是错误的,在加拿大则反过来,需要记者去需要证明自己的文章是对的。现在加拿大改变了这一现象,对于公众利益,媒体可以据此为自己辩护。
“无可奉告”将难作挡箭牌
记者 李海涛
《多伦多星报》编辑Michael Cooke表示,最高法院这次判决是加拿大人历史性的胜利。他指出,《多伦多星报》作为媒体有责任去揭露社会的阴暗面,但是很多严肃、认真、专业的报道发表之后,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应付诉讼。
不但束缚了媒体的手脚,也让一些有权有势有钱的人,用法律阻吓了公众的监督。最高法院的这个裁决,无疑是对《多伦多星报》多年来对这种不公正现象抗争的明确认可。
《多伦多星报》的律师Paul Schabas表示,这是有史以来最高法院对诽谤罪作出的最重要的裁决。这一决定把加拿大的共同法带到了和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和英国一样的水平上。
《渥太华公民报》的律师Richard Dearden表示,这是个巨大的胜利,将会影响整个媒体记者的行为操守准则,因为“记者开始有责任去报道了”。
最高法院之所以作出这个结论,是因为他们所讲述的故事是“公众关心的事情”。Richard Dearden指出,日报在每天凌晨就要印刷,记者以不能在午夜去打电话找人证实一些事情为理由,不给对方表达的机会,这是不负责任的。但是如果你给了对方机会解释,无论对方说还是不说,记者已经尽了责任。
他表示,这个裁决让当事人不能靠躲避记者来回避问题,以为这样记者就不能发表这个文章,以后可能就没有“无可奉告”这样的回答了。
更易找到平衡点
加拿大记者言论自由协会(Canadian Journalists for Free Expression (CJFE)),对最高法院这一决定表示非常欢迎。该协会律师Phil Tunley表示,这一决定是保护加拿大记者言论自由迈出的很必要的一大步,这可以使报道公众关注事件的采访和信息披露更容易找到一个平衡点。
该协会成员、记者Kelly Toughill表示,很高兴看到最高法院可以作出如此明确的界定,这可以让记者发挥作用来维护社会的健康发展,这个裁定也对加拿大言论和信息交流的自由发出了支持的强音。
加拿大记者协会主席Mary Agnes Welch表示,这个新的规定对记者的工作有很大帮助,排除了以往“诽谤罪”对记者采访报道时的阴影。
涉报章两诽谤案发还重审
记者 李海涛
《多伦多星报》(Toronto Star)在2001年7月23日曾报道过一个当地居民反对安省商人葛兰特(Peter Grant)扩充一个高尔夫球场的计划。刊出的报道引述一名居民说:“所有人都认为这已成定局,原因是葛兰特的影响力,特别是他与夏里斯(Mike Harris前安省省长)的关系。”
报道中居民所述的话影射葛兰特背靠大树夏里斯好乘凉,商人葛兰特因此指控《星报》此文涉嫌毁坏了他的声誉。最高法院维持了较早前安省上诉庭推翻葛兰特可以获得145万元诽谤赔偿的裁决,并且发还重审。
涉及另一宗案件的媒体《渥太华公民报》(Ottawa Citzen),其报道是关于一名前警务人员的行为。据称,省警库逊(Danno Cusson)在美国911恐怖袭击后,带着自己的宠物犬前往纽约灾场搜索生还者,声称自己是加拿大皇家骑警,前来协助搜寻幸存者。
《渥太华公民报》对这名安省前省警的行为作出了3篇被认为有负面的报道,部分细节及引述被视为带诽谤性,原被判支付12.5万元的赔偿,但也被最高法院推翻及下令重审。
媒体支持上诉
这些裁决实际上使《多伦多星报》及《渥太华公民报》不用支付超过150万元的赔偿,当中包括针对《多伦多星报》的100万元惩罚性赔偿。
包括了加拿大笔会、加拿大公民自由联会、加拿大广播公司(CBC)、《环球邮报》及另一些组织所组成的联盟支持《多伦多星报》及《渥太华公民报》的上诉。
加拿大最高法院同意《多伦多星报》、加拿大媒体协会、加拿大公民自由权利协会的看法,认为加拿大法律中有关诽谤罪的界定,与《宪法》中关于公众知情权的规定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