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5/地产经纪涉嫌操控54间大麻屋聆讯

控辩双方认可案情同意书

星岛日报记者/两华裔地产经纪涉嫌操控大多伦多地区54间大麻屋案,在逾6年马拉松式审讯后,昨于纽马克市高等法院进行判刑聆讯程序,当年调查此案的探长作供时指出,卓一帆与在逃的吴绶珊,与54间涉案大麻屋有千丝万缕关系,这些大麻屋的重复特征包括租客名字及就业保证信等极为相似,成为警方当时破案关键。

这宗轰动华人社区的案件发生于2002年12月,7大执法机关采取拘捕行动,除被警方视为其中一名主脑人的华裔女地产经纪吴绶珊(Sau San Wu)在逃外,警方共拘捕39名华越裔男女,包括被警方称为案中另一主脑、当时在本地颇具知名度的地产经纪卓一帆(Phu Nhi Trac),警方在调查期间,相信涉及多达54间大麻屋,吴绶珊及卓一帆涉嫌利用本身是地产经纪,将屋主交予他们代为“放租盘”房屋,改建为大麻屋。

联邦司法部检控官玛菲丝(Lisa Mathews)向高等法院主审高级法官布朗(Senior Justice Michael Brown),提交一份与卓一帆代表律师林彼德(Peter Lindsay)认可的控辩双方案情同意书(Agreed Statement of Facts)。

内容披露卓一帆被控于2000年9月至2002年12月期间,联同其他人在大多伦多地区包括:密市、万锦市、烈治文山市、奥罗拉市(Aurora)及旺市等54间房屋种植大麻,藏有大麻作贩运用途及盗取电力等。

控辩双方案情同意书指,卓一帆及吴绶珊为掩饰这些物业被利用作大麻种植场,安排使用假名、假身份租客,甚至假冒无辜者身份,让其同伙佯装租客,从而向委托案中2地产经纪代为“放租盘”的屋主订立租约。

吴绶珊在逃

警方在2002年12月的行动当中,捣破大多伦多地区54间涉案大麻屋,起出多达27550株大麻,大部分涉案房屋擅自接驳电表电线,合共盗取了10万元电力。

案情同意书指卓一帆与其妻子,被控以藏有超过5000元犯罪得来物品及“洗黑钱”;卓一帆控制多个银行户口,包括其个人户口、与妻子联名户口等,另外亦营运2间数字注册公司。曾出现约76万元的巨额现金存入其户口,保守估计该笔现金颇切合卓一帆所接收,贩卖大麻得来的最低赃额。卓一帆疑将存入不同户口的赃款,购买实质资产及投资工具,作为“洗黑钱”及隐藏这笔款额的来源。

此外,案情同意书指出,卓一帆涉嫌逃避缴交入息税及联邦销售税,以及伪造虚假声明作瞒税之用而被控。卓一帆少报99年、2000年、2001年之入息税,及未有申报2002年的入息税,他在上述4年瞒报入息税总额接近130万元,因而拖欠联邦政府入息税达368000多元。

联邦检控官玛菲丝昨向高级法官布朗表示,虽然案件已到达判刑聆讯阶段,但为让法官有足够资料决定卓一帆刑期,于昨日起传召3名警方证人,以便控辩双方盘问,亦呈上大批相关证物。鉴于涉案的证据颇多,主审法官布朗预计整个判刑聆讯或会持续达2个星期。

探长细述发现主脑原委

联邦检控官玛菲丝昨传召大麻屋案调查工作的约克区警队前扫毒组探员、现职第5分局刑侦组探长的卢斯禾夫(Det. Dave Noseworthy)作供,讲述当年如何发现2名华裔地产经纪卓一帆及吴绶珊,可能是该案幕后主脑人的原委。

卢斯禾夫忆述称,2000年初他被调入约克区警队扫毒及扫黄组,当时区内大麻屋数字飙升,他与一些扫毒组同僚负责调查市民投诉,及从事怀疑大麻屋的监视工作,因此他亦参与了该宗代号为‘新电压计划’(Project New Voltage)的行动。

卢斯禾夫指该宗案件被揭发的关键,是2000年1月烈治文山Elgin Mills Rd一间房屋发生火警,消防员到场扑熄大火后,发现该房屋是一间大麻屋,该房屋的地库被改建成大麻种植场,屋内亦有相信作盗电之用的胡乱接驳电线。

警方对此房屋作出相应调查,发现房屋是由一名经纪代表屋主出租予“租客”。

警方查证租客姓名,发现使用该姓名的租客根本不住在此,而其用于租屋的就业保证书上印有的公司地址及电话,根本并非保证书所指明的公司。警方其时相信事件可能涉及有人使用虚假资料租屋。

卢斯禾夫探长表示:“2000年期间,警方发现部分被揭发的大麻屋,都有一种重覆特征,包括:都是面积2000至5000平方尺、都是没有完成土库、屋内陈设都异常简陋及统一,即只有一张床褥放于地上及只有一部电视机、屋内由地库开始有胡乱接驳电线至屋外大型电力变压器。”

警方开始关注这些大部分是“放盘出租”房屋之间是否有关连,展开调查后逐渐发现在大多伦多地区(大部分有密市)的可疑房屋,不多不少都与2名地产经纪卓一帆及吴绶珊有关系。

他形容:“警方发现该些房屋租客的姓名基本相近,有时只是排列不同而已,甚至有一个姓名‘Stanley Sing Chow’是经常出现;这些房屋的租客所缴予业主的就业保证书及担保书,基本上在用字衍词上都是一式一样。”

卢斯禾夫表示曾调查过Stanley Sing Chow本人,并与他取得联络,警方得到Stanley Sing Chow的护照,证明案发时Stanley Sing Chow人在香港,相信他对事件毫不知情,可能被人盗用了姓名。

卢斯禾夫又表示,卓一帆的名字亦经常出现在其调查的房屋及租客关系上,警方当时认为案件已取得眉目,并对他及另一名与他有密切联系的经纪吴绶珊进行监视。

卓一帆的辩护律师林彼德将于今天向卢斯禾夫探长提问。 

警跟踪监视截听电话

约克区警队探长的卢斯禾夫(Det. Dave Noseworthy在庭上称,警方调查案件期间,进行了跟踪监视及截听电话行动,发现卓一帆与2名在该案有关房屋内种植大麻男子见面;在截听电话期间,有5宗电话令警方相信卓一帆可能从事“一条龙服务”的深层参与,包括住屋提供、向租客给予意见及过程、大麻种植法、寻找买家、大麻订价等。

警方得此结果是鉴于5个卓一帆分别与吴绶珊、其亲兄弟与其他涉种植大麻人士的对话而来,其中在2002年7月卓一帆致电吴绶珊,大致是说:“游戏完了,拿钱出来,撤退!”另一对话是卓一帆与另一名涉案男子对话:该男子要求卓一帆保释涉案被捕种大麻“农夫”,卓表示他现时很难保释该“农夫”,该男子再要求卓找人用几百元保释“农夫”出来,警方相信该对话显示卓一帆与这些“农夫”间关系非浅。

另外,卓一帆与吴绶珊的一次电话对话亦引起警方注目,内容是卓告诉吴:“坏消息,业主报警,惨了”,卓又跟吴说:“所有人都要退避”;卓与一涉案男子在电话提到一项交易,卢斯禾夫认为这是卓与涉案男子谈到大麻买卖方面,不过主审法官认为卢斯禾夫此项作供有“意见证供”(Opinion Evidence)之嫌,法官布朗认为买卖可以有很多类别,卢斯禾夫昨作供时一口咬定是大麻买卖是不公平,法官要求检控官应就此供词考虑传召专家证人,确认其在电话中所表达的就是说及大麻买卖。

卢斯禾夫指出,警方在调查期间,发现卓一帆经常使用3个假名:“Billy Hung”、“John Chan”及“Steven Ma”;警方在搜查吴绶珊家中时,在其保险箱内发现很多涉案罪证,包括这些房屋电费单、一式多份租客就业保证书副本等。

卢斯禾夫又于庭上提到,事件对交托房屋予卓一帆及吴绶珊协助“放租盘”的业主,带来无可磨灭的创伤。这些业主有被人背叛的感觉,他们的房屋都是用作投资防老,但却为他们带来噩梦,受害业主们的房屋因被凿墙盗电,弄致房屋根基及天花地板被破坏,构成严重经济损失,亦令他们不再相信其他人。

2 Comments

  1. jackjia (Post author)

    辩护律师指.卓一帆参与度不高
    [2009-05-06]

    星岛日报/华裔地产经纪卓一帆涉嫌操控54间大麻屋案量刑聆讯,昨日在纽马克市高等法院进行第二天聆讯,被告辩护律师林彼德(Peter Lindsay)盘问控方证人卢斯禾夫探长(Det. Dave Noseworthy)时提出,卓一帆在案中的参与程度不高。

    辩方律师林彼德称,被指受命于卓一帆主持大麻屋的吴绶珊,大部份时间是在独自租屋设立大麻屋,与卓一帆无关。林彼德询问卢斯禾夫探长,他是否承认吴绶珊可能是独自行动。卢斯夫探长回答:“没可能”。

    林彼德称,警方在执行搜查令时,大部份的租约、虚假就业证明书及推荐信范本,都在吴绶珊属下的银行保险箱中找到,只有一份在卓一帆任职的地产公司办公室找到,当时在这个办公室的地产经纪数目繁多,林彼德推断是吴绶珊拥有及签署所有大麻屋的租约、伪造假租客的就业证明书及推荐信,这些文件无一与卓一帆拉上关系,同时,卓一帆过去并没有犯罪纪录。

    卢斯禾夫探长承认吴绶珊在整个活动中是一名主角,她是基层的工作者,主持一切租屋及假租客的安排,但她并非是独自经营。

    林彼德在盘问卢斯禾夫完毕后,继续由代表卓一帆妻子的代表律师麦曹斯尼(D. Bruce Mcchosney)盘问证人卢斯禾夫探长。

    麦曹斯尼问卢斯禾夫,于2001年底开始监视吴绶珊,有没有见过其当事人到过或接近任何一间大麻屋,卢斯禾夫答没有。麦曹斯尼又问卢斯禾夫,是否所有大麻屋的租用都是由吴绶珊选择,与业主谈租约、安排租客、设立电力供应,甚至交租金期票和收锁匙,卢斯禾夫答:“是的”。

    麦曹斯尼又问,在卢斯禾夫截听卓一帆的电话时,怀疑与本案有关电话,衹有两通是当事人与卓一帆的通话,其中一通是与医生约治疗时间。麦曹斯尼又称,警方截停电话中,卓一帆与吴绶珊的通话最多,是否代表卓一帆与吴绶珊有男女私情。卢斯夫探长回答,他们通电次数比朋友或同事间正常通话多很多,但并不知道两人做甚么。

    警方于今天将会传召两名受过追查洗钱训练的探员作供,他们会向法庭详细讲述本案被告如何将犯罪得来的金钱洗净,及金钱放在甚么地方。

  2. jackjia (Post author)

    涉54大麻屋 卓一帆拒认犯罪集团主脑
    地产经纪操控大麻屋案量刑

    2009年5月6日

    明报/约克区警方于2002年底破获的一宗大麻屋案,查获的大麻和其他各种赃物价值近3000万元。万锦市和烈治文山市的两名华人地产经纪卓一帆(Phu Nhi John Trac)和吴绶珊(Sau San Jennifer Wu),也因此被控利用所掌握的数十间空屋,出租予贩毒集团栽种大麻,令无辜屋主损失惨重。

    吴绶珊至今去向不明,而卓一帆则承认包括生产和走私大麻、偷电、洗钱等多项罪名,目前正在接受量刑聆讯,估计要两周之后法官才能决定对卓一帆的刑罚。

    这宗大麻屋案于2002年12月被警方破获。由于被查获的大麻屋多达54间,遍及安省的奥罗拉、宾顿、密西沙加、万锦、烈治文山、多伦多及旺市等城市,被当场缴获的大麻更多达27550株,市场价值至少有2700万元,以及28万元的美元和加元赃款。因此除了作为主力的约克区警队,参加扫毒行动还有包括皇家骑警在内的其余6个执法部门。就连此次对卓一帆的量刑聆讯,也被安排在联邦法庭进行。

    检控官指称卓一帆和吴绶珊两人,利用地产经纪身分,把手中掌握的大量出租屋租赁给贩毒集团用作大麻屋。而在填写租客资料时,有时采用虚假资料,有时则将一个租客的资料用于多间出租屋,有时甚至利用无辜者的个人资料。

    警方认定,卓、吴两人是整个贩毒集团的首脑,由他们安排场地和调动人手经营这样超大规模的偷种大麻活动。如今卓一帆认罪之后在等待法官的判刑,而吴绶珊至今仍下落不明。

    卓一帆承认,他自行或与吴绶珊合作安排了上述改建大麻屋的行动。他与妻子的共同帐户内,曾有76万元的现金存入,警方认为这是卓一帆参与贩毒活动活动的赃款。

    卓一帆通过购买物业和投资的手段,将上述这笔现金“洗黑钱”。他报税时,大幅度地少报了1999年至2001年的收入,甚至完全不报2002年的收入,由此逃掉联邦税款近37万元。此外,卓一帆还逃避货劳税约5.5万元。

    但在昨日的量刑聆讯中,卓一帆的律师林彼得(Peter Lindsay)对上庭作供的探长诺斯沃斯(Dave Noseworthy)盘问,试图令法官布朗(Michael Brown)相信,在逃的吴绶珊才是整个集团的幕后主脑,因为包括准备租房文件、与业主谈租金、交水电费、收租、拿钥匙、日常联络人等,都是由吴绶珊一人负责,许多时候卓一帆并不知情。

    指在逃吴绶珊为幕后主脑

    作为卓一帆妻子LE女士辩护律师的麦克切尼(Bruce McChesney)更指出,为了调查卓一帆,警方监听了近4万个电话,从中只能找出700个与案情似乎有关,而被拿出来作为呈堂证供的其中两个,也缺乏令人信服的内容可以说明卓一帆夫妇是犯罪集团主谋。

    聆讯今日仍会继续,警方会派出有会计背景的探员说明被告有洗黑钱的行动。预计整个聆讯将持续到下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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