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20/中医立法Bill 50七个关键问题之我见

珍惜时机,勿躁勿糙
–中医立法Bill 50七个关键问题之我见?

2006年06月20日 16时06分

中医立法,是我们安省中医从业人员梦寐以求的愿望。二十多年来,从保守党到自由党,立法走过了曲折而漫长的道路。今天,终于有了一个Bill50法规(一读稿)出台,这标志着一个新时期即将开始。对此,我们应向多年来为立法奔走呼号、默默奉献的诸多前辈和义工们致敬,也应向促成此事的有关议员和政府官员致谢。

但是,当我们庆幸立法时机终于来到的时刻,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扪心自问:我们到底要一个什么样的法规来规管我们的专业活动?我们决不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对这件生存攸关的大事掉以轻心,持以粗心,终以灰心。特别是在当前中医界对此立法内有异见、外有争执的复杂局面下,更要细致地研究Bill50文本,弄清它在几个关键问题上的真正含义,全面地观察立法形势,有理、有利、有节地提出我们对Bill50完整的而非零敲碎打的修改意见,并征得业内大多数团体和人士的背书,据此与政府及有关方面进行理智的、专业的和坚定的谈判,最大限度地争取我们想要的东西。

关键问题之一:Assessment or Diagnosis?评估权还是诊断权?Bill50在开头的注释部分和第三条在谈到传统中医的定义时,用的都是“Assessment of body system disorders” 即对人体系统紊乱状况进行“评估”,而不是“diagnosis” 即“诊断”。试想,作为一个卫生专业,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如果没有“诊断权”,那么你如何去治疗你的病人呢?总不见得要劳驾西医帮忙诊断后再交由中医来治疗吧?果真如此,那么中医师岂不是降格为“治疗师”了吗?那么整个中医专业何以获得与其疗效相符的、独立的专业地位呢?所以,一定要将“Assessment”改为“Diagnosis”,在此完全消除灰色地带。

关键问题之二:Scope of Practice中医临床作业范围。Bill50的注释部分和第三条在谈到这个问题时,用了几个笼统的词:“TCM techniques and treatment” 、“therapies” 而 没有具体指出中医的治疗方法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如果范围不具体,不明确,将来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时,一个轻微的“过失”行为可以上升到“违法”行为,这是其一;其二,明确地界定中医临床作业范围,可以避免将来执法时与其他卫生专业发生争执。其三,特别是在Bill50没有提到灸疗Moxibustion、推拿(massage)、拔罐suction cupping、刮痧scarping、气功、太极、食疗、电针、音乐及音乐电针、刺络放血等这些重要的中医疗法,这就使得中医体系的完整性未得到应有的保护,从而易被肢解割裂而影响中医学术在安省的长远发展。个人认为,法不厌细,法细才不易混淆,才便于施行。所以,一定要明确界定中医临床作业的范围。

关键问题之三:其他卫生专业“分享”Acupuncture 针刺疗法的问题。Bill50第18条第3款、第4款,分别提到非中医专业的其他卫生专业成员可以根据各自的专业标准在其专业范围使用针刺治疗。这就使得中医专业之外的针刺治疗摆脱了针刺专业标准的指引和监管,将成为健康安全的一大隐忧,也与保护病患的立法初衷相抵触。解决的办法,笔者赞成全加中医药针灸协会的意见,一是其他卫生专业从事的针刺行为不称作“Acupuncture”,或可叫“Needling”;二是具有诊断权和皮肤穿刺权的五个有doctor头衔的卫生专业的从业者,可以在各自专业管理局具体规管下,把针刺作为一种辅助治疗手段;三是不具备诊断权和皮肤穿刺权的卫生专业从业者,在优先期内,可通过“祖辈法”的途径,继续从事针刺治疗。优先期过后,后续的从业者要接受中医管理局的统一入行资格考试和监管。如果上述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法规可以不涉及其他卫生专业,针刺疗法的“分享”问题,可留待将来由中医管理局处理。

关键问题之四:Bill50未涉及祖辈法。立法既应保护消费者享有安全有效的中医服务的权利,但也要尊重历史与现状,确立祖辈法条文,帮助从业人士通过公平合理的专业评估,以维护从业者的生机,保护已够细小的本行业规模。

关键问题之五:专业考试的语言问题。汉语是中医学术的原创语言,它最准确、最全面、最深刻地阐述了全部中医体系。汉语的原创性和权威性应当得到尊重,汉语应当被接纳作为领牌考试的可选择语言之一。当然,同时也应鼓励英语不是第一语言的从业者积极学习掌握英语。

关键问题之六:Doctor 头衔的“不可豁免”条件的底线是什么?Bill50 第11条下数款项,谈到关于doctor头衔注册时指出:将由中医管理局规定具体条件、限制和时效以及一些“non exemptible requirements” 即不可豁免的要求。对于Bill 50中类似这些具有极大回旋余地、极大灰色空间的重要条文,个人认为,中医界应当与卫生厅起草者作深入沟通,明白它们的底线在哪里,是否合理?是否可行?即便条文不便 具体展开,至少业界与卫生厅要达成几条共识,以免“医生”头衔成为画布上的苹果,看得到,吃不到。

关键问题之七:法规出台后的修改程序。Bill 50 第12条第5 款规定了省卫生厅长有权要求过渡委员会设立、修改和撤销此法规下的某项规定;第12条第7款规定,如果过渡委员会在60 日内未完成卫生厅长的要求,那么该委员会内代表政府的副主任(Lieutenant Governor)可以自己完成厅长所要求的设立、修改和撤销工作。个人认为,中医界应请教法律专家研究、评估这一权利的范围和程序,补充并确定业界在这种修改法规过程中应扮演的角色和应 参与的程度。修改法规如果没有被规管的业界的参与,能否达到完善的目标?恐怕会有不小的疑问。

上述七个关键问题,拟应首先在中医界内部广泛讨论,修订,补充,提高并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聘请医疗专业方面的法律专家帮助我们将Bill50修正一稿,提交给所有的省议员和卫生厅,既作为中医界的共同声音,亦是与政府及有关方面进行谈判的一个基础。

简而言之,我们要珍惜时机,支持立法,但切忌浮躁,切忌粗糙,切忌想当然。去年,安省一位专攻卫生领域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对笔者和几位同道说过:“你们一定要清醒。不要一觉醒来,发现出台的法规不是你们想要的,到了那个时候,一切就太晚了”。我希望,他的话不要一语成谶。

(作者:毛国云中医师,欢迎赐教,电话:905-272-2503,背书或修改、补充意见请email: [email protected]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