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5/钓友遇袭案退庭商议 被告是否追撞及动机成裁决关键

明报/多市以北Sutton镇白人青年涉嫌推华裔钓客落水,引致打斗、追车失事及该华人的白人朋友终身残废一案,12名陪审团成员昨天已开始退庭商议,但经过3小时后仍未作出裁决,他们今天继续商议。

该案主审法官斯通(Alfred Stong)昨晨向陪审团提出长达3小时的引导,指出23岁被告米德尔顿(Trevor Middleton,图)接到的6项控罪,其中4项涉及对4名钓友,包括柳若珩、古玛 (Shiv Kumar)、霍根(Charles Hogan)和贝里克(Shayne Berwick)的“严重伤人”罪;和两项涉及霍根和贝里克的“刑事疏忽引致他人受伤”罪。

当时23岁、现年26岁的钓友贝里克被弹出车外后,头部及身体撞中大树而严重受伤,曾在医院昏迷了3个月。他身断10条肋骨,现在脑部永久受损,以后要坐轮椅。

他引导陪审团判决两项“刑事疏忽引致他人受伤”控罪是否罪成前,要考虑被告有否驾驶其货车猛撞受害人的本田车?有否漠视对方的安全或生死?有否对公众造成危险?被告是否由于以为其友佩里(Nick Perry)被钓友打死,是为了行使公民逮捕罪犯的权力而去追车,追车时有否过分使用暴力?或追车全是为了报仇?

法官斯通说,陪审团可判决上述两项控罪有罪、无罪、或转判较轻的“危险驾驶引致他人受伤”罪、或更轻的“危险驾驶”罪。

至于4项“严重伤人”罪方面,法官斯通引导陪审团要决定被告有否故意驾驶其货车当武器,袭击伤害当时被追本田车内的钓友柳若珩、古玛、霍根和贝里克。

法官斯通续称,陪审团可判决上述4项控罪有罪、无罪、或转判较轻的“用武器袭击”罪。

他强调,上述控罪不涉及被告有否推人落水。

他指出,检控官吉斯(Amit Ghosh)曾指被告涉嫌驾车猛撞本田车的动机,是对亚裔钓客存负面态度,其后见到其友被打而极之愤怒,因而驾货车猛撞本田车,引致本田车失事,两人严重受伤。

但辩护律师洛根(Gerald Logan)则指被告以为其友被对方打死,追车是合理反应。

法官斯通建议,陪审团要考虑上述两方的建议谁人合理。

该案发生于2007年9月16日 凌晨3时许,受害人包括有白人、华人和南亚裔人,他们都是朋友,案发时他们结伴到Sutton镇内近Jackson’3 Point 湖边的Mossingon Bridge桥上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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