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21/警保留资料,被告人脱罪洗底难,团体促自动销毁

明报/当一名市民被警方检控,虽然后来可能会被宣布无罪,或是撤销指控,或是被法庭认定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但这位市民在被指控时留下的指模,照片及相关资料仍会保存在警方的数据库内,可能对市民将来的生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而要销毁这些资料,市民需要向警方申请并长时间等候。

就此问题,多市警方目前正在起草的一项新政策虽然号称放宽了限制,但仍是遭到许多民间团体的强烈反对。这些团体的要求是,如果市民被判无罪,相关的资料应该自动销毁。

多市警察总长布莱尔在其昨日向警委会递交的报告中称,“从1969年以来,多市警委会就此问题制订的政策是:如果初犯者(First Offender)的指控被撤销和被驳回,与之相关的指模和照片文件应该在相关人士或其律师的要求下被销毁。而多市警方一直以来认为,初犯者指的是首次被警方指控的人,不管这些指控最后是否成立,因此如果某市民多次被警方指控,他的指模和照片就不会被销毁。”

但在2002年7月19日,安省上诉法院作出一项判决称,只要被控市民从未被定有罪,则那名市民都可以根据人权宪章而要求警方销毁相关文件,除非警方能够提出证明,说明保留相关文件是出于公众利益。

布莱尔在报告中表示将遵循法院的判决,如果初犯者提出销毁文件的申请,警方会予以考虑。

但布莱尔的这个报告遭到了包括大多区华人及东南亚裔法律援助中心,加拿大民权协会等机构的强烈反对。

援助中心主任吴瑶瑶认为,如果多市警方坚持现有的做法,会令愈来愈多的市民被警方保存资料,令这些市民无法从警方的指控中解脱出来。也有其他人权组织称,那些被控但被判无罪的市民,在求职时处于严重的不利地位,因为潜在的雇主获知该申请人曾被检控,因此对申请人有负面看法。

加拿大民权协会的诺顿(Graeme Norton)也表示,初犯者的相关资料应该自动销毁,而不是等初犯者申请后才清除。而且警方正讨论的新政策对申请获得批准的条件定义太模糊太广泛,难以操作,申请者被拒的可能性很高。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