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01/猴子的审判:进化论和神创论在美国

美国之音记者亚微/20世纪20年代,在美国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是有坐牢的危险的。直到1968年,教授进化论才为美国法庭的裁决所肯定。那么,美国法庭是如何改变原来的立场的呢?

*进化论和神创论之冲突*

在介绍案例之前,先简单介绍一下达尔文的进化论。达尔文是英国着名的生物学家,他在1859年发表了《物种起源》一书。他在这本书中提出,地球上的各种生物是从非生物,经过变异、遗传和自然选择,由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逐步进化而来的。按照这个推理,人是从猿进化而来的,通俗地说就是从猴子变来的。

德克萨斯州贝勒大学政教研究学教授弗朗西斯.贝克威斯(Francis Beckwith, )指出,达尔文的进化论提出后,相信神创论的人士感到非常不安。

他说:“达尔文在‘物种起源’一书中记述了有生命微生物的发展过程。他认为,微生物的产生不需要任何超自然的力量或上帝的介入。这个学说令美国以及其它地方的很多人士深感不安,特别基督教徒,他们认为是神创造一切。”

*背道而驰震撼美国*

根据基督教圣经的说法,只有上帝才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他不仅创造了人类,而且还创造了动物、昆虫、飞鸟和生物,使它们各从其类。因此,达尔文的进化论和神创论是背道而驰的。进化论给20世纪初的美国带来很大的震撼。

内华达州立大学教授耶伦内华达州政治学系教授泰德.耶伦(Ted Jelen)认为,这和宗教信仰在美国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有关。

他说:“自从美国建国初期以来,宗教信仰就是我们民族特性的一部分。18世纪和19世纪,基督教在美国出现大复兴,教会遍布全美各地,很多美国人对宗教生活和信仰非常重视,而且始终不渝。”

*“猴子的审判”*

在这个历史背景下,1925年夏天,南部田纳西州名不见经传的小镇戴顿发生了一起轰动全美的案子,被人们称为“猴子的审判”。这个案子之所以得到这个雅号正是和达尔文的进化论有关。

*教师故意违反法律*

田纳西州的法律规定,任何不教授上帝造人,而教授人类是从低级动物进化而来的学说,都是违法的。一向以自由派着称的“美国民权联盟”为了挑战神创论的观点,准备把田纳西州政府告上法庭。但是,打官司没有当事人不行。在这种情况下,田纳西州戴顿镇一位年轻的高中教师约翰.斯科普斯表示愿意充当当事人,但是诉讼费和律师由“美国民权联盟”提供。为此,斯科普斯故意违反田纳西州的法律,在他所在的公立学校的科学课上教授进化论。不出所料,他受到政府一方的起诉。

*美国公立学校的选择*

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史蒂芬.盖(Steven Gey)介绍了这个案子的背景。他说:“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公立学校系统刚刚起步。由于科学课增加了生物教学的内容,公立学校面临到底是教授达尔文的进化论,还是教授圣经教导的神创论的选择。当时美国很多州,特别是南部一些州,都通过了禁止教授进化论的法律,例如田纳西州就把在公立学校或大学教授进化论视为犯罪,违法者有可能坐牢或被罚款。”

*诉讼双方律师阵容强大*

但是,田纳西州公立高中的老师斯科普斯违抗州法律,在课堂上教授进化论,被州政府告上了法庭。这个案子被称为“田纳西州起诉斯科普斯案”。在这个案子中,田纳西州政府聘请了原总统候选人、基督教权威人物威廉姆.詹宁斯.布赖恩作为代理律师。被起诉方斯科普斯的辩护律师则是“美国民权联盟”聘请的全美最着名的民权律师之一克拉伦斯.达罗。

1925年7月10号,初审法庭开始审理此案,达罗和布赖恩两位律师在法庭上就科学和宗教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被起诉方请来几位科学家作为证人为达尔文的学说辩护。但是,起诉方田纳西州政府提出,这个案子涉及的问题很简单,那就是,斯科普斯到底有没有触犯田纳西州的法律。

*第一起案子*

由于这个案子是涉及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的第一起案子,因此在全美上下引起很大的轰动,有些人甚至把这个案子称为“世纪的审判”。当时,收音机刚刚出现不久,这个案子是通过电台向全美播放的第一起案子。因此,很多美国人以极大的兴趣跟踪案情的发展。

最后,陪审团判定斯科普斯违犯了田纳西州法律。法官在宣判时还向他施以100美元的罚款。但是,“美国民权联盟”继续代表斯科普斯上诉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最后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理由是对斯科普斯的罚款应该由陪审团,而不是法官来决定。

*法律的角度*

结果,斯科普斯没有因为教授进化论而坐牢,对他的罚款也被取消。这个案子之后,斯科普斯放弃了教书,到芝加哥大学学习地质学,并选择原油工程专业作为他的职业。有些专家指出,田纳西州最高法院的裁决并没有解决是否可以教授进化论的根本问题,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案子的裁决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开始逐步减弱*

但是,乔治亚州大学法律和美国史教授爱德华·拉尔森(Edward Larson)认为,虽然田纳西州最高法院的裁决,并没有推翻该州不准教授进化论的法律。但是从这个案子以后,禁止教授进化论的力量在美国开始逐步减弱。

爱德华.拉尔森说:“之后的几十年中,教授进化论只在保守派宗教人士聚集的各州颇有争议,在象纽约和加利福尼亚这样的州,教授进化论则没有多大争议。这种僵局一直持续几十年,直到1968年才发生改变。”

*阿肯色州进化论教学再度引起争议*

1968年,阿肯色州一所公立学校又发生一起涉及教授进化论的案子。这一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介入此案并做出历史性裁决。这个案子的名称是“埃珀森起诉阿肯色州案”。

苏珊.埃珀森是阿肯色州小石城一所公立高中的生物老师。当时该州的法律明确禁止教授有关人类是从低级动物进化而来的理论。阿肯色州效仿了田纳西州的法律。唯一不同之处是,阿肯色州是通过公民投票通过反对教授进化论的法律的。这个法律不仅适用于公立学校,也适用于公立大学。

但是,苏珊.埃珀森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她所在的校区采用了包括进化论内容的教材,这使她左右为难。她要么,违反州法律,采用这个教材。要么,不采用这个教材,但是,面临被校区教育委员会纪律处分的危险。苏珊.埃珀森最后决定向阿肯色州反对教授进化论的法律提出挑战。

*高法裁决允许教授进化论*

196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阿肯色州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理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允许各州支持某一宗教。福塔斯大法官在代表法庭发表的意见书中指出:“在我们的民主社会中,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宗教问题上必须保持中立。因为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政府在各宗教之间,宗教和非宗教之间保持中立的态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禁止各州把任何一个宗教信条作为教育的基础,而且不允许各州在公立学校禁止教授进化论。

得克萨斯州贝勒大学政教研究学教授弗朗西斯.贝克威斯分析了埃珀森一案的重要性。

他说:“这是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审理有关神创论和进化论的案子,它为裁决涉及公立学校教学内容的案子开创了一种新的思考方式。法庭裁决说,任何以鼓励或禁止宗教信仰为目的而设立的教学内容都将被法庭视为违反宪法。”

*神创论被排除在公立学校之外*

到了20世纪末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在另外一起案子中对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这一回是针对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但是,法庭的裁决对全美各州都具有指导意义。

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允许在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但是,先决条件是必须同时教授圣经的神创论。一些学生家长于是提出诉讼,向这条法律的宪法性提出挑战。

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史蒂芬.盖介绍了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依据。他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声称,它所做的只不过是在地球起源的这个问题上为学生们提供多方面的观点。它提出,从学术自由的角度来看,应该把各种不同的思想传授给学生,让他们自己判断哪些想法是正确的。”

*政府不能介入宗教事务*

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7年裁决说,路易斯安纳州的法律违反了宪法。裁决指出,在公立学校教授有关超自然的力量创造了人类的宗教思想,是在鼓励支持某一宗教。这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不能确立国教条款。裁决还指出,路易斯安那州制定的不教授神创论就不能教授进化论的法律,会破坏向学生提供全面科学教育的教学目的。

贡萨格大学法学教授德沃尔夫华盛顿州贡萨格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维.德沃尔夫(David DeWolf)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

他说:“联邦,实际上,路易斯安那州和阿肯色州的法律是一样的,它们都是以促进宗教为目的的。”

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史蒂芬.盖分析说,美国宪法把信仰宗教的决定权交给了公民个人。

他说:“在宗教问题上,美国是一个多元化的国家。美国人信仰各种不同的宗教,例如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印度教和佛教等,可以说应有尽有。出于对政府鼓励某一种宗教并排挤其它宗教的担心,美国人反对政府介入宗教事务。”

*进化论争议的新走向-智慧设计理论*

虽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教授进化论的问题上做出了明确的裁决,但是,有关争议却一直没有止息。

内华达州政治学系教授泰德.耶伦介绍了这场争议的最新动向。他说:“现在有些人试图在公立学校推动教授所谓的“智慧设计’理论。他们认为,应该让高中学生知道有一个智慧者创造了世界,这个智慧者也许是上帝,也许是其他什么神明。他们提出,按照进化论得出的世界是偶然产生的推论,是不可信的。”

*进化论存在很多问题*

得州神学院霍尔伯特教授得克萨斯州神学院教授约翰.霍尔伯特(John Holbert)说,在信奉“智慧设计”理论的人当中,有一些人是信仰上帝的,他们希望借此把神创论纳入科学课的教学中,还有一些人虽然不信上帝,但是,他们发现进化论存在很多问题。

约翰.霍尔伯特说:“这些人士试图削弱为进化论游说的强大攻势,而把‘智慧设计’理论带入科学课堂。他们提出,进化论并不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应该让人们看到它其实存在很多问题。这些人士还希望人们了解‘智慧设计’是同样有价值的理论。但是,反对人士却提出,‘智慧设计’理论是彻头彻尾的神创论,只不过是换汤不换药罢了。”

*智慧设计理论被宾州法庭否认*

目前,堪萨斯、俄亥俄、科罗拉多,明尼苏达以及宾西法尼亚等州已经提出有关“智慧设计”的法律。2005年12月21号,宾州联邦地区法院对一起涉及智慧设计的案子做出裁决。

这个案子的起因是,宾州多佛学区11位学生家长因为不满当地学区教育委员会要求在生物课上介绍“智慧设计”理论,把教育委员会告上联邦法庭。这场法律争执引起全美上下的注目,因为这是法庭第一次就公立学校是否可以教授“智慧设计”理论做出的裁决。法庭的裁决指出,“智慧设计”是一种特别的宗教信仰,而不是令人信服的科学理论。因此,在公立学校的课堂上教授“智慧设计”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不能确立国教的条款。

*辩论还会继续*

宾州联邦地区法院就“智慧设计”理论做出裁决后,有些人士提出,过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允许公立学校禁止教授“进化论”,而现在宾州联邦地区法院只允许教授“进化论”,不允许把“智慧设计”理论也纳入生物课程,这种做法是否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呢?

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裁决,预计有关宗教和进化论之间的争议及辩论还会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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