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7/打赢人权官司 华女员工获赔6万

–怀孕迫放无薪假复遭解雇

明报/多市一名因怀孕而被雇主迫放无薪假,但因曾提出人权投诉而遭到“报复”解雇的前华裔旅行社女雇员,刚获安省人权审裁处判胜诉,可获雇主赔偿超过6万元。人权委员会和关注工人团体都称此个案可对雇主起警戒作用,提高他们对雇员的人权及权利的尊重。

安省人权审裁处(Human Rights Tribunal of Ontario)上周二(10日)颁布裁决,裁定本地一间著名的华人赌场巴士旅行社,要向在2007年3月解雇的前雇员陈瑞芬(Sui-Fan Fanny Chan,音译)作出1.5万元的屈辱及尊严受损赔偿,支付4.2万元补偿她的薪酬及褔利损失。

事件开始时已在该公司工作近5年、任职客户服务代表的陈,是于2006年2月首次向安省人权委员会作出投诉。原因是她在知会公司自己怀孕后,被公司安排放2个月的无薪假期。

公司解雇理由:诉讼影响雇佣关系

陈其后不幸流产,公司让她回去工作。但是当人权投诉翌年3月解决(公司向陈支付5000多元)后,公司却在3周之后把她解雇。据公司向联邦人力资源部的解释,解雇理由是人权诉讼已影响到雇佣间的关系及信任,故不可能继续雇用她。

陈在审裁处作供时称,该公司当时的总裁屈凯祺,在2006年11月曾向她表示,如她撤销向人权委员会的投诉,可获公司分红及加薪。

陈的法律代表、华人及东南亚社区法律援助中心行政主任吴瑶瑶律师,昨日向本报指出,今次裁决可提醒雇主,不能对女雇员作出性别的歧视,尊重工人人权是法律责任,而此案也可让妇女及弱势社群,认识如在工作上遭受歧视,应站出来为自己争取权益。

吴瑶瑶表示,法援中心不时都会收到有关怀孕雇员的求助个案。而今次则是涉及华裔雇员与华裔雇主,告上审裁处的其中一个成功的案例。

她说,向来并非有太多华人会作出人权投诉的,他们由于担心生活、怕会失去工作,一般都是等到被解雇才提出投诉。不过,今次个案则较为罕见,因为事主在提出首次投诉后,仍获同一雇主雇用。

审裁处指为“计算过的报复行为”

审裁处裁判员惠斯特(Eric Whist)在其20页的裁决报告中,指该公司决定在解决了首次投诉的3周后把陈解雇,是“一个计算过的报复行为”,并指该公司误以为把陈解雇是可豁免于赔偿的。

安省人权委员会、安省服务移民机构议会(OCASI),以及种族贫穷运动(Colour of Poverty Campaign),昨日都对陈的投诉表示支持,认为此个案可对雇主起警戒作用,敦促他们要尊重雇员的人权与权利。

安省人权专员贺珀励(Barbara Hall)表示,审裁处的裁决反映出该个案的严重性,雇主需要明白不可因雇员为自己争取人权而向他们作出处罚。

该公司今次除被下令作出金钱赔偿外,并要制定出一套对抗歧视和侵犯的政策,同时也要有措施设立一个迎合雇员的工作场所,并要在6个月内让经理级人员接受相关的培训。

本报曾致电该旅行社的新负责人要求回应,但是直至截稿时仍未获回覆。

解雇投诉员工 大班判赔5.7万

世界日报记者马天培多伦多报导/安省人权委员会近日裁决大班度假赔偿一名前职员5.7万多元,该名女职员指公司歧视并在投诉后报复她,将她开除。

代表这名女职员的律师吴瑶瑶16日称,当事人由于案件涉及私人生活不愿透露中文姓名,只公布英文姓名。该名前大班职员陈瑞芬(Sui-Fan Fanny Chan,音译)从2001年起就在大班做事,她在2005年发现自己怀孕,告知管理层后不久就被停薪留职。而此后她不幸流产,公司知道此事后允许她返工。

她认为公司之前不让她上班是因为她怀孕,向安省人权委员会上诉,称自己受到性别歧视。在审理期间,陈瑞芬说她工作虽出色,却不像其他同事那样获加薪;公司在赌场组织聚会,也将她排除在外。

吴瑶瑶称,陈瑞芬在安省人权委员会的第一次投诉于2007年3月获审理,大班被判赔偿她5300余元。但在该判决三星期后,大班就将陈瑞芬解雇。当陈瑞芬申请失业保险时,加拿大人力资源发展部去信大班集团,询问解雇原因,而大班回信称“陈瑞芬最近与大班公司之间的诉讼影响了雇主和雇员间的信任,使公司无法继续雇用她”。

人权委员会裁判员维斯特(Eric Whist)在判决书中称,这封信表明大班是由于陈瑞芬向人权法庭起诉才报复她。委员会最终判大班赔偿陈瑞芬精神损失费1万5000元及工资、福利金损失4万2466.79元。

本报16日致电大班查询此事件,但截至发稿时未有回覆。

1 Comment

  1. jackjia (Post author)

    女职员指遭无理辞退获赔6万.旅行社拒置评
    [2009-03-18]

    星岛日报综合报道/安省人权审裁处(Ontario Human Rights Tribunal)日前作出裁决,认为本地一间旅行社于去年解雇曾提出人权投诉的华裔女职员时,存在对她作出报复的因素,裁定该名前职员可获得超过6万元;投诉人指旅行社涉嫌性别歧视的指控则不成立。牵涉事件旅行社一名姓潘女经理昨天接受本报记者电话访问时表示,对事件“不予置评”。

    人权审裁处就本案作出的二十页裁判书指出,于安省经营旅游巴士服务的一间旅行社,需就2007年3月的解雇陈瑞芬(Sui-Fan (Fanny) Chan,译音)赔偿15,000元,以及补偿陈的工资及福利损失42,466.79元。

    裁判书指出, 陈于2006年2月提出投诉,指称在2005年12月将怀孕的消息通知上司之后的数天,被不公平地安排放无薪假期。

    受雇在旅巴当客户服务代表

    陈受雇在旅游巴士上当客户服务代表。她其后流产,她联络前雇主并且获得重新聘用,但她继续进行投诉。

    陈声称在等候原先的投诉解决期间,她未获发放花红,也两度未获加薪。

    根据聆讯的资料显示,陈在2006年11月与公司总裁会晤,获告知如果她撤回投诉,将可获以往得不到的花红及加薪。

    该宗原先的投诉最终于2007年3月12日获得解决。旅行社支付陈的薪酬及福利损失超过5,000元,在和解后三星期之后,陈被解雇。

    陈遭解雇是“蓄意的报复”

    审裁员惠斯特(Eric Whist)形容解雇陈的决定是“蓄意的报复”,并且认为资方错误相信将她解雇而“不用受惩罚”。

    不过,该公司在该审裁处的聆讯中表示,发放花红及加薪是自由支配的管理决定。此外,在符合相关的雇佣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下,解雇职员是雇主的职权。

    该公司又认为,原先的投诉令到陈与公司的关系变得“敌对及信任减少”。

    怀孕被无理解雇.两机构均可处理

    星岛日报/安省人权审裁处(Human Rights Tribunal of Ontario)或安省劳工关系局(Ontario Labour Relation Board),都可以处理工人在怀孕期间被无理解雇的个案,但两者各有利弊。

    大多伦多华裔及南亚裔法律援助中心行政主任吴瑶瑶(见图)表示,涉及怀孕的个案较为特殊,人权审裁处及劳工关系局都有权处理。法律援助中心以往会建议当事人同时向这两个执法机关提出投诉,但自从省政府取消人权审裁处的调查机制之后,劳工关系局有介入的个案,人权审裁处会等到劳工关系局有裁决之后才作出处理,又或根本不受理该宗官司。

    今次这宗官司是事主要求向人权审裁处作出投诉。她说,在省府的新措施之下,当事人不再获得人权审裁处的协助,要自行聘请律师进行案件调查及出席聆讯。如果没有财力或得不到其他协助,向劳工关系局申诉就较为简单。而且,劳工关系局处理个案迅速,通常在接到投诉后一年内就会展开调查,如果公司未倒闭,老板又没有失踪的话,在一年内就会有裁决结果。人权审裁处就要等较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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