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30/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评析

作者简介:高鉴国,副教授,山东大学社会学系,济南,250100

人大复印:《文化研究》2000 年 03 期

原发期刊:《世界民族》1999 年第 04 期 第 30-40 页

摘要:加拿大相对开放的移民政策为来自不同国家的移民提供了保留文化差异和促进民族融合的社会条件。加拿大“多元一体”的民族特性是经历了很长的历史时期才得以形成和被承认的。1971年加拿大政府在西方国家中第一个宣布实行多元文化政策。“多元文化主义”是针对“二元文化”而提出的。1988年的《加拿大多元文化法》标志着多元文化主义成为加拿大民族关系中的主流意识形态。多元文化政策推动了加拿大人对民族多样性的现实态度,它所体现的自由、平等原则受到了广泛一致的肯定。多元文化为加拿大的未来发展提供了价值无穷的力量源泉,也从理论和实践上为世界其他国家认识和处理民族关系提供了范例。

现在加拿大人在谈到本国人口之族裔结构的多样化特征时,最常用的比喻是“马赛克”;也有不少人将加拿大的多元社会比喻为“大花园”和“拼缝被”。加拿大人没有单一的种族和文化背景,同时部分族裔群体的地区分布相对集中,从而强化了“马赛克”效应。“二元文化”与英、法裔群体的关系问题极大地刺激了其他族裔成员的民族意识,他们要求个人或群体的民族性在加拿大社会也能得到充分承认和体现,这就推动了联邦政府的政策反思和社会、文化政策的调整,最终促成了多元文化主义的形成。

一、文化的多元与“双元”

加拿大人口的族裔构成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第一个时期即前欧洲移民时期,印第安人和因纽特人等土著部落生活在这块广袤的土地上;第二个时期为新法兰西时代(1608—1760年),绝大多数开拓者来自法国;第三个时期为英属殖民地时代(1760—1867年),效忠派和其他英国移民的到来使英裔居民超过法裔居民;第四个时期是自治领时代,来自欧洲和美国的非英裔和非法裔移民增多,其中许多人来到西部草原地区;第五个时期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时代,大量来自亚、非、拉的移民使“看得见的少数民族”明显增多。加拿大联邦建立时(1867年),英、法裔居民占总人口的91.6%。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如果说加拿大称得上是“马赛克”,则主要是一种“英、法型马赛克”或“欧式马赛克”,来自英、法或欧洲其他国家的移民及其后裔构成人口的绝大多数。

战后多种因素的发展促进了对移民和少数族裔群体的宽容态度,推动了民族多样性和多元文化的成长。反法西斯战争大大增强了人们对希特勒种族主义的憎恨,各国人民对反对种族主义流毒形成共识。英国作为世界“超级强国”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它在加拿大的影响力日益衰退。美国民权运动的成果激发了加拿大少数族裔群体的平等、权利意识。五六十年代的经济增长促进了非盎格鲁—撒克逊群体成员的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削弱了族裔背景与阶级地位的密切联系。大量外来移民良好的教育和技术水平改变了过去非盎格鲁移民“愚昧”、“低能”的形象。

1944年加拿大签署《联合国宪章》,1948年签署《世界人权宣言》,1960年通过《权利法案》,联邦和各省建立了人权委员会,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少数族裔群体权利的改善。少数族裔群体的政治觉悟和影响力逐步提高,盎格鲁—撒克逊种族主义赋予英、法裔群体的文化(智力)优越感和社会责任地位发生了动摇。由于个人和集体的努力以及经济繁荣和国家立法的进步,种族主义歧视政策逐渐瓦解,少数族裔群体的整体处境有所改善。白人公民对有色族裔的平等要求持有更加普遍的同情和支持态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前几个年代,加拿大对有色种族的歧视和限制性移民政策还没有完全消除。1945—1960年间,96%的移民来自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1962—1967年间,来自英国、美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移民占80%,1968—1976年占56%。(注:参见〔加〕斯蒂芬·布鲁克斯:《加拿大公共政策:概论》(Public Policy in Canada: AnIntroduction),第2版,麦克莱兰与斯图尔特公司,多伦多,1993 年,第255页。)随着欧洲60年代的经济繁荣和人口出生率的下降, 欧洲已不能向加拿大提供稳定数量的移民。加之国内外人权运动的压力和对具有良好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加拿大政府不得不修改移民政策,陆续放宽对来自非欧洲移民的限制。过去长期对非白人移民关闭的大门被逐步打开后,来自亚洲各国的移民数量增加最快。

1971年特鲁多总理宣布实行双语和多元文化政策时, 加拿大只有5%的人不是白人。从70年代开始,来自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的移民增加,加拿大进一步成为多种族社会。50年代至90年代初,非英裔和非法裔人口从占总人口的20%上升到33%。一方面是由于移民来源的变化;另一方面是因为新移民的出生率高于英裔和法裔人口的出生率。到1991年,非欧裔、非白人种族的人口达到总人口的10%。加拿大的“英、法型马赛克”或“欧式马赛克”在很大程度上正在向世界性“多种族马赛克”转变。

加拿大族裔群体的分布呈现出一定的地区差别。1986年纽芬兰省具有共同族裔背景的人口的比重最高,80%的人称自己是单一英国祖籍的人;而魁北克省78%的人是法裔。西部省份的人口呈现更大的族裔多样性,马尼托巴省和萨斯喀彻温省最大的单一族裔群体是英裔人,分别占两省人口的21%和22%;其次是德意志人,分别占9%和13%; 这两个省的非英裔和非法裔人口都超过40%。加拿大西北地区是唯一欧裔人口不占多数的地区,主要居民为土著人,占当地人口的64%;在其他省份中,欧裔人口均占多数。 纽芬兰省的非英裔和非法裔人口比例最低(2%)。亚裔群体主要居住在安大略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而85%的加拿大黑人居住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注:参见加拿大统计局:《加拿大:概况》(Canada:A Portrait),渥太华,1989年,第37~40页。)加拿大不同族裔群体分布的地区差异比美国突出,这也给加拿大的族裔关系带来不同的影响和后果。

长期以来,加拿大社会存在着明显的族裔界线,所有族裔群体包括英裔在内都承认英裔群体掌握最大的控制权,具有政治、经济优势。加拿大著名社会学家约翰·波特的《直立的马赛克:加拿大的社会阶级与权力》(1965年)一书分析了加拿大的种族分层。“直立的马赛克”形象地反映了加拿大社会仍然存在着种族不平等。不同族裔的社会地位和关系取决于对社会资源的接近和控制程度,以及社会业已形成的有利于或不利于某些特殊群体的各种规则、条件,包括来到加拿大时的社会历史环境、族裔群体的规模、种族肤色、自身文化素质和社会组织性、原籍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等。直到现在,法裔及其他族裔群体与英裔的经济差距虽有所缩小,但英裔集团的决策精英地位并没有多大改变。

少数族裔群体有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具有共同的族裔认同。加拿大的大部分少数族裔群体的成员对自己的族裔文化和外在的体质特征有明确的意识。第二,居于次要的社会地位。他们的收入通常低于白人。即使他们的受教育水平和白人相同甚至比白人更高,但所能得到的职业声望却低。1991年,加拿大犹太人男性的平均收入为3.71万加元,英裔人为2.99万加元,法裔人为2.72万加元,德裔人为3.15万加元;而华人为2.64万加元,南亚人为2.57万加元,黑人和加勒比海人为2.33万加元,西亚和阿拉伯人为2.12万加元。(注:参见〔加〕安东·L ·艾伦哈和詹姆斯·E·科特:《加拿大的不平等结构》(Richer and Poorer: The Structure of Inequality in Canada),詹姆斯·洛里默有限公司,多伦多,1998年,第63页。)

“二元文化”和双语是加拿大社会的特点之一。按照皇家双语和“二元文化”委员会的解释,“二元文化”是指加拿大两种主要文化的存在,即与英语密切联系的文化和与法语密切联系的文化。从17世纪初来自法国和英国的移民在加拿大建立永久性居住点以后,两大殖民帝国的争夺和来自这两个国家移民的组织结构就决定了未来社会的文化二元性。 英裔和法裔群体是加拿大的所谓两大“创始民族”(the founding peoples),它们无论在人口规模还是社会政治利益方面都居于相对优势的地位;这两大族裔群体的关系一直是影响加拿大政治生活的焦点。

《魁北克法》(1774年)、《1791年宪法》、《联盟法》(1841年)、《不列颠北美法》、《1982年宪法》和《米奇湖协议》等一系列联邦法律文件都反映英、法两大族裔群体在权力分配和各自语言、文化权利方面的立场。联邦历届政府内阁职位的分配主要是反映和平衡英、法裔群体的利益。虽然随着时代和社会条件的变化,两个族裔群体的关系也有所调整,但只要两个民族生活在同一社会里,涉及政治、经济权利和语言问题的矛盾就会长期存在。因为各自的人口规模和财富不同,英国在加拿大形成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以及整个北美社会(包括美国)的盎格鲁文化特性突出,所以两大族裔群体的竞争结果是不平等的,英裔群体占据明显优势。

“二元文化”的倡导者主张在统一的制度下两种文化都得到适当的体现,两个民族的成员都有机会保留和传播自己的文化。但在实践中,这些问题的解决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与英裔和英语相联系的社会文化在加拿大全国范围内占主导地位;而与法语相联系的社会文化主要以魁北克为中心。因此,“二元文化”体系又体现为加拿大联邦及其他各省同魁北克省之间的文化依存与对立。

魁北克作为一个省,又是法裔民族的居住区,法裔人口占全省人口的80%,加拿大90%以上的法裔人口居住在这里。居住在魁北克的法语人口的比重不断增加,从1921年的78%增加到90年代的90%。魁北克也是法国本土外最大的法兰西人社区之一,在加拿大形成一个独特的文化社会。法裔魁北克人认为自己的语言、宗教、文化和制度使魁北克省不同于加拿大其他省份。天主教是法裔文化的重要支柱之一,罗马天主教是魁北克的主要宗教,1991年天主教信徒占魁北克人口的86%;97%的法裔魁北克人称自己信仰天主教,占全部魁北克天主教信徒的88%。魁北克的许多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起源于法国传统,而不是英国的普通法。

因此在魁北克,个人、社会和集团之间的关系原则也不同于加拿大其他地区,如魁北克的社会服务形成统一完整的体系,各种医疗和社会救助机构向儿童、老人、病人和其他有特殊需要的人提供服务。凡此种种,都强化了魁北克社会的自治性和独特性。“二元文化”的客观现实反映了英、法两大族裔群体在加拿大社会的历史地位和互动关系,但“二元文化”并不是加拿大政府的政策。特鲁多总理1971年10月8 日在众议院的讲话中指出:“虽然我们有两种官方语言,但没有官方文化,没有任何族裔群体优先于其他群体。没有任何公民或公民群体不属于加拿大人,所有人都应当受到公平对待。”(注:参见〔加〕琼·R·马利和乔纳森·C·扬编:《文化多样性与加拿大教育:问题与革新》(Cultural Diversity and Canadian Education:Issues and Innovations),卡尔顿大学出版社, 渥太华,1984年,第518页。 )

加拿大联邦政府认为:“我们坚信文化多元主义就是加拿大认同的实质。每一个族裔群体都有权在加拿大范畴内保留和发展自己的文化和价值。我们说有两种官方语言并不是说有两种官方文化,没有任何一种文化比其他文化更具官方色彩。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必须是所有加拿大人的政策。”(注:参见〔美〕西摩·马丁·利普森:《大陆的分界:美国和加拿大的价值与制度》(Continental Divide: the Values and Institu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鲁特埃奇出版公司,纽约,1990年,第180页。)1994年10 月魁北克就主权问题进行全民公决,这进一步显示了“二元文化”和双语的复杂矛盾。如何处理好“二元文化”和双语在现实生活中的关系,仍然是涉及到加拿大国家统一的关键问题。

二、多元文化政策的实施

“多元文化主义”是针对“二元文化”而提出的,最早开始在60年代流行。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取代“文化多元主义”(Cultural Pluralism)一词,后者在魁北克仍在通用。一般认为, 加拿大政府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直接导因是皇家双语和“二元文化”委员会成立后,引起其他族裔群体对日益传播的加拿大“两个民族”观的关注。这些族裔群体担心他们有可能被认为是二等公民,因此强烈主张政府的政策应保障他们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多元文化主义意味着多种文化的平等共存,不存在其中一种文化居于统治或主导地位的问题。任何加拿大人(尤其是多数群体)都应当接受广泛的人类差异,克服种族主义、性别主义和其他形式的歧视。

按照《加拿大百科全书》的解释,“多元文化”在加拿大至少有3种含义:(1)指一个具有种族或文化异质特征的社会;(2)指族裔或文化群体之间相互平等、尊重的观念;(3)指1971年以来加拿大联邦及各省推行的政府政策。(注:参见〔加〕詹姆斯·H ·马什主编:《加拿大百科全书》(The Canadian Encyclopedia), 第3卷,赫蒂格出版公司,埃德蒙顿,1988年,第1401页。)

1971年10月8日,特鲁多总理在众议院宣布了一项新的国家政策——多元文化主义,赢得当时3个主要政党的支持。特鲁多总理明确指出,基于对民族多样性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加拿大联邦政府必须具有统一的民族文化政策。在过去很长的时期里,政府的公共文化投入主要给予英语艺术和文化,现在需要发生积极的变化。由于皇家双语和“二元文化”委员会的建议,政府曾改变对法语及其文化的偏见,有意识地支持和鼓励法语机构和文化,并采取多项措施发展土著居民的文化教育事业。现在政府必须接受构成加拿大社会基本要素的其他族裔社区的建议和意见,支持所有给加拿大社会带来生命力和特色的族裔文化。“不能够对英裔、法裔采取一种政策,对土著居民采取另一种政策,而对其他族裔成员实行第三种政策”,国家的统一和团结所需要的共同文化政策,只能是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注:参见《特鲁多总理1971年10月8日在众议院的讲话》, 载〔加〕琼·R·马利和乔纳森·C·扬编:《文化多样性与加拿大教育:问题与革新》,附录二,第518 页)

特鲁多总理申明了官方双语原则,指出多元文化政策是确保“双语框架(结构)中的多元文化”,因为学习和掌握至少一门国家经济、政治活动所赖以进行的语言形式,无论是英语还是法语,对每一个加拿大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按照特鲁多总理的讲话精神,多元文化政策是建立在个人选择自由和国家统一基础之上的。个人选择的自由是多维的:(1 )个人的族裔认同所体现的群体归属感是一种“集体生存意志”的反映;(2 )多元文化意味着同化和选择任何文化因素的权利,如果一个人由于血缘和语言而被禁锢于一个特别的文化圈子内,其个人自由也将受到极大的妨碍。

在一个多样化的社会中,个人自由难以自发地实现,政府的多元文化政策就是对个人选择自由的明确支持和积极保护。个人选择的自由与加拿大国家的统一有密切相关的联系:(1)从个人认知的深度来看, 国家的统一必须建立在人们确定个人认同的基础上,由此才能产生出对其他群体的尊重和分享价值、义务、责任的意愿;(2 )如果一些族裔群体的选择自由受到危害,对所有的族裔群体都是危险的。多元文化政策有助于促使人们确认自己的认同,形成全社会公平生存和竞争的基础,消除任何危害选择自由和社会统一的因素。

为了执行双语框架中的多元文化政策,特鲁多总理提出四点具体方针,以保证政府本身成为保障加拿大人文化自由的“最合适的手段”。第一,政府将尽可能帮助所有不同规模和能力的文化群体继续发挥作用,实现对加拿大的贡献;第二,帮助所有文化群体的成员克服充分参与加拿大社会的文化障碍;第三,促进所有文化群体间富有创造性的接触和交流,以利于国家的统一;第四,继续帮助移民掌握至少一种官方语言,以使其充分参与加拿大社会。(注:参见《特鲁多总理1971年10月8日在众议院的讲话》,第518~ 520页。)

1988年,加拿大正式通过《加拿大多元文化法》,进一步明确了加拿大政府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承认所有加拿大人做为加拿大社会的充分和平等的参与者”。《加拿大多元文化法》是在1971年官方正式倡导多元文化主义17年之后颁布的一个专门法,对推行和维护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加拿大多元文化法》的法律基础是《1982年宪法》、《1976年公民法》、《加拿大人权法》(1977年)、《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1982年)和《官方语言法》(1988年)。(注:参见加拿大多元文化与公民部:《加拿大多元文化法:加拿大人指南》(The Canadian Multiculturalism Act:A Guide for Canadians),渥太华,1990年,第13页。)在重申了以上法律所制定的相关原则和目标之后,《加拿大多元文化法》系统阐明了多元文化主义的主要思想、内容和实施方法。《加拿大多元文化法》第一次以联邦法律形式肯定加拿大多种文化社区及其对加拿大社会的贡献,提出政府有责任提高对这些社区作贡献的公众意识,促进它们的发展和全面参与。

根据多元文化政策,加拿大人民应该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一直拥有的丰富的文化多样性传统。联邦政府的基本任务是处理好各种族裔群体与主流社会之间的关系,使重要的族裔群体对保持自己的独特文化传统怀有信心,同时对整个国家和社会产生更高层次的责任感和归属感。尤其是非英、法裔群体,可通过多元文化主义保持本民族群体的平等地位,保留自己的文化传统。从一些具体目标来看,“官方多元文化主义既满足了族裔群体领袖的符号性要求,又明确拒绝魁北克独立或特殊地位鼓吹者的‘两个民族’之加拿大观;……剥夺了魁北克民族主义者对加拿大多元性的特殊理解而建立双元文化政策的合理性”。(注:〔加〕斯蒂芬·布鲁克斯:《加拿大公共政策:概论》,第252页。 )

加拿大政府为实施多元文化政策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联邦政府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来执行和促进多元文化主义政策。1972年,联邦政府任命了一位部长负责多元文化;1973年,政府设立加拿大多元文化协商委员会,并在国务秘书部设立多元文化专员,组织和协调多元文化事务。在多元文化政策下,加拿大公共机构中的少数民族代表日益增加;国家活动(节日庆典等)中少数民族文化开始处于显著位置。联邦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提高土著居民的社会和文化地位,在公共庆典和国家结构中突出土著文化的地位。在社会上尤其是在私人机构中仍存在种族偏见和歧视(大量表现为不明显或微细形式)的情况下,国家资助族裔文化组织,通过各种媒介宣传文化多元性,便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重要政治手段。

联邦政府每年设立专门款项,用来支持多元文化建设,包括支持全国性的族裔文化组织,多元文化协会、中心,公共性活动(包括少数族裔的传统节庆),移民的语言和其他教育,各省的民族语言项目,高等院校的族裔研究和教学,族裔文学艺术创作和出版、演出,以及有关族裔和种族多样性的全国性宣传等。加拿大广播公司每年制作反映文化多样化的广播电视节目,加拿大全国电影委员会摄制体现族裔群体经历的作品。另外,负责国家文化事务的加拿大委员会、加拿大文明博物馆也筹集、转拨专门资金,支持多元文化艺术,进行遗产保护和研究。

当然,鼓励多元文化方面的款项在整个国家开支中的比重还是有限的,1992—1993年加拿大多元文化和公民部的年度预算为1.18亿加元,占整个国家预算的1/1500。因此有人批评,多元文化政策除了其文化信号意义外, 没有更多的实际内容,只不过是些“唱歌跳舞之事”而已。1995—1996年,联邦政府用于多元文化的年度财政预算为1859万加元;1996—1997年为1870万加元;1997—1998年为1830万加元。(注:参见《星岛日报》(温哥华加西版),1996年12月17日A7版。)加拿大政府在公共债务十分庞大、支出收紧的情况下仍维持稳定的多元文化拨款,这已经相当不容易。

除了联邦政府的文化项目外,各省政府也有各项财政投入,用于建造族裔社区中心,扩大用不同族裔语言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尤其是在各省主管的教育领域,族裔语言教育都得到广泛的开展。根据安大略省的一项研究,大多伦多地区和全国有一半以上操族裔语言的小学生可以通过双语学习必需课程,每天有一个半小时的教学课程用族裔语言讲授。由于族裔语言是作为一种活生生的知识传播工具被使用的,而不单纯是一种语言学习课程,学生们能够更容易地提高族裔语言能力,加深对族裔语言的理解和重视。

借鉴美国实行的反歧视的“平权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加拿大联邦和各省政府都在公共机构中实行了增加少数民族雇员的政策。在联邦一级,这项政策主要由公共服务委员会负责执行。根据联邦合同项目的要求,接受政府经营或合作合同的机构必须有完整的雇员结构统计,显示对妇女和有色族裔群体成员的雇用情况,以便政府监督。

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重要影响之一是推动了人权保护向更广泛的社会领域发展。在《1976年公民法》中规定,承认妇女在公民身份事务上的完全平等地位(而《1947年公民法》规定,已婚妇女的国籍主要取决于丈夫),取消《1947年公民法》中不同群体成员谋取公民身份时存在的区别,所有在加拿大出生的人,除极少数例外(如外交官的孩子),都属于加拿大公民。《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明确肯定加拿大的多元文化遗产,提出重视土著居民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教育的权利。《加拿大人权法》禁止在提供商品、服务、就业过程中的任何歧视行为,规定了对歧视行为的法律惩处。《官方语言法》(1988年)重申了英语和法语作为官方语言的平等性,并承认保留和加强使用其他语言的重要性。多元文化政策在综合这些法律的基础上,成为保护和促进人权事业的有力工具。

在促进和维护多元文化主义过程中,人们发现偏见和歧视不仅体现在种族或族裔关系上,也容易产生于年龄、性别、体质和社会条件的差异方面。在执行对少数群体(minority)的优惠政策时,过去主要以族裔、种族和宗教特征而定义的“少数群体”(或“少数族裔群体”)不足以说明更复杂的社会现实。越来越多的公共机构注意到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贫困者、相貌不扬者、独身者以及同性恋者群体本身也由于“体质”和“社会文化”因素而处于“少数群体”地位,常常遇到受轻蔑或不公正的对待。”少数群体”概念内涵的扩大给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注入新的内容。如果一个少数族裔妇女在就业时受到“双重歧视”,她也可以利用双重的“少数群体”身份(少数族裔、女性)寻求公共机构或法律的保护。

民族多样性和多元文化主义已得到加拿大社会更为普遍的承认。从加拿大人口统计中也能反映出这一点。1981年统计中表明自己出身于多民族背景的人为120万,在1991年的人口统计中,这一数字上升为580万。据一项调查显示,赞同跨种族通婚的人日益增加。赞同白人与黑人通婚的人从1975年的57%增加到1995年的81%;而赞同白人与土著居民、白人与亚洲裔人通婚的人的比例分别从1975年75%和67%上升为1995年的84%和83%。同一时期,赞同跨宗教通婚的人从78%上升为86%,尤其是赞同新教、天主教和犹太教之间通婚的人达到约90%。(注:参见《1998 年加拿大与世界百科全书》(CD版), “多元文化主义”和“偏见与歧视”条。)

从1971年到90年代中期以后,加拿大政府执行多元文化政策的具体方针发生了一些变化,进行了一些调整。1996 年10 月加拿大政府提供2400万加元,设立“加拿大种族关系基金会”。同时,多元文化和妇女地位国务秘书费迪南宣布,今后族裔社团向政府申请资助,必须申明如何配合和推动政府多元文化政策,如何在改善种族关系、反对种族歧视方面具体实现预期目标。这意味着族裔社团申请政府资金,如果像过去一样只是举办族裔文娱活动和开设语言训练课程,就可能遭到拒绝。费迪南表示,今后多元文化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扩大公民参与社区发展的机会和保持加拿大多元文化的特征。族裔社团要想申请政府资助,必须在以上目标方面与政府相一致。(注:参见《星岛日报》(温哥华加西版),1996年12月17日A7版。)多元文化虽然主张“存异”,但同时也主张“求同”。政府的新方针是根据具体条件强调“求同”,推进各族裔的联合。

三、几点评价

加拿大认为自己是第一个和唯一由政府官方提倡多元文化政策的国家。多元文化政策对主流社会有两重意义:对付二元结构出现的分离倾向,缓和民族关系;对移民或族裔群体来说,政府的多元文化政策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保持族裔文化传统,缓和同化压力。有人认为,多元文化政策更多地关注外在象征,其重要性主要体现为“信号意义”(symbolism),即提供了一种文化信号启示。 如果我们认真地考察多元文化政策所带来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就会发现它的“信号意义”具有真实性内容,其现实影响远远超出政府多元文化项目本身的作用,它使整个民族关系向着更为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

多元文化政策本身包含着国家所希望实现的各种目标:保障基本的人权,增加公民参与,发展加拿大认同,加强民族团结,鼓励文化差别,消除种族歧视。但在文化多元政策出现后,许多人持有批评或怀疑意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第一,认为多元文化主义扭曲了历史与社会现实,损害了他们的独特地位和利益。这种意见主要来自法裔群体和土著居民。一些法裔成员认为,加拿大实行两种官方语言政策本身与多元文化政策相互矛盾。多元文化主义降低了法裔加拿大人作为加拿大两大语言(文化)共同体的平等地位,伤害了法裔加拿大人对联邦政府保护他们的语言和文化能力的微弱信心。土著民族则一直拒绝将英、法裔群体解释为加拿大社会的“创始民族”,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并没有提及土著居民的权利,没有给予土著居民充分的承认。

第二,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加剧了”差别政治”,鼓励个人仅仅认同于族裔而不是整个国家,容易助长国家分裂。任何一个社会的凝聚力都取决于人们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共同的文化模式。而多元文化主义主张任何观念或事物应根据人们的种族因素来判断,因而侵蚀了共同的信念。有人指出,不少人数有限的少数民族群体通常以各自的语言相联系,要求满足自己所有的文化需要,这将导致加拿大社会的极度分裂。

第三,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强调保持族裔认同,这容易使少数民族群体保留那些有害于自身社会、经济流动的价值观念。加拿大不同族裔群体呈现社会分层差异,一方面族裔群体成员需要寻求同化;一方面落后的政治和文化成分或背景使他们游离于多数群体之外。多元文化主义似乎更容易造成某种种族隔离。由于打着多元文化旗号的各种族裔文化课程仅从个别观点出发教育儿童,容易妨碍儿童形成全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也有人从激进的立场出发,批评多元文化主义实际上更多的是象征性的。它只不过允许少数民族群体在汇入主流文化的同化阶段保留自己的部分文化,而最终讲两种官方语言之一,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并不被官方所承认。有些学者指出,多元文化主义无非是维护盎格鲁—撒克逊统治的手段,它引导非英裔和非法裔群体只注意文化现象而不注意政治、经济权利,削弱他们的政治权力和影响。一些族裔集团人士认为,多元文化政策只不过是政府的一种空头精神支票,并没有给予少数民族实际支持和资助;也有不少人认为政府利用多元文化主义招牌在其他族裔群体中拉选票。

第五,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反映了对一些模糊不清的事物的许多相互矛盾的认识。最为普遍的批评意见是认为多元文化主义使政府自相矛盾,既肯定个人主义价值,又同时肯定多元主义(群体价值)。多元文化主义错误地强化了一种观念,即认为加拿大各种非官方语言群体代表着人口中的一种同类因素。实际上,他们既有一些共同特征,也有许多差异,如他们对自己的文化在加拿大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有不同评估,有些族裔群体对保留自己的语言和文化遗产已失去兴趣,而有些却积极致力于按照在加拿大的方式保存和强化自己的文化。多元文化主义承认一个社会内部的文化差异,却只强调和注重这些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如饮食习惯等),往往看不到民族性对动机、道德准则和公共目标的复杂影响。(注:参见〔美〕西摩·马丁·利普森:《大陆的分界:美国和加拿大的价值与制度》,第179页; 〔加〕杰拉尔德·图尔金斯基编:《加拿大移民:历史视角》(Immigration in Canada: Historical Perspective),科珀·克拉克·郎曼图书有限公司,多伦多,1994年,第316~324页;〔加〕斯蒂芬·布鲁克斯:《加拿大公共政策:概论》,第252页。)

不难看出,加拿大人对政府的多元文化政策的理解是有分歧的。笔者认为,客观地评价加拿大的多元文化政策,需要认识加拿大的整体社会条件,区分一种政策主张与社会现实之间复杂的联系或矛盾。同历史上任何一种公共政策一样,多元文化主义既反映了加拿大人一些共同的价值准则和原则,同时它也是在特定历史和社会条件下体现其合理性并产生作用的。正确地理解和评价多元文化政策,必须客观地认识多元文化与国家统一性的关系、多元文化与民族同化的关系,以及多元文化与二元文化的关系。

多元文化政策最重要和积极的影响在于,它提高了族裔成员的平等意识和自尊心,从而强化了他们对国家的认同感。多元文化政策并不意味着政府采取全面的措施保存所有文化差异,这样做既无必要,也不合理。任何一个社会的文化多元都只是在社会完整性和同一性基础上的多元。多元文化是加拿大社会的一个突出特征,然而加拿大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还在于其同一性。国家充分地尊重和保护族裔文化,目的在于使人们认识到多元文化作为加拿大社会内在特征的重要性,认识到族裔文化的发展必须以不破坏国家的统一为前提和限度。在近十几年中,国际社会有些多民族国家解体(苏联、南斯拉夫等),原来的多民族大家庭分解为保持各自独立性和特殊性的小家庭,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国家的人们没有在国家的统一性和根本利益上形成共识。

现在加拿大联邦政府仍然面临着魁北克分离主义者以及少数土著激进主义集团的独立要求。但族裔关系的主流还是友好共处,这说明绝大多数族裔成员对统一的社会机体有共识。除了部分法裔和土著群体成员外,其他族裔群体没有提出过自治和独立要求,他们对维护加拿大社会的同一性有基本共识,保留和发展族裔文化的要求有着既定限度。比如,大部分族裔学生的家长并不希望自己的母语被作为学校的主要教学语言,否则也会加重子女的负担,妨碍子女的英语水平和适应加拿大社会的生存能力。

族裔文化和国家认同是两个层次的问题。大多数少数民族的精英在维护族裔文化的同时,更为重视国家统一和社会和谐。加拿大历史上第一位华裔省督林思齐认为,外来移民需要探索一种新的文化境界,形成富有特色的多元文化观和既要加拿大化又不要忘本的民族观。林思齐总结出新移民遵奉的“ABC”原则:“A”是Acceptance(接纳),新移民要以迎合和学习的姿态,

争取被新的社区和国家所接纳;

“B ”是Belonging(归属),被接纳的移民要有归属感, 全心全意认定加拿大是自己的新家园,与邻居和社区的人团结起来;“C ”是Contribution(贡献),归属只是一种“感觉”或精神定位,而贡献是一种实际行动,要为新家园贡献出自己的时间、金钱和才能。林思齐主张加拿大华人要做一个“双元文化人”,在向主流文化靠拢的同时,要保留和发扬族裔文化的“根”,这也正是大家热爱这样一个多元文化国家的价值所在。(注:参见高山青:《林思齐传》,明报出版有限公司,香港,1995年1月版,第231页。)

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好文化多样性与国家统一性的关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虽然大多数人都同意应该积极地肯定和欣赏加拿大文化的多样性,但文化多元与国家统一究竟应达到何种平衡程度,仍是一个有分歧的问题。据1992年《卡尔加里先驱报》(Calgary Herald)报道,加拿大皇家骑警中有一位印度锡克族警员巴尔泰·辛格·迪隆(Baltej Singh Dhillon),按规定他应当戴皇家骑警的传统头盔, 但他坚持戴具有锡克人民族和宗教特色的头巾,并以多元文化为由提出上诉。结果法院裁决,允许他戴锡克人的头巾,但这项法院决议受到社会的普遍反对。(注:参见〔加〕约翰·J·麦克森尼斯、胡安·南卡罗· 克拉克和琳达·M·格伯特:《社会学:加拿大版》(Sociology:Canadian Edition),普伦蒂斯·霍尔加拿大公司,安大略,斯卡伯勒,1994年,第80页。)更多的人认为,任何族裔成员应当尊重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历史传统。1985年一项民意调查中的一个问题是“你喜欢‘马赛克’,还是喜欢‘熔炉’模式”,有56%的被试人提出喜欢“马赛克”模式,27%的人喜欢“熔炉”模式;而1995年的调查表明,喜欢“马赛克”的人下降为44%,支持“熔炉”的人上升为40%。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更多的人认识到国家统一性的责任。

加拿大各族裔群体在最基本的价值信念上存在广泛的一致性,如自由、平等、宗教虔诚等。加拿大的族裔群体相互吸收了彼此的许多价值和习俗。多元文化主义也意味着肯定社会个体成员所具有的族裔归属感的合理价值,这种族裔身份对于克服大众社会的异化影响十分重要。大众社会中的大规模文化产品和大型非人格化机构威胁着人们,使他们改变本性、失去个性。族裔归属能够使人们消除隔绝感,更好地处理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关系。

多元文化主义也表明一种信念,即族裔归属感所形成的个人认同的增强,对国家团结提供了可接受的和必要的基础,“我们越是在一个特殊社会(群体)环境中有安全感,我们就越容易产生一种超越它的认同”。(注:〔加〕马丁·L ·科瓦克斯:《族裔加拿大人:文化与教育》(Ethnic Canadians,Culture and Education,),加拿大草原地区研究中心,里贾纳大学,里贾纳,1978年,第273页。 )族裔认同通常并没有转移人们对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服从,反而会促使族裔成员了解和认识自己与整个社会生活的关系。当少数族裔群体的自尊心得到尊重,争取到平等和合法的社会权利时,他们自然会对这个国家产生认同。

多元文化政策也不意味着民族融合或同化不再是民族和国家生活中的另一主题。民族同化和融合是一个多民族社会,尤其是像加拿大这样一个移民社会的必然趋势。从长远观点看,同化仍是一个国家内民族关系的主流。民族同化和融合符合国家及社会的共同利益。一位移民要成为族裔加拿大人,首先必须掌握官方语言,学习并遵守加拿大的法律和社会制度,只有与这个社会的基本制度保持一致性,才能成为这个社会的一员。决定文化属性的最重要因素并非族裔血统,而是语言和国家归属感。尽管许多有共同族裔背景的人愿意保留和发扬特殊的文化传统,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能充分地参与加拿大主流社会生活。

多元文化主义符合现代工业化社会所固有的价值观和民主制度,它实质上是民族同化进程中的特殊过渡形式。无怪乎有的学者称多元文化主义是除“盎格鲁遵从”和“熔炉论”之外的“第三种同化理论”。(注:〔加〕杰拉尔德·图尔金斯基编:《加拿大移民:历史视角》,第298页。)在共同生活中, 移民和族裔群体必然要被主流社会不同程度地同化,但同化应当在尊重族裔群体的平等和尊严的基础上(而不是在种族偏见和歧视的压力下)自然实现,而多元文化主义提供了一种逐步实现同化的宽松条件。

当然,必须认识到,不同族裔群体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有些方面会变得一致和相似;在另一些方面仍保持着自己的特点或差异。移民的后代比父辈更容易同化于加拿大社会,这种同化意味着放弃原来的语言和文化,减少与族裔群体成员的联系和相关社会网络的参与。但这不等于完全丧失族裔认同和文化,第二、三代移民仍能将原籍国家的文化有所选择地保留下来,有选择地带给加拿大社会。“如果过分强调同化的程度或趋势,就容易忽视族裔群体之间的区别正变得更为明显的事实。”(注:〔加〕伯纳德·R ·布利森等编:《加拿大社会:社会学视角》(Canadian Society:Sociological Perspectives ),加拿大麦克米兰有限公司,多伦多,1971年,第388页。 )尤其是饮食、服装、宗教、语言等方面的族裔差别往往持久延续下去。

加拿大政府所致力的多元文化主义是双语框架内的多元文化主义。实际上就是在协调“二元文化”与“多元文化”的关系,承认英、法裔群体业已形成的优势和对加拿大的巨大影响。有人认为:“从加拿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和采取的措施来看,其政策的重点一直是‘双语框架’,而不是‘多元文化主义’。”(注:〔加〕斯蒂芬·布鲁克斯:《加拿大公共政策:概论》,第240~241页。)如果从权宜角度分析加拿大联邦政策的动机,多元文化政策既可以控制长期以来英裔和法裔群体之间的紧张关系,也有利于满足其他族裔语言群体分享加拿大文化财富的感情要求。

多元文化主义反映了目前加拿大的民族结构更为多样化的现实。加拿大的不同族裔群体都开始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加拿大社会的多样化特征,从政治上承认多元文化主义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多元文化主义使所有加拿大人认识到,自己正生活在一个日益相互依存的多样化社会中。加拿大的社会生活正与世界各国发生更为密切的联系,多元文化主义有助于提示这种全球性联系,启发人们克服狭隘的民族主义偏见。

70年代以来多元文化政策和人权立法改善了族裔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加拿大社会已经克服和消除了造成族裔差异的所有主、客观条件。非白人族裔成员,尤其是黑人和印第安人在就业、住房等方面仍然会受到歧视。根据一项调查,在回答“你是否感到自己社区的种族和文化群体受到歧视?”这一问题时,1980年约有50%的人感到有些群体受到歧视;到1995年有67%的人认为有些群体受到歧视。除了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外,其他地区的所有居民都报告说,从80年代以来种族歧视有所增加。(注:参见《1998年加拿大和世界百科全书》(CD版),“偏见与歧视”条。)联邦政府为促进族裔文化所投入的经费十分有限,不可能完全消除少数民族成员充分参与社会经济的障碍,不可能解决族裔关系中的一切矛盾和问题。然而,多元文化主义已经被更多的人所承认,它必然对加拿大社会的未来产生更为深远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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