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13/李东哲兄弟判有条件释放 须戴电子脚镣

未知移民部是否提覆核

明报/被指涉及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10亿元人民币窃案的李东哲、李东虎兄弟,在加国被羁押17个月之后,第三次被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裁审员判决有条件获释,允许两人以佩戴电子脚镣的形式,换取自由。

但此案的控方——移民部,以往均在裁审员作出有利李氏兄弟的裁决后,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请,而提出覆核期间,李氏兄弟仍不能释放,移民部此次如果再依惯例行事的话,势必与李氏兄弟的代表律师展开新一轮拉锯战。李氏兄弟能否真正释放,仍有待观察。

裁审委员金(Leeann King)在11日发出的书面裁决中,改变了她本人在今年1月时的决定,认为李氏兄弟有很大可能不会在近期面临遣返,案件的法律程序比预期要长,出于人权的考量,同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释放两人。

以配戴电子脚镣换取自由的申请,由李氏兄弟的代表律师坎农(Douglas Cannon)提出,分别被两位裁审委员特斯勒(Marc Tessler)及肖戴克(Daphne Shaw-Dyck)接受。

此外,李氏兄弟必须随时随地佩戴卫星定位系统电子脚镣;必须在合约到期前60天内,再付另1年电子监控服务费;只能在指定的范围活动,但以上裁决因在随后进行的司法覆核中遭联邦法院驳回未能实施。

金在最新的判决中,设立更多附加条件,包括:李东哲及李东虎不得试图获得假证件;不得与涉嫌曾为李东虎提供过假证件的何伯洪(Ho, Pak Hung音译)有任何形式接触;为了便于监督,李氏兄弟要向移民及难民局提供租屋合同及电话清单,且准备在任何时间接受检查并提供去向等。她指出,这样做是为了将两人潜逃的风险降至最低。

而至于为何作出与早前相反的裁决,金解释,今年1月时认为两人即将在18个月之内面临遣返的估计有误,重新评估后认为此案审理尚需时日。她并以赖昌星案件为例,指赖昌星在首次遣返前风险评估结果不利的情况下,向联邦提出司法覆核并胜诉;第二次风险评估从2007年10月至今仍无结果,而赖案已经审理长达9年。

目前李氏兄弟的遣返前风险评估已显示,如遭遣返可能面临虐待,因此很难预测此案的审理时间。鉴于以上理由,本?加拿大人权宪章的精神,因此裁定将李东哲、李东虎兄弟有条件释放。

李东哲兄弟获释 须带电子监察器

星岛日报温哥华记者/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依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RPA),周五下令释放拘留中涉嫌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10亿元人民币诈骗案涉主谋李东哲、李东虎兄弟,但两人须遵守多项的限制条件,包括配带电子监察器。

据本报获得的移民及难民局有关文件,李东哲及李东虎兄弟获释后的住处,必须获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书面批准,而两人在释放前,必须向移民及难民局证明已跟电子监控服务公司Trace Canada签署服务合约,并且预付一年服务费。到预付费到期前60日,必须预缴另一年费用。

两人释放前,必须先付款予Trace Canada,以便配带一种具全球定位踪追纵系统的脚镣,而且必须经常带上及不能干扰这种系统。两人须负责其他相关设备的费用开支,并按指示使用有关设备。

移民及难民局必须定期取得两人行踪的报告,若有人违返监控,必须向移民及难民局作出报告。

除电子监察外,移民及难民局又规定两人的活动范围。

两人活动范围南至史提夫斯顿公路(Steveston Highway),北至布拉德湾(Burrard Inlet)。东面由99号公路、91号公路至乃街(Knight St.),乃街至东南海旁(S.E. Marine Drive),最东以接连布拉德湾及菲沙河的界限街为界。西面以海洋为界,但除却温哥华国际机场及阿瑟莱因桥(Arthur Lang Bridge)。

此外,移民及难民局有权派员上门视察释放条件有否执行,两人不能企图取假冒文件,不能接触一个称为何柏洪(Ho, Pak Hung,译音)的人。

李氏兄弟须向移民及难民局提供他们住处所有租约的副本,以及他们所有的电话纪录。两人若在《移民及难民保护法》下被官员合法带走,都须事先向移民及难民局报告。

十亿卷款案涉嫌主谋之一李东哲,在2004年12月30日,即中银支行主任高山离开中国前往加拿大当日,从中国出境。李东哲后来被证实与弟弟东虎,身处温哥华。据皇家骑警引述中国公安部的资料,这宗案件涉及24人,6人潜逃,其中3人是高山、李东哲和李东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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