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6/《史说加拿大》系列(8)——加拿大自由与人权宪章

The official English version of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is shown. THE CANADIAN PRESS/stf

20世纪50年代的早期,在历经沧桑的加拿大国会大厦东翼办公楼里,皮埃尔・特鲁多(Pierre Trudeau)开始了几乎贯穿他一生的加拿大制宪工作。30年后,在加拿大总理任上,特鲁多完成了加拿大宪法,并在其中明确加入了保证公民自由与人权的条款。这就是1982年《加拿大宪法》及其《权利和自由宪章》。这部现行宪法规定了当今加拿大的一切管理和法律制度。

二战后曝光的对人权践踏,让世界开始使用法律保护人权。加拿大人约翰・汉弗雷(John Humphrey)起草的《人权宣言》于1948年被联合国采纳,该《人权宣言》申明人人享有天赋人权。萨斯喀彻温省率先在加拿大设立人权法律,随后其他加拿大省分也设立了类似的法律。

加拿大国会于1960年发布了《权利法案》来指导国会、法院和联邦政府,但是,这部《权利法案》没有被各省纳入。但这部《权利法案》为特鲁多的《自由与人权宪章》作了铺垫。

特鲁多采纳了所谓的二战后世界人权革命中的一些想法。他将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精神引入加拿大,与“加拿大公民自由联合会”组织合作,并反对天主教会在魁省的统治。他坚信公正社会必须确保和推动个人自由。

特鲁多也考虑到了个人自由不能无限大,那样会伤害到社会秩序。《自由与人权宪章》中的要害问题,是如何平衡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自由与人权宪章》捍卫公民自由,同时考虑到群体的权利,还兼顾国家的利益。《自由与人权宪章》第一节阐述个人权利和自由有一定的合理范围。

《自由与人权宪章》不是特鲁多一个人的创造。一些组织和个人向联邦政府和议会表达了他们的观点。最终产生了男女平等、多元文化和保护原著民权利等条款。

加拿大《自由与人权宪章》保护:根本自由(思想、言论、宗教、和平结社);公民民主权(投票权);迁徙权(进入、留居、或迁离加拿大或任何一省);法律权(假定无辜、公正审判);平等权(不得歧视种族、国籍、民族、肤色、宗教、性别、年龄、精神或身体残疾状况);正式语言权(联邦和新不伦斯威克省的政府和议会使用英法双语;在英语人口占主体的省分的民众有权自行选择英语教育,法语亦然)。

《自由与人权宪章》第33节比较特殊。该节允许任何一省或联邦的议会可以通过临时法律凌驾于《自由与人权宪章》保护的权利(但不得凌驾于民主权、迁徙权、正式语言权)。临时法律有效期为五年,五年后重新审议。特鲁多不喜欢这一节,但为获各省支持,他最后只能就此向各省妥协。联邦和各省议会极少使用《自由与人权宪章》第33节。

《自由与人权宪章》生效以后推动了大量、复杂的人权法律的产生。联邦最高法院也对数百起不服人权案件作出他们的解释。在2006年“Multani v. Commission scolaire Marguerite-Bourgeoys”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引用《自由与人权宪章》对宗教自由的保护条款,判决一名年轻的锡克族男子有权带有宗教象征意义的锡克匕首上学。

在1982年的巴特勒(Butler)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出版发行色情内容不在《自由与人权宪章》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之列。在这个案例里,法律向保护加拿大社会的价值观方面倾斜。

加拿大首席法官麦克拉・克林(Beverley McLachlin)用巴特勒案件阐述了加拿大民众在解释人权法律方面与美国民众的区别。她指出,加拿大法律保护语言、宗教、原住民社区和公众福祉,而美国法律认为“个体权利高于一切”。

有批评家抱怨《自由与人权宪章》赋予法官过大的权力,而且法官又不受国会或民众的监督。但是总体上讲,《自由与人权宪章》很受加拿大民众欢迎。麦克拉・克林法官精辟指出,《自由与人权宪章》是加拿大在国际社会中的象征与标志,《自由与人权宪章》体现了“加拿大独特的价值观,其中包括宽容、多极、个人和政府在行使权利和责任方面的自觉意识”。

本文作者诺曼・希尔默(Norman Hillmer)是卡尔顿大学的历史学和国际事务学教授。《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更多内容可参见如下机构的互联网站,例如:加拿大议会图书馆、加拿大最高法院、加拿大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