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4月,在渥太华国会山,英国女皇伊丽莎白二世和加拿大总理特鲁多(Pierre Trudeau)在公共礼典中一起签署了1982年《加拿大宪法》。这标志着一段独特的加拿大宪法历史的完结。加拿大正式从英国“迎回”了自己的立宪权。
加拿大1867年建国伊始就有宪法,即《英属北美法案》,但那不是加拿大的法律,而是英国的法律。英国议会于1867年批准《英属北美法案》作为加拿大的宪法;没有英国议会的同意,加拿大无法更改。
特鲁多坚信,加拿大如果不能制定自己的宪法,就无法完全从大英帝国里独立出来。而加拿大自己的宪法,首先需要加拿大联邦和加拿大各省的认同。作为联邦国家,加拿大联邦政府与省政府分享政权,而不是前者领导后者。大约用了50年,就如何制定自己的宪法,各任联邦总理不断设法和各省寻找共识。在70年代特鲁多尝试多次,但无法和各省达成共识。
1980年后,特鲁多决定不惜一切要从英国迎回自己的立宪权。1980年9月特鲁多在渥太华召开立宪会议,但很快发现各省围绕本省利益无法和联邦达成共识。特鲁多警告说,他也会要求英国议会绕过加拿大各省意见直接收回《英属北美法案》。特鲁多还要求,他要往宪法中加入有关人权和自由的宪章。
特鲁多向各省直言:“我告诉你们,联邦政府将不再征求各省的同意,直接和英国方面磋商。”
对此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裁决道,从法律上讲特鲁多有权这么做,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也警告特鲁多,如果这么做将有违加拿大的历史和习惯。而英国则表示,英国希望加拿大的联邦动议得到加拿大各省的支持。
特鲁多因此决定联邦再次和各省磋商。1981年11月在渥太华,特鲁多再次召开立宪会议。此时他知道加拿大10个省中有8位省长联合起来反对他的建议,这8位省长被称作“八人帮”,其中包括特鲁多的长期反对者、魁省分离主义省长拉维克(Rene Levesque)。
特鲁多和拉维克冲突的焦点是1980年魁省独立公民投票表决。虽然那次公决最终是魁省联邦主义者高票击败分离主义者,但是特鲁多深受刺激。在那次公决前,特鲁多表示,如果魁省民众能保证投票维护加拿大的统一,他保证一定通过加拿大的新宪法。
1981年11月的立宪会议中,随着会议的进行,“八人帮”分裂,拉维克被孤立。在会议的最后一天早晨,拉维克还不知道联邦政府和其他九省绕开他,在之前开了一天一夜的会议并达成协议。拉维克黯然离开渥太华,感觉自己被击败、背叛和羞辱了。
魁省政府和省议会当时不同意这部独立宪法,到今天还是不同意。随后又有两次和魁省的商谈,即密切湖会议和夏洛特城会议(Meech Lake and Charlottetown Accords),但都以失败告终。
1982年《加拿大宪法》是以《英属北美法案》修正版为基础。其间随着加拿大的成长和发展, 1867年版《英属北美法案》已被修正过几回。1982年《加拿大宪法》与《英属北美法案》最重要的不同之处是,新宪法纳入了一套宪法修正规程、《自由与人权宪章》,以及赋予各省在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更大的权力。
1982年《加拿大宪法》稳定难撼。许多条款要改动其中任何一条,都必须得到:(一)国会以及10省中的7省同意;(二)同意修宪的所有省分中的总人口不得少于加拿大人口的50%。
至于想修改的宪法条款涉及到了女王、总督、国会、最高法院和英法两种官方语言,难度将会更大。那将需要联邦议会和所有10省议会都同意才行。举例说,如果有提议修宪解除加拿大和英国王室的关系,只要有一个议会提出反对,那条提议就会被否决。
1982年《加拿大宪法》是特鲁多最伟大的胜利,而此前加拿大历史上有许多政治家想修宪却都无功而返。1982年《加拿大宪法》使得加拿大真正从大英帝国中独立出来。美中不足的是,这部宪法还没有得到魁省的认同。
政治家们仍在考虑这一问题。
本文作者诺曼·希尔默(Norman Hillmer)是卡尔顿大学的历史学和国际事务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