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5/多个省份对欺凌定义分歧

星岛日报/受到卑诗省高贵林港(Port Coquitlam)少女托德(Amanda Todd)自杀事件影响,全国多个省份正在积极制订反校园欺凌法例,但在定义上却出现明显的分别。有教育评论者指出,欺凌定义含糊,加上缺乏强制的惩处,令到这个现象变成本国一个棘手问题。

安省、魁省、卑诗省及缅省等,对长期受虐与轻微或一次偶发侮辱之间,都存在回异的意见。据安省在去年通过的法例,欺凌被定义为导致或蓄意导致对方,身体或情绪上受损,并且产生恐惧。但在魁省,有关定义需要包括多次直接或间接行为,导致对方受伤、感到遭迫害及威胁等,才会构成“欺凌”。

缅省省议会正在讨论相关法例,只要是一次蓄意让对方产生伤害的感觉,也足以构成“欺凌”,该省教育厅长阿伦(Nancy Allan)坦言,经过仔细考虑后,他们决定只要是一些不好的意图,也被列入欺凌行为范围内。

缅省反对党进步保守党的教育评论员戈尔泽(Kelvin Goertzen)抨击,定义含糊,结果是法例难以实行,或是被任意执行。

戈尔泽分析,不同省份和地区,对欺凌问题各持己见,缺乏一个统一的定义,也没有法例明确地对施予欺凌者作出惩处,令到加国在校园欺凌问题上,成为北美洲之中数一数二差劣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