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4/冷淡回应《公民拘捕》 警不鼓励自行执法

星岛日报/经修订而被称为“金牛城法例”的《公民拘捕及自卫法》(The Citizen’s Arrest and Self-Defence Act)生效,新例容许国民在“合理时间”对疑犯行使拘捕权。

由于例容许公民可以拘捕疑犯,令警方权责受到挑战,大多区多个警区昨天才首度开腔回应,表示不鼓励市民自行执法,呼吁市民面对罪案应该选择报案处理。

在未修例前,如果有小偷高买,在店内偷东西,店主一定要当场撞破案件,人赃并获才可自行拘捕该小偷;修例后,巿民于目睹偷窃案后,可在一段“合理的”时间过去后,自行拘捕小偷。

另外条文又规定,公民只有在警方不在场,或因其他理由无法执法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此权利,事后亦必须立即通报警方,并把疑犯押送到警方拘留所。

呼吁打911

修例惹起各界争议,律师及公民权利组织日前已表示该条法例有许多不清地方,容易误触地雷惹祸上身,尤其是新例对“合理时间”的定义模糊,闹上法庭容易惹争议,虽然新例原意为保护国民,但结果可能对国民造成不利。

《太阳报》引述荷顿区警方(Halton Regional Police)回应,警长丹纳(Steve Tanner)表示,期望市民能够以个人安全为首要考虑,不要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强调警方拥有优良装备及训练执法,呼吁公民应该拨打911报案以打击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