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2/《公民拘捕及自卫法》正式实施

-“金牛城法案”生效 公民拘捕疑犯权力扩大
-恐导致滥用权力自行执法 金牛城法例含糊易惹争议
-采取拘捕行动前 应考虑人身安全
-警察不在也能逮贼 金牛城法案生效
-行使公民逮捕权 避免矫枉过正 应以报警优先
-《公民拘捕及自卫法》正式实施


“金牛城法案”生效 公民拘捕疑犯权力扩大

星岛日报/金牛城超市东主陈旺抗贼反而被控伤人,联邦政府有感社会反响极大,制订《公民拘捕及自卫法》(Citizen’s Arrest and Self-Defence Act),昨天正式生效。政府强调这项公民拘捕的新权力,只适用在当警员拘捕疑人并不可行的情况,市民不要冒险自己擒贼。

联邦司法部长倪可森(Rob Nicholson)昨晨亲自到金牛城超级市场发表上述宣布,并将印有该法例的一本纪念册,致送给触发今次立法的超市东主陈旺。

康尼支持新例

倪可森表示,哈珀政府致力促进国内的社区和街头治安。国民想知道,他们能够保护自己,免受犯罪行为侵袭,司法系统是支持他们,而非针对他们。他又说,一宗罪案的受害人,不应该再成为刑事司法系统的受害人。康尼(Jason Kenney)昨晨未能到访金牛城超市与陈旺会晤,但他发表声明称,哈珀政府对支持诚实、勤奋的国民对抗小偷和罪犯感到自豪。又称为“金牛城法案”(Lucky Moose Bill)的《公民拘捕及自卫法》,就是用来加强商户东主保护他们店铺财物的权利。康尼又谓,哈珀政府将继续支持守法的加拿大人。

陈旺对新法例正式生效表示欣慰,又感谢总理及多名部长的努力。他笑言,今后如有必要将依法拘人。陈旺称,仍有小偷在他的超市偷窃,约一、两周一次。陈又说,新例生效后,若当场发现有人高买,他会给对方两个选择,一是付款买货,一是交出物品、拍照后离店。对个别横行霸道的涉嫌高买者,他就报警处理,警方接报后亦会很快派员来调查。

联邦政府指出,《公民拘捕及自卫法》诞生之前,公民拘捕的法例过于严格,只限于当可疑人被目睹正在别人的物业或与别人财物有关的地方,触犯刑事罪行的情况下,才允许公民拘捕。

新法例将现有的公民拘捕权力扩大。新法例容许一名物业业主或财物物主、一名合法持有物业或财物的人士,或一名经上述两者授权的人士,在发现有人在他们的物业(例如:在他们物业庭院犯案),或与他们财物有关的地方(例如:他们财物被人在公众泊车场偷去),触犯刑事罪行之后,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拘捕该名疑人。

只用于警员无法拉人

联邦政府强调,新法例赋予公民拘捕的新权力,只适用在当警员拘捕疑人并不可行的情况。警方依然是加国的首要刑事执法机构。此外,新例亦改革《刑事法》(Criminal Code)内涉及民众“自卫”及“保卫财物”条文,多以简化,让司法单位更容易判断声称自卫或保卫财物的人士,应否因涉触犯刑事罪行而被定罪。公众要查阅《公民拘捕及自卫法》,可浏览www.parl.gc.ca。

陈旺追捕小偷被控禁锢

《公民拘捕及自卫法》的提出源于陈旺事件。多市中区华埠金牛城超级市场东主陈旺,于2009年5月23日与两名员工一起追捕高买小偷,及后将贼人制服,以绳捆绑扣留车内,等候警察到场。但陈旺三人反被警方拘捕,控以涉嫌绑架、非法禁锢、袭击、藏有武器罪名,控方后来撤销其中两项控罪。至2010年10月,法庭开审后判决撤销对陈旺等人的其余两项控罪。该事件引发公众要求政府修例的呼声。

恐导致滥用权力自行执法 金牛城法例含糊易惹争议

星岛日报/被称为“金牛城法例”,容许市民“合理”行使拘捕权、经修订后的《公民拘捕及自卫法》(The Citizen’s Arrest and Self-Defence Act),昨日正式生效。超市东主陈旺因为其超市而获坊间䁥称该法例为“金牛城法案”,觉得相当欣慰。但有组织和法律学者忧心,法例写得模糊,或不利自行执法者,甚致可能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

未修例前,如果有小偷高买,在店内偷东西,店主一定要当场撞破案件,人赃并获才可自行拘捕该小偷;修例后,巿民于目睹偷窃案后,可在一段“合理的”时间过去后,自行拘捕小偷。奥斯古法学院(Osgoode Hall)法律教授杨格(Alan Young)认为,法例写得含糊,可让人主观诠释,他举例,届时一旦有事件闹上法庭,法庭就要定义“合理”一词,容易引超争端。杨格又指出,立法原意良好,让店主有更多保障,但执行起来可能对店主不是太有利。

法律顾问:太多灰色地带

《环球邮报》引述加拿大公民自由协会(Canadian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该会批评新法例太多灰色地带,协会的法律顾问德鲁西(Nathalie Des Rosiers)认为,新法例令人忧心之处,在于它不只让巿民可自行执法,去搜查别人,还赋予巿民权力,让他们于自认为合理的情形下,自行去查究数天前,甚至数周前发生的窃案,这可导致滥用权力的情形出现。

而有7,500名会员的安省便利商店协会(Ontario Convenience Stores Association)表示,由店东执法有不安全之处,而且法例覆盖的范围太广,可能会让自行执法者身陷险境。

加拿大公民自由协会(Canadian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更一针见血地指出,新法只是方便保安公司护卫调查高买,始终令人担心被滥用。

政府不鼓励行私刑

不过,Outer Layer商店女东主认为,他们往往在翻查闭路电视录影带后,才知道发生了偷窃案,新法例可让他们更好的保障自己。陈旺表示,假如有同样情形,他会毫不犹豫地去追小偷。而于陈旺被审讯期间,担任他的代表律师的林彼得(Peter Lindsay)亦赞扬新法例,他指,于大城巿中,警方往往不太重视偷窃案,而新法例让商店有较大空间,去自行执法,有助店东保障自己。

联邦司法部长倪可森(Rob Nicholson)指,政府不鼓励行使私刑,但巿民应有权利去保护自己和家人及其财产,于犯罪事件中的受害人,不应因司法制度的不健全,而再次受害,而旧例已经过时,故此修例。当时控告陈旺的多伦多警方,则未有评论新法例。

采取拘捕行动前 应考虑人身安全

星岛日报/根据《公民拘捕权及自卫法》,公民应向警方报告不当行为,而不是自己采取行动。警员均配备适当的干预工具,他们有受训去应付可能升级成为暴力事件的事故。

如果要采取公民拘捕行动,之前的重要考虑包括:采取公民拘捕行动之前,有没有仔细考虑所涉风险因素而行动,行动可能会导致你或其他涉事人有严重、意想不到的后果。在大多数情况下,一项拘捕行动会包括实际抓住或触摸一个人的身体,藉以扣留该人。

避免使用暴力

在决定是否作出公民拘捕之前,也应该知悉公民拘捕的法律,并考虑以下因素:
.执法人员干预是可行的吗?如果是,请向警方报案,而不是自己采取行动。
.试图拘捕疑犯时,你和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影响。相关的考虑因素,包括疑犯是否单独一人,以及是否藏有武器。
.你拘捕疑犯后,能否没有延误将疑犯送交警方?
.你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疑犯的犯罪行为?

若你决定采取公民拘捕行动,你应该:
.清楚地告诉疑犯,你正采取公民拘捕,你将扣留他或她,直至警察到达。
.致电报警。
.明确地要求他或她合作,直至警察到达。
.若可能的话,避免使用武力。否则,尽可能使用最低度武力。
.不要向疑犯盘问或搜身或搜查其物品。你的目的只是要暂时扣留他或她,直至警察到达。
.当警察到达时,向警察说出事发经过的实情。

公民拘捕行动须知,英文全文What You Need to Know About Making a Citizen’s Arrest,可浏览http://www.justice.gc.ca/eng/dept-min/wyntk.html。

警察不在也能逮贼 金牛城法案生效

世界日报记者费诗明多伦多报导/联邦司法部长倪可森(Rob Nicholson)11日在位于中区华埠的金牛城超市宣布,因陈旺事件引起各界关注的“公民逮捕权”修订后法案(Bill C-26)当日起正式生效,修改后法的案将允许店主或者授权人士在小偷犯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在不过度使用暴力的前提下,在店铺物业范围内行使公民拘捕权,此外,公民逮捕权也适用于现场没有警察时。 “公民逮捕权”法案又称“金牛城”法案,起源于2009年5月23日,当时金牛城店主陈旺抓小偷反被警察拘捕并且控罪的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先由反对党提出、后哈珀政府也

联邦司法部长倪可森(Rob Nicholson)11日在位于中区华埠的金牛城超市宣布,因陈旺事件引起各界关注的“公民逮捕权”修订后法案(Bill C-26)当日起正式生效,修改后法的案将允许店主或者授权人士在小偷犯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在不过度使用暴力的前提下,在店铺物业范围内行使公民拘捕权,此外,公民逮捕权也适用于现场没有警察时。

“公民逮捕权”法案又称“金牛城”法案,起源于2009年5月23日,当时金牛城店主陈旺抓小偷反被警察拘捕并且控罪的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先由反对党提出、后哈珀政府也认同原有拘捕权存在的法律漏洞,并在国会三读后通过。

倪可森昨天一早赶到金牛城超市,向陈旺赠送法案生效后的正式文件,他说,政府承诺要将真正的犯罪者绳之以法,以保护社区和街道安全,加国民众如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就不应该再沦为刑事审判体系下的二度受害者。这也是政府之所以要对刑法有所改革的原因,以便让国民了解,法律是站在民众这边的,司法体系是针对嫌犯而非受害人。

陈旺当天也表现得特别兴奋,表示很高兴在事发之后获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如果没有大家的帮助,法案也不会这么快被通过,现在自己的生活还是和往常一样,每天起早贪黑经营自己的超市,因为店内各处增加了防盗设施,盗窃现象有所减少,就算遇到小偷,如果报警的话,警察通常也会在最短时间内赶到。

在被问到再遇到小偷是否还会将他们(小偷)抓起来,陈旺一脸高兴的指着“公民逮捕权”修改后法案的正式文件,说“现在有它保护我的权益了,所以我一定还会再抓。”

虽然陈旺在店内多次表示盗窃的状况有所减少,但是店铺内的两个员工却表示,其实小偷盗窃的数量没有减少,但是被发现后的态度与以往相比有所改变,比如说盗窃被抓住后,如果店方要求他拿出赔款,多数人都会乖乖听从,就算是遇到狡诈的盗窃老手,如果告诉他,“盗窃行为被监控录像拍下,而且马上报警”,多数也会认罪,或者将东西放下然后跑掉。

行使公民逮捕权 避免矫枉过正 应以报警优先

世界日报记者费诗明多伦多报导/“公民逮捕权”修订后法案生效,联邦司法部也于11日当天发出一份“使用需知”,警戒市民使用逮捕权的前提和使用后可能出现的潜在结果,并建议市民,虽然公民有权逮捕嫌犯,但是由于此行动涉及很多复杂因素,如果不小心可能会违法,导致抓人者被民事或刑事诉讼,所以遇到犯罪案件最好的处理办法是报警。

司法部称,市民在实行“公民逮捕权”时,需要参考“公民拘捕法”(Citizen’s Arrest Laws)并考虑到以下几点:该状况警察介入是否可行?如果是,那么应该立即通知警察,而非采取个人行动来阻止活动进行;如果采取公民逮捕权的话,身边的人是否会因此受伤?而且嫌犯,如小偷,是否只是一个人?他的身上会不会有武器,会伤到人?当你逮捕小偷后,是否可以作到在第一时间内将其送往警局? 你是否对小偷的盗窃行为有足够的证据?

市民如果决定使用公民逮捕权,那么需要遵照以下做法:明确的告诉小偷,你正在执行公民逮捕权,并且会将他/她一直扣留,直到警察出现;致电警局;要求小偷配合,直到警察赶到;避免使用武力,但如果极有必要,那么尽量将武力降到最低;逮捕小偷后,不要对他/她进行搜索或者质问,因为你的职责只是将他扣留到直至警察赶到;待警察赶到后,告诉警察事情的详细经过。

修改后的法案授权物业所有人、合法拥有物业的个人,或经过物业所有人或个人授权的人,在合理范围的时间内,发现有人违反刑法闯入物业内或偷取与物业有关的财产时,可径行逮捕之。此外,公民逮捕权也适用于现场没有警察时。尽管在逮捕过程中可以适当运用武力,但是如果过度使用,当事人也可面临相关控告。

法案另外还要求实行逮捕权的市民,在逮捕小偷后,需要立即将其交给警方处理,如果使用公民逮捕权但却没有尽快报警通知,那么该逮捕可被视为违法逮捕,并会面临法律裁决。更多详情可参考http://www.justice.gc.ca/eng/dept-min/wyntk.html。

《公民拘捕及自卫法》正式实施
司法部长亲访陈旺超市赠法案文本

明报/多市中区华埠金牛城超市东主陈旺经历的捉贼反被控事件,在各界人士的推动下,不但洗脱控罪,还成功促成C-26新法案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新法案从昨日开始正式实施。

联邦司法部长倪可森(Rob Nicholson)昨日上午去到陈旺的超市,向他赠送C-26法案的一份文本,并宣布这项名为《公民拘捕及自卫法》(The Citizen’s Arrest and Self-Defence Act)的法案从昨日起正式实施。

2009年5月23日,陈旺从超市的监控录影上发现,一名常来超市行窃的惯匪小偷伯内特(Anthony Bennett)当日又有偷窃盆栽的可疑意图,上前交涉时对方突然逃跑。陈旺与超市的两名员工捉到伯内特之后并报警。

但警方反控陈旺等3人绑架、暗藏武器、强行禁锢和袭击他人等罪名。2010年10月,安省高等法院以“证供未能证实有罪”为由,判决撤销对陈旺等人的控罪。在陈旺事件发生后,联邦保守党政府推动修改C-26法案,最后在各方人士的推动下,法案获得通过。

新法案容许公民在发现贼人犯案或案发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且暂时无法获得警察帮助时,可以行使逮捕权或采取“合理行动”,以便保卫自身、家人和财产的安全,但“合理时间”和“合理行动”的定义,需要由法官来裁定。而在过去,市民只有在犯罪正在进行时才能出手阻止。

倪可森称:“加拿大人需要知道,他们有权保护自己免受罪案的侵害,而且司法体系是为他们撑腰,而不是与他们作对。那些曾经是罪案受害人的市民,不应该再成为司法系统的受害人。”

陈旺表示,如果再有人到他的店内偷东西,他仍然会毫不犹豫地出手捉贼。

“现在我有更多的权利来保护商店,所以我对它感到很开心。”

加拿大便利店协会主席绍登(Alex Scholten)表示,新法案发出一个强有力的信息,“发生都在店铺内的小偷小摸事件实在太多,如果店主都只能视而不见,表示无能为力,他们都会放弃这盘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