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4/新移民出国工作失永久居民身分

-长期离境 被指无真实联系
-移民律师认为规定过分严苛
-在中国聘用 “并非外派”


长期离境 被指无真实联系

星岛日报记者张文慈报道/获加拿大永久居民移民身分,受聘于温哥华一回收公司,在中国任职助理总经理的新移民毕俊涛(Jun Tao Bi,译音),因在中国遗失枫叶卡,在申请旅行文件时,被认为与加国公司无真实联系,又无法举证未来公司会聘他回加工作,被移民及难民局取消永久居民身分。当事人虽然向联邦法院上诉,但遭驳回。移民律师指,是宗判例将令未来外派工作的永久居民愈来愈难成功入籍。

根据联邦法院文件显示,来自中国广东省的新移民毕俊涛(Jun Tao Bi,译音),在2005年9月,与申请投资移民的父母和妹妹一起抵温市居住,但一个月后,毕俊涛随即返回中国。而2005年10月到2007年2月期间,他没有工作,直到2010年1月,才与一家回收公司签约,担任该公司在中国的助理总经理。

在中国被窃枫叶卡

文件指,2009年6月间,毕俊涛称他在中国遭贼人偷窃钱包,包括枫叶卡、信用卡全部遗失。随后他向当地公安报案,除向移民部申请换领新枫叶卡,并向加拿大驻华大使馆申请旅行文件,以便返回温市。

在遭加拿大驻华大使馆拒绝签发旅行文件后,他向移民及难民局移民上诉庭提出上诉。不过上诉庭审裁官指出,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简称IRPA)第28条规定:在任何一个5年时间之内,永久居民必须有2年时间居住在加拿大。虽然由加拿大公司派驻海外工作的期间,可被视作为在加拿大境内生活的时间,但派驻是暂时性,需保持与加拿大公司的真实联系,以及可举证未来公司会聘回本地工作。审裁官最终以未符合居住时间,取消毕俊涛的永久居民资格。

联邦法院驳回上诉

毕俊涛在去年6月遭上诉庭拒绝后,他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覆核,不过今年3月7日,法院驳回他的案件。

文件指,法官除同意移民上诉庭的法律诠译,同时指毕俊涛过去既未在加国为该公司工作过,自己也承认不认识加国公司任何一个职员,也不知道有其他同事在中国工作,显然并不存在与公司的真实联系,又无法举证未来可获公司聘回加国工作,最终驳回他的申请。

毕俊涛曾在2010年4月17日致函联邦公民、移民及多元文化部长康尼(Jason Kenney)要求提供协助,帮他重返加拿大。

移民律师认为规定过分严苛

温哥华律师王仁铎认为,本国公司都无法担保是否有适当职位回聘外派职员,移民部的规定是过分严苛,根本是在刁难。一旦这个判例成立,加上蒋海清(Haiqing Jiang,译名)去年与移民部有关永久居民资格的争讼(详见另文),相信外派工作的移民将愈来愈难成功入籍。

恐外派工作难入籍

不过,《移民资讯汇编》(Lexbase)总编辑兼移民律师李克伦(Richard Kurland)接受本报记者访问时表示,他完全支持联邦法院上诉法官的见解,指一旦缺乏与加国公司真实联系,就不能将外派时间计算入在加国的居住时间内。

在中国聘用 “并非外派”

星岛日报/毕俊涛并非首个被取消居民身分的新移民,同样来自中国的新移民蒋海清,虽然为魁省政府机构聘用在北京当投资专员,早前却被移民部一再拒绝保留她的永久居民身分,最终联邦法院也判决,取消她的永久居民资格。

魁省驻北京投资专员

文件指,蒋海清在2003年6月抵加,2006年时她通过甄选,被魁省驻北京办公室聘用为投资专员,负责该省投资移民计划推广工作。从2007年1月至2008年11月,蒋海清总共为魁省政府工作了679天。

蒋海清认为自己为魁省省府工作应属于“派驻海外”,在海外居住时间可以等同在加拿大境内居住。不过,移民官却认为她在海外居住的时间,并非外派,不应列入计算,重新计算她在2003年11月至2008年11月的5年内,实际只居住了66天,达不到5年住2年的要求,且取消她的永久居民资格。

并非在加拿大被雇用

联邦法院法官博伊文(Boivin)在去年3月22日判决中,采纳移民部有关蒋海清虽然是为加拿大政府工作,但她“被聘用地点是在中国”,因此不能算“被外派”。

判决书中引用移民部说法,指“魁省北京投资专员的职位只在中国对当地人士招募”,因此其他身在加拿大的人士不能申请该职位,又说“蒋海清受雇地点是在中国,并非先在加拿大被雇用,然后被派往中国”。

另外,移民部还说,外派人员经常会需要返回加拿大公司报到,这与蒋海清的情况又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