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日报/首名被加拿大政府强制遣返中国的广东商人曾汉林,周五(1月20日)在中国成都中级法院以诈骗罪被判处15年徒刑,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曾经在加拿大代表曾汉林申请难民身分的律师金威尔(Daniel Kingwell)昨天接受本报访问时表示,由于审判过程未公开,目前尚未知定罪判刑的理据如何。他表示这一判决对曾汉林而言是“灾难性的”。
金威尔表示由于判决结果刚刚出来,他尚未及与曾汉林在中国的代表律师和家人联络,无法就特别细节进行评论。就一般而言,他认为15年徒刑对于曾汉林而言是一个灾难性的结果。据他了解,曾汉林目前已年近70岁,健康状况不佳。
曾代申请难民身分
金威尔是一名移民律师,曾是曾汉林在加拿大期间申请难民的代表律师。他透露,目前仍与曾的家人有联系,并与曾汉林在中国的代表律师“间接”联系。
他指就总体情况,有三点关注让他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缺乏信心。一是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双边处理的不同方式。他指在加拿大,案件取证和审讯经过数年,而就他了解,在中国的律师只有在开庭前差不多一周的时间准备上庭资料。第二是他担心地方法院审案的公正性,特别是担心地方势力或是政治势力的介入。第三是案件审理未对公众开放,对于程序正义缺乏信心。就一般情况,他亦担心日后曾汉林文监禁的监狱条件,以及是否有受折磨的可能性等等。
金威尔指上述评论只是基于一般情况,但目前仍无从得知到底定罪和判刑15年的原因理据是什么。对于哈珀总理即将访华,他是否就该案件提请外交部官员向中国表达关注,金威尔指并不确定现时加拿大政府是否希望这样做。他指政府视遣返曾汉林为一个胜利,并不会关心他回到中国之后的情况和处境。
曾汉林因涉及8,600万元的合同欺诈案而潜逃加拿大12年,在去年2月被加拿大法院拒绝难民申请遣返回中国。中国媒体引述曾汉林儿子曾健表示,曾汉林不服一审判决,将委托律师向四川高院提出上诉。
曾汉林判囚15年 律师冀助上诉
最大股权诈骗案判决 或成中国犯遣返指标
明报/广东商人曾汉林,原广东飞龙集团董事长,因被控合同诈骗罪而于1999年举家逃亡加拿大,从此成为中国大陆“重大经济犯罪通缉犯”,中国警方“10大诈骗通缉嫌犯”。2011年初,曾汉林成为第1个被加拿大政府强制遣返的中国疑犯。
2011年11月17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控方认定此案为诈骗罪行,辩方则坚持这是民事债务纠纷。法庭昨一审判决,曾汉林合同诈骗罪名成立,判处监禁15年,罚款200万元。
曾汉林所涉及的案件,被称为成都联益股权诈骗案,由于涉及金额高达6800万元,当年也被称作“中国最大股权诈骗案”。
昨日成都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称,飞龙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其负有高额债务,无力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真相,诱骗成都联益(集团)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之后又采取先履行小部分合同,出示虚假存款证明和汇款凭证的手段,诱骗成都联益(集团)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其价值人民币6800万元的法人股权后质押贷款并占有使用。该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曾汉林作为飞龙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其合同亦构成合同诈骗罪。这一说法与之前成都检控方称“曾汉林将诈骗所得3500万元个人占有后逃匿”的说法有异,变成了“曾汉林是单位犯罪主要责任人”而被定罪。
检控方的主要指控分3点。第一,飞龙集团在收购成都联益集团40%股权时,隐瞒了本公司负债情况,并且向对方提供了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
辩护律师杨照东(下图)在法庭陈词时称,加拿大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6年11月30日为广东高速客轮制作的审计报告清楚显示,截至1995年12月31日,广东高速客轮负债总额为1382.1万元,公司净资产为8158.6万元。
对此法官在一审判决书中认定,“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内企业的审计没有法定效力”。
第二,检控方认为飞龙集团在收购股权的过程中隐瞒了本企业的负债,在说明收购之时(即1997年10月份)飞龙公司已债台高筑,债务总额高达1.27亿元。
对于控方提供的负债证据,杨照东指出这些债务有重复计算,而且部分债务是在收购协议完成之后,不应计算在内。检控方被迫修改证词,称1997年收购股权之时,飞龙集团及相关成员公司的债务总额为3000万余元。
同时杨照东还提出反证,指至1995年12月31日为止,广东高速客轮拥有净资产8158.6万元。飞龙集团还拥有广东亚洲日用化工厂、广东宝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广东飞龙海运船务有限公司等数家成员公司,这些公司都有?自己的资产。
第三,检控方认为成都联谊在向飞龙集团转让股权过程中,飞龙集团为了拖延时间应付债务追讨,伪造了存款凭证与电汇凭证,此部分以曾汉林等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进行证明。
律师对此辩称,“曾汉林指使他人伪造存款凭证”的说法,只有一名已经被判罪的被告的口头指证,缺乏物证,不足以证明。
曾汉林的儿子Sam昨日接受本报记者越洋采访时,讲述了这笔交易的背景。他说,他父亲作为民营企业董事长,很希望能够让旗下公司上市经营。与此同时,成都联益集团公司虽然有上市公司之名,负债却已达5000万,利润只有区区10万元,因此急需外部资源的投入。
两家公司在广东证券投资银行的撮合下,一致同意通过资产重组促进共同发展,先于1997年12月15日签订协议由广东飞龙集团出资6800万元购买联益公司40%的股权,后于1998年8月由成都联益集团公司出资7400万元收购广东飞龙集团旗下广东高速客轮有限公司75%的股权。
在广东高速客轮的优质资产注入后,成都联益集团公司于1997年实现利润3200万元,1998年实现利润2300万元。
案发后,广东证券投资银行也曾公开透露双方交易的始末。1997年3月成都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不久,便急于转让其持有的成都联益股份,与多方谈判皆未成功的情况下,1997年8月联益公司委托广东证券为其物色受让方。广东证券随即推荐了广东飞龙集团、顺德市容奇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惠州市德赛集团等企业,最后成都联益选定了广东飞龙并最终达成协议。
广东证券的一位负责人认为,成都联益股权转让纯粹是一种商业行为,整个转让过程都是依法进行。之所以引起刑事诉讼,完全是由于广东飞龙无法履行合同,导致联益集团利益受损,在追债两年多未果后使用超常规的刑事手段代替民事手段进行善后工作,将整件事的性质完全改变。
律师“借鸡生蛋”论指裁决不公
杨照东律师在法庭答辩时,以“借鸡生蛋”来形容广东飞龙购买成都联益股权的案件。
“一个身无分文的人,借了别人的一只鸡,如果他把这只鸡杀了吃肉,我们可以据此推断其客观上没有归还这只鸡的能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同样是这个人,如果他把借来的鸡其养了起来用于生蛋,那?我们就不能认为他没有归还这只鸡的能力,也不能认为他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这只鸡的目的。因为尽管他身无分文,但他借来的鸡还在,如果这只鸡生了蛋,他就有能力还本付息,即使这只鸡没有生蛋,他仍然可将鸡还回。
“本案中,飞龙集团既不是身无分文,也不是借鸡吃肉,他自身拥有的数千万元的净资产以及他致力于经营发展的行为都无可争议的表明了他具备收购股权、支付对价、履行合同的能力。”
杨照东希望,能够协助曾汉林上诉,为当事人讨还一个公道。
有消息人士指出,曾汉林能否获得公平的判决,将对加拿大是否继续遣返中国疑犯有指标作用。曾汉林案件的审理情况,很可能将作为评估引渡中国籍疑犯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