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13/裸体购物汉挑战法律败诉

官裁公开裸体法不侵犯表达自由

(安省布拉斯布里奇12日加新社电)安省法庭裁定,加拿大公开裸体法例不侵犯表达自由,一名男子衣不蔽体驾车购买咖啡,只是表现他希望公然裸露,并非宣扬裸体主义。

法官道格拉斯(Justice Jon-Jo A. Douglas)说,法律禁止在公共场所裸体,不侵犯自由表达权或宣示裸体主义的权利。但他也说,法令限制私人物业内的裸体行为,其实与维护秩序和守礼无关。

他说,在特定情况下,裸体主义可被认定是一种受保护的表达权,但“在公众场所要求人们穿着少量衣物,是合理的限制。”

他也说,禁止人们在私人物业裸体,与维护公共秩序和礼仪无关。即使有人看到你在自家裸体。

被告科尔丁(Brian Coldin)入禀法院,质疑法例违宪,他被控在布拉斯布里奇(Bracebridge)公共场所赤身裸体。

科尔丁裸体出现在一个公园、两间快餐店的汽车购物通道,被裁定公共场所局部裸体罪。他也涉另一宗事件,在自己经营的度假村内裸体,不过未被定罪。他被判3,000元罚款,两年守行为。

科尔丁周四说,他赤身出现在公共场所,是一种抗议行为。

但道格拉斯在裁定中说,科尔丁所表达的,“仅是他要公然裸露的欲望 ”。

科尔丁的律师哈桑(Nader Hasan)说,他对最新裁决感到失望,当事人可能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