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1/担保人要三思:须还政府受保移民福利金

最高法院裁定联邦和省府有权讨回款项

加通社/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联邦和省级政府有权向移民的担保人收回社会福利费。

是项可以成为判例的裁决,涉及安省8个移民家庭,他们担保从国外抵加的家人,其后依赖社会福利金过活。根据联邦移民法例,担保人同意,一旦所担保的人士来到加国后领取社会福利金,他们必须将款项还给政府。

高等法院以9票对零票一致推翻安省上诉庭早前对声称有不同困难的担保人的有利裁决。该批担保人要归还安省政府的社会福利金额由10,000元到94,000元不等。法官宾尼(Ian Binnie)在周五的裁决指出,一名亲人游手好闲的后果应由担保人而非纳税人承担。

法庭表示,政府拥有有限酌情权押后去收回违约的款项,但并非全面取消该等债务。宾尼续称,酌情权是容许政府考虑担保人情况,以及取得尊重还款条件协议,押后执法行动而非取消法定债务。至于在行使酌情权时,国会已经表明相关范围狭窄,控方要受程序性公平的约束。

推翻安省上诉庭判决

政府有义务知会一名涉嫌违约的担保人,容许他们有机会解释本身的经济状况。这纯粹是行政程序。这是要收回债款的问题。在8宗被提上法庭的案件,担保人解释未有还款的理由包括要结束一段受虐的关系以及因为失业。部份案件则是担保人的未婚妻或配偶刚抵达加国便逃之夭夭,继而开始领取社会福利金。

案件中多名担保人2008年入禀安省高等法院或要求延后或要求取消还款给省府。法院拒绝接纳他们的辩解,声称负起担保责任就等同签了合约,担保人一开始就应该明白要为所担保的家人负起财务责任。

安省上诉庭2009年推翻安省高院裁决,声称政府可以按照每宗个案情况,酌情取消收回社会福利金。同时指出,法例声明有关款项“或许”可以取回。

上诉庭曾裁定,政府要让担保人获得程序性公平处理,即容许他们解释未能还款的原因。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决则指出,8宗个案均已符合程序性公平标准,强调高院是处理一般债务而非政府福利或发牌计划。宾尼表示,国会对担保亲人到加国的移民家庭的财务负担要由公帑支付相当关注。

他指出,政府应尽早通知担保人,以免他们在不知情下,所要归还的福利金额不断增加,但最终都是担保人的责任,令他们的亲人自食其力,不须领取社会福利金。

周五的裁决不影响难民申请者,因为跟家庭团聚的申请不同。

裁决可阻吓假结婚移民

星岛日报温哥华记者 崔源明/中侨互助会、移民律师和注册移民顾问都赞同联邦最高法庭裁决,向申请移民的担保人追讨欠款,藉此减少担保人以经济困难为理由违反承诺,要新移民申请福利。

中侨行政总裁谭阜全说,最高法院裁决对整个移民社区有积极作用,可以提醒担保人准备申请亲人来加时,要三思本身的经济状况,要承担申请人来加3至10年的生活开支。

其次,他赞同法官建议,在受担保的亲友申请福利时,预先通知担保人。不过,中侨认为,追收福利欠款已是最后一个解决方法,最首要是让新移民能独立生活,接受职业培训及辅导,尽快找到工作。

此外,移民律师王仁铎说,在法庭上的争论点,原是政府是否一定要追收欠款,还是可以讨价还价,结果最高法院一致判决一定要追债,而在程序上是否公平已不容争论,即是说,担保人不能以个人家庭情况改变去自辩。

他说最高法庭也不考虑签担保协议的当事人,以本身不知道负担责任的程度有多大作为抗辩理由,这说明法庭要求政府,严格执行追讨欠款。王仁铎认为,这会令申请家庭团聚的移民担保人有可能望而却步,从这一方面看,法庭的裁决和加国政府鼓励家庭团聚的移民政策有分歧。

而注册移民顾问陈淑仪认为,法庭判决合理,因为移民担保协议是要双方遵守的,否则便要由纳税人承担一方违约的后果,支付受担保新移民的福利。裁决可望杜绝虚假移民个案,例如假结婚。因为若受担保人移民后便离婚,然后申请福利,政府可追究担保人。这样可提防担保人藉和外国人结婚去渔利。

不过她认为应备有人道立场,处理个别个案,让担保人一旦失业或遇意外,可以延后归还受担保人的福利金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