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4/倘本周触发大选 平民拘捕法将流产

尚待三读通过立法

明报/加拿大总理哈珀上月就多伦多中区华埠超市老板陈旺因捉小偷反被控一案,提出的C60《平民拘捕及自卫法案》(The Citizen’s Arrest and Self-Defence Act)的草案,前天在国会中二读通过,待第三读通过后便成法例。

然而,若联邦政府于本周宣布大选,该法案便会胎死腹中,要等至大选后有议员重新提出,同时要重新通过所有三读程序。

联邦新民主党国会议员邹至蕙昨天向本报表示,为了加速该法案获得通过,她昨天于国会进行辩论时,已提出将该法案分成两部分:

(1)针对陈旺案件而修改部分:可于案发后“合理时间内”,同时警察未能及时到场的情况下,可自行逮捕贼人;

(2)有关保护财物及自卫部分。

她指上述首部分已获4个政党的支持,但第2部分则由于涉及另一些刑事法而较为复杂,需要较多时间研究。

邹至蕙建议先通过第1部分,其后才花时间研究通过第2部分。

她指出,其动议将于今天在众议院进行辩论,然后会交给司法及人权常务委员会决定将该法案一分为二,从而较易处理及通过。

她说,若然本周没有触发大选,该法案稍后会进行第三读通过,最后交给参议院通过批准。

上述主要是修改现时刑事法第494条的《平民拘捕条款》中,规定受害人见到小偷正在偷窃时,才可自行拘捕的限制。

该修订法也声明,平民自行逮捕时只可用合理的武力,不能过分动武。修订法亦提醒平民自行逮捕时,有机会造成自身危险,由于平民跟警员不同,他们未有接受逮捕的训练。

该修订法也涉及将现时刑事法第34至37条有关自卫的解释结合为1条,容许平民若有足够理由相信自己或他人受到危险时,可作出行动来保护自己。

另刑事法第38至42条有关保护其财物方面,也会结合为1条,容许当事人于合理的情况下用武来保护其财物或物业,包括于擅闯私人重地的情况下。

现行法例会衡量受害人有否先出手袭击或有否企图用致命的武力,来决定受害人是否合理自卫。当受害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或免受严重伤害时,才可使用致命的武力。其中法庭已声明,当事人不可以保护财物为理由去使用致命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