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09/指加国盗版严重,华纳兄弟取消预播夏季新片

星岛日报记者/以小型摄录机在影院中偷拍整部电影,再制成DVD出售或在互联网上牟利,这类盗版电影被华人俗称为“枪版”。加拿大电影协会相信全世界出产的“枪版”DVD中,有两成源于加拿大。美国荷里活看来也对加国对盗版行为如此宽容忍无可忍。本周一,华纳兄弟(Warner Brothers)宣布,为防止盗版行为,取消其所有夏季新片在加拿大的预先放映(advanced preview screeing)。

华纳兄弟宣称,鉴于加国政府至今不肯将在戏院使用摄像机翻拍电影列为刑事罪,加拿大已成为网络盗版电影及枪版DVD的一个重要源头,由此给该公司造成巨额损失,因而决定今年夏季在加国公映的影片,诸如最受欢迎的大片《哈里波特第五之凤凰会的密令》(Harry Potter and the Order of the Phoenix)及《盗海豪情13王牌》(Ocean’s 13)等,一律取消在上画之前的预先放映。只有对媒体的预映不在此例。

严重行业问题

美加院线Cineplex Entertainment总裁杰布(Ellis Jacob) 表示,在加拿大,这已成为一个严重的行业问题。一旦电影在戏院中被盗拍,很快所有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欣赏。这个问题在加国犹为严重,因为本地法律无法惩处在影院偷拍的人。

有报道指,盗拍电影每年给荷里活造成高达60亿元的损失。20世纪福克斯公司调查显示,在去年某一时段,高达一半的盗版电影来源于影院偷拍。随着摄像机日益小型化及性能改善,这类盗版不仅愈来愈普遍,而且盗版的质量也有显著改善。

杰布表示,现有技术可以精确地知道电影在哪一所戏院被偷拍。问题是,加拿大没有将在戏院内拍摄电影定为刑事罪行。现时业者正在向加国政府游说,希望加强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拿大电影发行协会的弗雷斯(Douglas Frith)表示,业界促请加拿大政府修改刑法,一旦在戏院内发现偷拍,可将其定为刑事罪。他表示,美国先前没有类似的法律,偷拍行为亦很猖獗。但后来,近40个州都将这种行为定为刑事罪,令这种行为在美国基本绝迹。

枪版电影酬劳高

弗雷斯表示,刑法的修订首先针对的是有组织犯罪,而不是个人。他表示,在犯罪集团操控下,在戏院拍摄一部完整的、高质素的枪版电影,可获得5,000到7,000元的酬劳。

暑期是荷里活影片上画最集中的时段。上周,加拿大电影发行协会在多伦多的太古广场及万锦广场扫荡多间涉嫌售卖翻版电影光碟的商户,在检获的大量盗版光碟中,不乏近期一系列炙手可热的荷里活钜片,如票房大卖的“蜘蛛侠3”,更甚的是起出一些尚未在本地上画的电影,而且数量颇多。

加国电影发行协会反盗版执行组副主席哥里维奥(Serge Corriveau)表示,与警方合作固然是打击翻版的其中一个方法,但有时协会亦会单独行动,以民事诉讼途径入禀法院,向涉嫌售卖翻版电影数码光碟的不法商户追讨加国电影发行协会因而蒙受的损失。他称该会将继续在大多伦多地区扫荡售卖翻版电影光碟商户。

刑事起诉存灰色地带

律师栗钧表示,对于售卖翻版光碟的商家,目前能否以刑事罪起诉,仍存有很大争议。他个人认为,应界定为侵权行为,依联邦法中的《版权法》起诉,若以诈骗或盗窃物品罪等刑事罪名起起诉,则缺乏法理依据。

他称诈骗罪的定义是出售者将假货出售予完全不知道所买货品是假货的消费者,但栗钧表示消费者在购买翻版光碟时,已知价钱较真货便宜很多,而这些翻版光碟封面及质素亦较正版光碟差很多,这有理由相信消费者在购买翻版光碟时已早知货品是翻版货,栗钧称在此情况下根本不构成诈骗罪名。

至于执法机关向售卖翻版光碟零售商起诉盗窃罪名方面,栗钧认为盗窃行为应理解为有实质物件被盗,受害人与疑犯是有直接接触才可称为盗窃;而执法机关以电影发行商为受害人,控告翻版光碟零售商盗窃并不合理,因电影发行商与翻版光碟零售商之间,并没有直接接触过,电影发行商仍拥有正版电影光碟在手。

翻版光碟零售商一旦被判诈骗罪名成立,最高可被监禁5年是属于较重刑罚,而联邦法中的“侵权罪”,只会向再犯者判处入狱不超过两个月的刑罚。两者相距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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