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5/警员查车裁种族貌相 华汉贩毒证供推翻

明报/卑诗省一名华裔男子去年1月驾车时遭警员拦下,车上搜出一批大麻而被控贩毒,不过,法官昨日最终判决警员是因为“种族貌相”(Racial Profiling)的预设立场,认为亚裔人士跟黑帮有关才尾随找机会截停被告车辆,是“非常严重的违反宪法行为”,因此法官虽相信被告人贩毒证据确凿,但仍裁定所有证供皆无法呈堂。

华裔男子黄在重(Zai Chong Huang,译音)去年1月在卑诗内陆百里屋(100 Mile House)市,遭皇家骑警警员拦下,警员并在其货车中搜出57株大麻、一个计时器、一瓶液体肥料、以及150个花盆,黄在重后来被控藏有可作贩卖用途的毒品。

卑诗省级法院法官贝里夫(Elizabeth Bayliff)昨日裁定,当时的警员并非目击黄在重有任何犯罪行为或罪证,而是在一个油站看到黄在重是亚裔,“预设立场”因而认为黄在重涉及有组织罪案,因此驾驶警车尾随,寻找理由将黄在重的小型货车拦下检查。因此贝里夫裁定,警员的动机为“种族貌相”(Racial Profiling),所有证供皆不可呈堂。

当时拘捕黄在重的警员博茨(Berze)在庭上供称,当时他并不知道货车上的司机为亚裔,直到他接近车窗时才看到。他指自己当时拦下货车,是因为黄在重的货车连续两次突然偏离车道,因此以维护交通安全的考虑截停他。

但贝里夫认为,当时数公里之外,黄在重的孪生兄弟黄在庆(Zai Qing Huang,译音)也被另外一名警员拦下。该名警员所持的理由,同样是“汽车突然偏离车道”。她认为两宗事件太过巧合,两名警员的口供“太合拍”,很难相信两名警员没有预设立场、没有事前计划好因为黄氏兄弟的族裔背景而截查他们。

贝里夫质疑,当时2名警员所巡逻的Canim Hendrix路是一条偏僻小路,认为夜晚2名警员不在市区或主要公路上巡逻,反而同时进入小路拦车,令人感到难以置信。她相信2名警员是先在一个油站目击这对孪生兄弟,随后才分别尾随抓人。

贝里夫更指博茨在拘捕黄在重的18个小时中,并没有安排翻译人员,甚至认为黄在重是使用亚裔黑帮在接受警方盘问时常用的策略,蓄意假装自己不懂英语。博茨在盘问黄在重时,更以非常不礼貌的语气说话。

“你一定是XX的有罪(You must be guilty as sh**),你是黑帮成员没错吧?素里的亚裔黑帮对不对(注:黄在重驾照上地址是素里)?没错吧?你什么都不说,那就代表没错。”

“你跑来我的国家四处贩毒,这是狗屁。我的妻子及孩子都住在这里,在百里屋,像你这样的XX(pieces of sh** like you)跑进来,在我家乡贩毒,我一点也都不喜欢。如果我是加拿大政府,我就会将你XX的踢出加国(kick your axx out),我一定会这样做。”

法官贝里夫在判决书中强调,博茨当时盘问的内容,已不算是专业盘问技术,而是宣泄自己对亚裔黑帮牵涉贩毒的仇恨。法官认为当时的真实情况是,博茨在油站看到黄在重,看见他是亚裔,就认为黄是帮派分子,博茨于是驾驶警车尾随,找藉口伺机截停黄。

法官认为,百里屋过往可能发生一些特定犯罪活动或许与种族有关,有时警方查案时会考虑疑犯的族裔背景也有其理据。但博茨在庭上却完全否认截停黄在重是因为他是亚裔,还坚持是因维持公路交通安全,加上多项环境证据,因此法官认为博茨口供不可靠。

法官认为,证据显示黄在重确实牵涉毒品交易,但他的个人权益不容忽视,而根据加拿大宪法,任何人都有权利在不受警察干预下自由移动,法官认为维护宪法更为重要。

与“种族歧视”不同 种族貌相仅种族偏见行为

“种族貌相”通常是指执法人员,以面貌和肤色来判定某人是否牵涉特定罪案,与“种族歧视”并不相同。“种族歧视”通常牵涉严重的仇恨罪行,但“种族貌相”则仅算是种族偏见行为。

除了执法人员外,安省人权协会(OHRC)也指同样的情形,在学校教育人员、公司雇主,以及餐厅内都有可能发生。针对“种族貌相”的情形,全国多个主要传媒近年皆以大篇幅进行专题报道,要求社会正视此问题。2005年,安省一份研究发现,黑人被警员截查的机会比其他人种高。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任职芝加哥州议员时,曾为防止警察进行“种族貌相”,而力促州议会立法禁止。去年7月奥巴马主持以全民健保法案为主题的记者会时,更就一宗涉及“种族貌相”作严厉批评,引起轩然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