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24/大陆外逃贪官人数仍是待解之谜

瞭望新闻周刊/要减少贪官外逃的可能,关键在于着力构建阳光行政,让权力在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下“裸行”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两项暂行规定,经4月2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之后,连日来成为反腐倡廉热议话题。

“这两项暂行规定进一步把反腐关口前移,更强化了权力监督,旨在防止贪官外逃,是一种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日前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如是评价。

近年来,我国部分腐败官员,与移居海外的配偶和子女里应外合,将贪污受贿的大量资产暗中转移国外,一旦势头不对就抽身外逃,已成为必须解决的一个涉及民心向背的重大问题。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要减少贪官外逃的可能,关键还在于着力构建阳光行政,让权力在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下“裸行”;只有尽快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完善和健全贪官外逃预警机制才是治本之策。

外逃贪官人数仍是待解之谜

随着开放大门敞开,越来越多的国人走向世界留学、经商、移民,其中包括不少官员的配偶和子女。

目前,公众把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官员,称之为“裸官”。在以往外逃贪官中,“裸官”就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在外逃贪官中,那些身份高、案值大者,多看中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移民国家。身份较低者则选择拉美、非洲、东欧或者周边国家。太平洋岛国和中美洲一些国家,也是一些外逃贪官的热门选地。”李成言分析,“这些外逃贪官,在国企,一般是”一把手”。在政府则多为厅局级以上的官员。他们所卷走的款项,主要来自金融机构”贷款”、土地开发、城建工程经费、税收、大型国家建设项目资金及截留的政府开支,等等。”

从近年披露的情况分析,外逃贪官中有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河南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贵州省原交通厅长卢万里、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刘佐卿,等等。

据知情人透露,在贪官外逃的过程中,已形成一个巨大的隐形利益链。有些国际服务机构,就专门通过为贪官子女留学和配偶定居提供服务,为官员转移财产,从中获利。

我国到底有多少外逃贪官呢?迄今仍没有统一的说法。几年前,有媒体称,据商务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贪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人均卷走近1亿元人民币。

上述数据,一直被媒体广为引用,但2010年4月25 日,商务部新闻办有关负责人却表示,商务部从未正式做过此类调查,也未发布过此类报告。

2006年5月23日,公安部、审计署首次就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称,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近年来陆续缉捕到位的有320人,直接涉案金额有近700亿元人民币。

而从2010年4月28日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为本刊记者提供的研究资料来看,其统计数据与商务部所否认的数据更为接近。

在多位受访者看来,因统计标准、统计口径设置不同等因素, 外逃贪官人数仍是待解之谜,但从以往披露情况分析,显然不会是一个小数目。

贪官外逃“示范效应”

多位受访专家坦言,贪官之所以能成功外逃,说明制度仍存在明显漏洞,这不但对反腐败成效形成了重创,还使我国政治、经济、军事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严重损害我国的国际声誉。

“有些官员平时已有外逃征兆,而有关部门对此类”潜在” 贪官监管失效,以至贪官外逃变得容易。”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尹韵公分析道,“贪官不断外逃,与国内反腐高压态势有关,但贪官之所以能在敛财后卷款外逃,直接原因是监管部门并未掌握其家庭财产及家庭成员情况。”

他认为,目前我国在司法引渡方面与国际水平并未完全对接,这给外逃贪官增加了侥幸心理。目前,我国虽已与数十个国家签署了引渡协议,但大多数发达国家并不在其中。

“配偶和子女移民国外的官员,不一定就是贪官。但想办法把配偶和子女先弄到国外,为自己留条后路,则是现代贪官惯用的伎俩,已非秘密。”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胡仙芝博士认为。

“贪官频频成功外逃,对国内潜伏的贪官,也起到示范效应。”胡仙芝担忧地说,“若官员脚踏两条船,身穿救生衣,随时准备弃船而逃,这不仅影响国家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打击国民士气;在国际上也有损国家形象,伤害民族感情,破坏祖国的向心力、凝聚力。”

“裸官的存在,在国际间涉及其配偶和子女的重大决策时,他们难免不偏向相关国家的利益。”尹韵公说,“值得警惕的是,有些外逃的贪官,之前掌握国家有关领域重要机密内容,他们外逃后,易被敌对势力收买拉拢,对我国政治、军事、经济造成潜在威胁。”

中央多次剑指“裸官”

中央和地方近年出台的多种规定剑指“裸官”。如,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包括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进行申报,对县处级以上官员进行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普查,等等。另外,有些地方还出台官员个人情况报告制度。

2009年9月,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首次提出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2009年11月,深圳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为了防止“裸官”外逃,广东省委组织部还规定省管干部提拔前须报告12项个人信息。

2010年2月22日,监察部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其中“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赫然在列。这也是“裸官”监管第一次作为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对外公布。

同时,中央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进程也在加快。2010年1月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强调,要扩大官员财产申报的范围,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了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最近,中央审议两项暂行规定,再次剑指“裸官”。对此,李成言指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主要的特征,是官员申报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尽管两项暂行规定还不能视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已向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迈出了更实质的一步。”

同时,我国也对外逃贪官加大全球追逃、劝返工作的力度。从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已有部分外逃贪官被引渡回国。但全球追逃贪官仍面临着“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等诸多现实难题。

据本刊记者了解,我国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与国际加强了协作,外逃贪官的生存空间不断被压缩。此外,我国还与邻国合作,加强了打击贪官外逃方面的紧密配合。

2010年1月,中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个部门,共同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一些省(区、市)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制定了联系合作的工作规范。

种种迹象表明,随着我国制度反腐日趋成熟,贪官外逃的“关口”将会越来越紧。

预警机制的“民意期待”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由于法律、政治、文化等因素,我国从海外引渡外逃贪官难度极大,且追逃成本高昂。因此,尽快健全和完善贪官外逃预警机制,尤显迫切。

“对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行使表决权的官员,不但要公布配偶、子女的海外学习生活情况,还应就此公开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胡仙芝认为,“调查官员配偶和子女的基本情况,并非对官员搞”有罪推定”。但官员作为公权人物,当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发生冲突时,放弃一部分个人隐私,以确保公众利益得以保护,是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通行的原则。”

在他看来,一个官员把配偶和子女都送到国外移居,一般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严密观察,加强监管,利于加强防范。“代表选举官员,可以公开就此事进行质询,可有效避免把有外逃倾向的贪官选进班子,也能对有这种倾向的官员起到警告作用。”

“应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移居海外的报告和备案制度。”尹韵公建议,“应严格控制官员及其配偶子女出国(境)审批,特别是官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并通过媒体将官员的涉外情况予以公开。凡是家属移居国外的官员,就不能担任重要职务,或官员要担任重要职务,就应严格禁止家属移居国外。”

“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是说,官员的配偶和子女就无权出国,只是在移民问题上,对中高层官员的制度要求应更为严厉。”尹韵公进一步解释说。

多位受访专家还建议,有关部门要注意清理出国中介服务市场,严处为贪官海外安家、转移资产、出逃提供一系列服务的非法组织。尤其要强化资产或资本跨境转移的监测与控制,切实防范资产向境外转移。还须加强边控,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加强国际合作。

长期从事预防贪官外逃研究的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应加强官员子女出国的审查制度,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以规范,要求官员说明子女出国费用的数额、来源、用途,并与该干部一年一度的收入申报情况联系起来考察,增加公示环节。”

“官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仅是向上级报告,更应接受公众监督,要有配套制度,有相应的核查机制跟进,对虚假报告、瞒报者,要有相应的惩处办法,这样才能起到根本实效。”李成言说,“外逃贪官的引渡成本非常高,最好的办法是健全和完善贪官外逃预警机制。所以,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宜早不宜迟,越往后阻力越大。”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缺失,已成为我国反腐的重要障碍。”北京市政协十届委员会原副秘书长、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曾广宇直言,“一步到位地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不现实。但可在一些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的部门先试点,如国防、金融、政法等。可尝试建立分级公示制度。如,明确规定何种级别以上官员须公布个人及家庭情况,公示的对象,可以先党内,后党外,公示的主体可以先高层,后中低层,依次逐步推行。”

此外,曾广宇还建议,“该制度要求公示的信息要完整,不仅包括官员个人财产或收入情况,也要包括官员的家庭财产、收入情况及家庭成员是否身在境外、是否在境外有存款或购置财产等各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