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父母大骂可笑
明报/华裔钓友遇袭案的白人被告米德尔顿(Trevor Middleton)入狱未到一个半月,昨天便获得安省上诉庭法官阿姆斯特朗(J.A. Armstrong)判他无条件地暂时从监狱释放(interim release from custody),可返家等待上诉聆讯及结果。
被告于本月9日对该案陪审团“判他罪名成立”的判决提出上诉,而上诉庭职员指该案可能要再等数个月才会举行上诉聆讯。
终身残废受害人首出庭听审
该案终身残废、要坐轮椅的26岁钓友贝里克(Shane Berwick)昨天首次由其父母陪同下出庭听审,他对法官上述的判决毫无反应,但其父亲Colin及继母Terry则在庭外大骂:“真是可笑!……入狱只有数周便可获释,他可继续照常生活,但我们儿子的终身残废便等于终身监禁……被告可从上诉序程中获益,而纳税人则责负缴付费用,我们又可以做到什么呢?”
社群权益参研社(The Community Reference Group)成员李百良昨天也有出席聆讯,他称:“我对法官的判决甚为失望!被告现在能获释出狱,刚巧钓鱼季节开始,我担心他会对公众造成损害。尽管我感到他有权上诉,但不同意被告获得释放。”
被告米德尔顿昨天未有出庭,其辩护律师比奇拿(Lance Beechener)向安省上诉庭法官阿姆斯特朗表示:“该案审讯时涉及种族因素,被告还要对种族主义者的指控作出辩护,会令陪审团对被告存偏见,因而影响判罪结果。”
他续称,该案的证供不足以证明被告曾推钓友落水,其实只是猜测。也无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当时与一批朋友有心到湖边推钓友落水,只是其中1名证人Peter Way说该批人中有人说过。
上述聆讯的检控官阿华露(Alex Alvaro)则向法官指出,该案涉及的种族因素,对判案甚为重要,因要向陪审团显示被告的犯案动机,否则会令陪审团“一头雾水”。
他指出,证供指被告驾驶的货车曾多次故意撞向受害人的本田思域车,引致本田车失控撞树全毁及数人受伤,被告至少在“刑事疏忽引致他人受伤”方面有罪。
他说:“被告接到的是严重控罪,同时对其中1名受害人有重大的伤害,故建议法官不应释放被告。”
上诉法官阿姆斯特朗说,尽管被告接到的是严重控罪,但基于公众利益,仍要让被告暂时从监狱释放,等待其上诉聆讯及结果。
多市以北Sutton镇23岁男子米德尔顿涉嫌推华裔钓友落湖,引致打斗、追车失事及该华人的白人朋友终身残废一案。该案主审法官斯通(Alfred Stong)于上月12日轻判被告入狱2年少1天加3年监守行为。
安省司法厅于上月25日正式向上诉庭发信“寻求”(seeking leave)对该案“判处刑期”提出上诉,司法厅指被告犯案时涉及对亚裔钓友的种族偏见动机,故判处的刑罚“明显不当”(manifestly unfit)。其后,被告于本月9日也向安省上诉庭对“判处罪名成立”提出上诉。
该案主审法官斯通于判刑时表示,他同意该案部分动机涉及种族仇恨,当时当地青年有人说出去湖边“推日本仔落水”(nippertipping),但本国推行多元文化,故该种行为是不能容忍的。
法官:被告年轻首犯应轻判
然而,法官斯通指检控官吉斯(Amit Ghosh)要求判被告入狱8至10年太过严厉,又提出理由称,指上诉庭有指引,对年轻及首次犯案者判刑时应尽量轻判,故他判被告入狱2年减1天,首18个月内要做240小时社会服务工作;跟3年监守行为期间,首年每晚9时至早上6时不得外出,不能再去案发的蓝桥钓鱼地点,不能与钓友有任何接触;10年内不准驾车;同时要提供警方DNA样本等。
被告被陪审团裁定6项罪名全部成立,其中4项涉及对4名钓友,包括柳若珩、古玛 (Shiv Kumar)、霍根(Charles Hogan)和贝里克的“严重伤人”罪;和2项涉及对霍根和贝里克的“刑事疏忽引致他人受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