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瑶瑶促检控官上诉 法官以年轻及初犯作轻判指引 柳若珩椅柄怒砸窗 被扣后获释
明报/多市以北Sutton镇23岁男子米德尔顿(Trevor Middleton)涉嫌推华裔钓客落湖,引致打斗、追车失事及该华人的白人朋友终身残废一案,主审法官斯通(Alfred Stong)昨天偏向被告律师的要求而轻判被告入狱两年,加3年监守行为。
该案终身残废受害人的继母及姊姊闻判后哭起来并在庭中大骂“放屁”(bullshit);又有受害人朋友骂出“F”字头粗语;受害钓友中国移民柳若珩一怒之下,更于法庭门外拉脱椅柄,用之掷破走廊上一面玻璃窗,即被警员扣上手铐带走。
柳若珩其后获无条件释放,但警方指要进一步调查后才决定会否对他下控罪。亚裔社区代表认为判刑太轻,不能生阻吓作用,故打算要求该案检控官向法庭对判刑提出上诉。
法官同意案涉种族仇恨
该案主审法官斯通于判刑时表示,他同意该案部分动机涉及种族仇恨,当时当地青年有人说出是去湖边“推日本仔落水”(nippertipping),但本国推行多元文化,故该种行为是不能容忍的。他又说了解到被告的pick-up货车追撞柳若珩驾驶的小型私家车,引致该车撞大树失事后,车内的贝里克(Shane Berwick)因飞弹出车外而严重受伤,至今要长期坐轮椅及脑部永远损伤,其家人极为悲伤,同时要负上长期照顾他的重担。
然而,法官斯通指检控官吉斯(Amit Ghosh)要求判被告入狱8至10年太过严厉,又提出理由称,指上诉庭有指引,对年轻及首次犯案者判刑时应尽量轻判,故他判被告入狱两年减一天,首18个月内要做240小时社会服务工作;跟3年监守行为期间,首年每晚9时至早上6时不得外出,不能再去案发的蓝桥钓鱼地点,不能与钓友有任何接触;10年内不准驾车;同时要提供DNA样本进入警方纪录等。
被告须守行为3年 DNA存档
被告被陪审团裁定6项罪名全部成立,其中4项涉及对4名钓友,包括柳若珩、古玛 (Shiv Kumar)、霍根(Charles Hogan)和贝里克的“严重伤人”罪;和两项涉及对霍根和贝里克的“刑事疏忽引致他人受伤”罪。
检控官吉斯曾向法官强调该案涉及种族仇恨成分,而niptipping更是长期的历史性及有系统性歧视亚裔加人的行为,故要求判被告入狱8至10年,但被告的辩护律师洛根(Gerald Logan)则向法官求情指被告犯案时甚为年轻,希望只判他入狱1年半至3年半。
受害钓友柳若珩昨因被警员扣上手铐带走而未能对判刑作出评论,但其移民加拿大有20年的父亲则摇头地说:“法官的判刑真是不公平!我不再是加拿大人了,我只是中国人!”
案中终身残废的26岁钓友贝里克的父亲 Colin对判刑作出反应称:“尽管我原本不太关注应判决被告入狱多少年,但我现时感到判他入狱两年对该罪行甚不公平,故他会支持对判决提出上诉。”
另1名受害的南亚裔钓友古玛对判刑作出反应称:“我不知道法官判处的刑罚是否公道,但感到判两年入狱似乎太轻,因而感到失望,同时感到加国不能接纳我们少数族裔。”
社群权益参研社( the Community Reference Group)发言人伍素屏认为,最重要一点是法官同意该案部分动机涉及种族仇恨,但她也同意若判决的刑期较长,会有较佳的阻吓作用。
大多伦多华人及东南亚人法律援助中心主管吴瑶瑶称,她们将要求该案检控官向法庭对判刑提出上诉。她说:“由于该案是先例,其判决可作日后其他同类案件的判刑例子,故应该提出上诉!”
约克区警队的多元文化组督察Ricky Veerappan则说,警方尊重法官的判决。他鼓励遇袭钓友继续向警方报案,而警方会尽力向犯案者提出检控。
该案发生于2007年9月16日凌晨3时许,受害人包括有白人、华人和南亚裔人,他们都是朋友,结伴到Sutton镇内近Jackson’s Point湖边的Mossingon Bridge桥上垂钓。期间有当地青年推华裔钓客落湖,引致打斗、追车失事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