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加拿大法律容许警方不申请法庭手令,即用紧急窃听装置,窃听嫌疑人物通话。警方就是用这种手法侦破温哥华富家子绑架案。
但法律界界质疑,警方处理其他一些案件,有没有适当使用这种办案方法。
23岁的温哥华富家子格兰姆麦米恩(Graham McMynn,图)在2006年4月被绑架,温哥华警方当时没时间向法官申请窃听令,即援引刑事法184.4条款,窃听一群年轻嫌疑人物的通话,并在8日后逮捕疑犯,救出格兰姆麦米恩。
加拿大广播公司新闻(CBC News)取得资料,得悉警方调查格兰姆麦米恩的绑架案,曾窃听嫌疑人物通话,事前没拿法庭手令。这宗案件是2000到2008年期间,全国警队处理至少267宗无法令许可窃听装置的案件之一。
多伦多奥斯古霍尔法学院(Osgoode Hall Law School)教授斯特利伯波路斯(James Stribopoulos)说:“可能有更多案件采用这种方式,那令人担忧。”
按照正常程序,警方应向法官申请批准,方可使用窃听装置。调查完成后,他们必须通告目标人物。警方每年经法官批准使用窃听装置的数量,也要上报国会,这种措施的目的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确保监控警方行动。
然而,紧急窃听行动仍属高度机密,警方不必保留纪录,或提交使用报告。
温哥华律师巴斯图(Karen Bastow)代表格兰姆麦米恩绑架案1名被告。她说,警方调查那宗绑架案,未经批准的窃听可说恰当,但用在其他案件,就不太合适。
2007年6月,安省省警窃听莫霍克(Mohawk)原住民头目布兰特(Shawn Brant)的通话,有人质疑他们的做法,当时布兰特组织原住民堵塞高速公路。
斯特利伯波路斯说,警方在该宗案件中使用紧急窃听方式,看来超出紧急条款范围,因为没证据显示有人会受身体伤害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