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多伦多警察总长布莱尔昨晚指出,陈旺并非是在偷窃发生之后立即捉贼,而是“过了几小时后”认出窃贼才上前拘捕,这种做法已经超越了加国法律赋予公民的拘捕权。警方对陈旺提出袭击他人、绑架、强行禁锢等罪。布莱尔不会向检控官建议撤销此案。
布莱尔昨晚在士嘉堡参加与华社联欢的“第18届警民一家亲”活动时,接受本报专访谈到陈旺事件。
布莱尔表示,如果市民看见偷窃案发生,就“立即”上前捉贼,这是法律允许的,但在陈旺案中,偷窃先发生了,“过了几小时后”,陈旺看到他相信是偷窃的人,才上前拘捕,这时他的做法已经超越了法律赋予他的拘捕权。他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报警,由警方来拘捕。
布莱尔表示,公民在试图自己执法时,是危险、风险和限制条件是并存的,比如在几小时后,你很可能会捉错人。当记者问他是否认为警方的做法是对的?布莱尔回答说:“我很同情那些商户,他们也许很沮丧,但他们应该遵守法律。”他表示,他完全理解华社对此案的疑惑,以及一些商户的担忧,但他希望市民要了解法律,了解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和责任,以及一些“限制条件”,每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事。
布莱尔不认同修改刑法
布莱尔表示,他不会向检控官建议撤销控罪,他信任加国的司法系统,并且此案下周一就要提堂,他相信法官会做出公正的裁决。
对于之前有人建议要修改《刑法》,布莱尔反驳说:“不,我不认为有这个必要,目前的法律很适当,我们要做的就是去遵守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