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09/资料不齐审核逾3年 华汉控移民部失职

糊涂入籍官司 法官难判决 2007年1月9日

【明报专讯】定居于安省温莎市的中国大陆移民丁云红寻求法律途径挑战联邦移民部,控告联邦移民部的官员在审理其入籍申请个案时构成侵权及失职行为一案,昨天上午在多伦多的联邦上诉法院开庭审理。但法官在分别听取了控方和辩方的陈词后,未能当庭进行判决。

丁云红在1998年2月携家人从美国移民加拿大,他当时在安省伦敦市的西安大略大学获得了一份从事医学研究的工作合约,后因其妻在温莎市附近找到了工作,举家便在2000年1月底迁居温莎市。

丁云红因其在西安大略大学的工作合约于2000年3月21日到期,他在温莎市又未找到与专业相关的工作机会,不得不领取失业救济金。他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同时,还在美国底特律的韦恩大学攻读电脑专业。

至2001年3月21日,丁云红在加国居住的时间已满了3年,他于同年4月1日向联邦移民部提交了入籍申请表。他说:“在这3年中有几次去美国访友,总共加起来就7至8天,但记不清具体日期,又不知怎么准确计算天数,就没在申请表中具体填写出来。在总居住天数中减去10天后,我于2001年4月1日把申请表寄了出去。”

未有申报离境日数

据丁云红说,联邦移民部在2001年审理入籍申请个案的速度很快,一般只要4至6个月。其妻比他迟半年提交入籍申请,但在2002年初已获得了公民身分,但他在等待一年后仍未得到任何回音。他曾致电移民部的信息中心查询,被告知正对其开展背景调查,且背景调查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丁云红在无奈之下唯有等待。

在2002年10月,丁云红向所在选区的国会议员办公室求助,后终于收到了移民部在温莎办事处的来函,正式通知其提供文件以证明其在加拿大居住。该封信件还告知其原先填写的申请表中有关离境一栏是空缺的,要求其提供离境超过24小时的全部记录。

丁云红遂根据上述来函的要求提供了其在加拿大的租房合约和房租缴纳收据、银行的月结单、税表等文件。此外,他还特意写了一封信,就其曾去美国访友但为何没有详细申报解释了缘由。

移民部指其犯法

在2004年6月3日,丁云红在先后多次查询未果的情况下前往移民部在温莎的办事处询问情况。为了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来意,他还写了一封短信,内容如下:“我申请入籍已经3年零2个月了,我想了解一下我在申请中做错了什么。第一,我提供的居住文件是否足够证明我住在加拿大;第二,我是否违犯了加拿大法律。”

接待丁云红的移民部官员对他说:“我告诉你,你违犯了法律。你没有申报你外出去美国,你在抵□时没有申报你的孩子,你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时又去上学,而且没有报告。所有这些都犯了法。”

丁云红对上述指控分别作出了解释,他其后又在2004年6月18日向联邦人力资源部报告了自己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没有如实报告自己上学一事,但人力资源部在经过审核后,并未更改有关批准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决定。

控移民部失职侵权 联邦法院判败诉罚堂费

丁云红在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之后,确信接待他的移民部官员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侵犯了加拿大宪法所赋予他的权利。他曾先后分别致函移民部温莎办事处和联邦移民部长,对上述事件进行投诉。其入籍申请案于2004年10月1日在公民法庭举行听证会,他最终于同年12月3日正式成为了加拿大公民。

但丁云红表示:“这种在受尽了羞辱和伤害之后得来的加拿大公民身分,不是我所期待的。事实上,国家给了我公民的身分,但我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权益。所以,我还要为自己应享有的权益进行抗争。”

丁云红于2004年7月22日入禀联邦法院,一纸状书将联邦移民部告上法庭,但鉴于其状书存在严重问题而导致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回诉讼,在30天内修改,并承担堂费2000多元。

判决书指:“状书未能明确地陈述事实支持诉讼,此外,法庭发现状书未能解释合理的诉讼理由,原告没有识别哪一条立法在本案中危及到宪法,政府的行为在什么程度上危及到隐私法和公民法,及是如何违背的。”

丁云红于2005年4月22日将修改后的状书提交联邦法院。该份状书提出如下3项指控,包括:第一,移民部官员侵权;第二,移民部失职;第三,移民部开展背景调查“没有时间限制”的政策侵犯了宪法第12条和第15条赋予原告的权利。但联邦法院是次作出的判决是:撤回诉讼,不予修改,撤销立案,承担堂费2000多元。这一次,丁云红愤然拒付堂费。

丁云红于2006年3月15日入禀联邦上诉法院,要求推翻联邦法院的上述判决。

丁云红上诉未聘律师 激动亲述所受痛楚

联邦上诉法院昨天上午开庭审理该宗案件,丁云红未聘请律师,亲自上庭激动地陈述其控告移民部的理由。

法官向其提出了如下疑问:“为什么移民部开展背景调查,令你如此不安?”他表示,移民部开展背景调查是正确的,但问题在于开展上述调查的时间太长,其在等候一年半之后仍未得到任何回覆,从而使其遭受痛苦,侵犯了宪法在第12条和第15条赋予其的权利。

他还说,移民部利用其提供的文件反过来指控其犯法的行为,是利用职权去做职权以外的事,违犯公民法和公民程序法。

而移民部的代表律师Leena Jaakkirvtinew则反駮说,移民部因为对控方的移民身分出现问题才对其开展背景调查,怀疑其未能履行在加国居住的义务。尽管背景调查的结果并未找到相关证据,但移民部的上述做法没有犯法。她说:“控方对于开展背景调查的程序的投诉是令人疑惑的。”

她又指出,控方确实在入籍申请表中没有如实提供其离境的资料,他在美国生活,事实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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