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4/最高院:造林成本不计入采伐权售价

世界日报编译组渥太华23日电/加拿大最高法院23日作出对一家日本林业公司有利的裁决:在出售林木采伐权时,未来重新造林的财务责任不应被视为可课税项目。

加拿大国税局曾主张,被采伐过的林地必须在其上重新造林,因而在出售这样的林木采伐权时,未来重新造林的成本应一并计入售价,并在此售价基础上纳税。

但是,在亚伯达省政府支持下,Daishowa-Marubeni International Ltd.(简称DMI)辩称,在向省级政府购买林木采伐权时,未来重新造林的成本已被计入权利金内,DMI不应遭重覆征税。

引发这场官司的是DMI于1999年和2000年先后向亚伯达省政府购买的两笔林地采伐权,通常需要8至14年才能完成的重新造林,预期成本分别为1100万元和300万元。国税局认为,重新造林的成本应一并计入DMI出售这两笔林木采伐权的收益,然后DMI据此纳税。

但最高法院以9:0裁决加拿大国税局败诉。由大法官罗萨藤撰写的裁决书说,重新造林的财务责任,不是由买家继承的卖家另立的现存债务,更像是房屋未来需要得到的维修,而且在购买时已被计入权利金内,因而不宜再重覆计入转售林木采伐权利时的售价。

这项具有重大意义的裁决,将成为以后转售石油、天然气开采权时清理环境的成本是否应计入售价的判例。加拿大石化业者协会说,这是项对能源业者有利的裁决。按照石化业者协会的理解,将来转售石油、天然气开采权时,买家将自动承担油气田环境清理财务责任。

罗萨藤大法官说,在他的裁决书中不需要去决定这个问题,但也不必排除这样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