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2/刘志攻推“台加避免双重课税”

世界日报/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代表刘志攻于日前款宴大多伦多地区侨务委员、多伦多台商会及台湾商会重要成员,针对目前政府积极推动洽签“台加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一事提供完整且透明之资讯,向与会侨商说明与沟通,并回应部分侨商之疑虑,吁请加国台侨对签订此一协定有更正确之认知,进而予以支持与协助。

在场宾客对刘志攻恳切且详尽之说明予以肯定并表示感谢。刘志攻强调签订此协定之目的在于消除台加两边税率不等之现象,进而创造有利之投资环境,以促进双边经济发展并提高就业。签订此协定,旅加国人可依据“判定准则(tie-breaker)”,选择在台加其中一地报税,另一地为其“非税务居民”,避免被双重课税。

针对部分侨胞对“资讯交换”之疑虑,刘志攻表示,台加租税协定针对“资讯交换”设有严格条件,包括被动提供、逐案审核、具体证据、情节重大之个案与税征相关等,而非试探性或钓鱼式全面清查。

在实务上,加国依租税协定要求资讯交换之案件甚少,且均针对以公司往来为主。此外,“资讯交换”将有“不溯及既往”规范,亦即协定签订前之资讯不在提供范围之列,且该协定签订后“资讯交换”隔年1月1日始生效。刘志攻再三强调,该协定之精神不在查缉逃漏税,而在提升双边投资。

租税协定网路是否完整,已成为外资评估一国投资环境之重要指标。全世界目前已有3700余个租税协定,加拿大已与日本、韩国、新加坡及中国大陆等国共签署90个租税协定。台加一旦签署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将有助于提升台加双边投资之意愿,具体提升台湾在发展全球贸易之竞争力。

20130123/会计师:无关加国查税 诚实申报为上策

世界日报记者阮耀毅温哥华报导/台加拟签署“避免双重课税协定”,许多侨民担心此举将使台湾财产及收入曝光,成为加拿大国税局查税目标。但李金萍会计师强调,租税协定与查税无关,以为过去没被查税是因没签税务协定是不切实际想法。她呼吁民众不要贪小便宜,诚实申报才是上策。

李金萍会计师强调,税务协定与查税没有关系,许多人以为过去未被查税是因为台加无税务协定,希望继续现状。

她说,不管有没有税务协定,逃漏税就要承担被查税的风险;就算台加税务协定增列“不溯既往”条款,并不代表过去的逃漏税行为就一笔勾销,而是加拿大不会要求台湾政府提供纳税人过去资料。

事实上国税局真要查税,只需要求纳税人主动提供在台收入及纳税证明即可,若拿不出来就会被认定是逃漏税,不一定要台湾官方提供。

李金萍重申“诚实为上策”,过去未诚实申报者,可行方案有三:

一是自首,国税局提供民众一生一次、主动披露过去逃漏税行为的机会,只要缴清欠款及利息,免除罚款及刑责;

二是从今年起诚实申报,尽管前后资料不符可能让国税局起疑,但不见得会被查税,只要未来三年国税局没有动作,基本上就算过关。

第三是干脆转为“非税务居民”,有了税务协定,长居台湾的侨民纵使在加拿大拥有房产,也可根据“判定准则”(tie-breaker)选择在台报税即可,因为加国税法将其“视同”非税务居民(deemed 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若无税务协定,就少了这项节税工具,只要与加拿大存有显著连系,仍被视为“事实居民”(factual resident),需两地报税。

至于有人认为台加两地税基与税率不同,台湾的收入与加拿大无关,没理由缴税。李金萍强调,既然当初选择移民,就要接受加拿大税率较高的事实,不能老想着“鱼与熊掌兼得”,即要台湾的税率低,又要加拿大的福利高。

20130123/侨界:不溯既往助降低疑虑 化解阻力

世界日报记者阮耀毅温哥华报导/台加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将纳入“不溯既往”条款,尽管侨界反对声浪仍在,但不少人认为此举确实有助降低侨民疑虑,化解阻力。会计师强调,这项条款极为罕见,台湾应把握机会,否则加国税务居民在台湾的“海外附属企业”(foreign affiliates)将失去税务优惠。

卑诗台湾商会会长杜丽娟表示,有了“不溯既往”条款,尽管无法完全去除侨民疑虑,但至少可化解部分阻力。她说下月15日政府将派遣华侨信保基金会董事长薛盛华到温向侨民说明协定内容,届时李金萍会计师也会在现场做问答,欢迎侨民踊疑报名参加。她也希望政府能将目前双方协商进展及预计何时签署,开诚布公让侨民知道,让大家有心理准备。

温哥华台湾同乡会会长江文基表示,“不溯既往”或许可降低侨民疑虑,但签署税务协定是没事找事,对台湾及侨民无实质利益,若政府执意签署,侨民也无可奈何,只有接受。

李金萍会计师指出,香港与加拿大去年11月签署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多了“不溯既往”条款,即协定签订前的税务资讯不在双方提供范围,这是加拿大首度在税务协定中纳入这项条款,在国际间也极为罕见。

有了香港这个前例,台加税务协定应可顺理成章加入这项优惠条款。她重申现在签署有迫切性,若2014年前还无协定,加国税务居民只要持有10%以上台湾公司股份,该公司就视为“海外附属企业”,只要企业赚钱,扣除台湾公司所得税后,利润依持股比率纳入税务居民当年所得纳税,不管是否已实际收到股息。

若有租税协定,除非其海外附属企业为投资公司,否则尚未实际配发股息时,无需纳入当年所得。税务居民是个人时,收到股息当年才纳入个人所得申报;若为公司,即使收到台湾公司派发的股息,也属免税盈余(exempt surplus),无需再缴税。

她呼吁侨民应深入了解台加租税协定内容及其优点,勿因误解而一味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