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9/遭拒发枫叶卡 华移民上诉得直

星岛日报/有华裔永久居民取得居留权后受聘于加国公司,需要长时间在中国工作,他在北京申请枫叶卡及旅行文件,被指居住日数不足拒绝其申请,他在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后,最终上诉得直,移民及难民局(IRB)要重审该案。

受聘加公司返大陆工作

来自中国的卫东胜(Dong Sheng Wei,译音)于1999年5月4日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在1999年至2004年期间,他受雇卑诗省一家海产公司。在2004年8月,总部设在本拿比的药业公司Immunechem Pharmaceuticals Inc.(简称IPI)聘请卫东胜,由他代表该公司在中国寻求生意机会,由2004年8月1日开始生效,直至2010年8月31日止,跟着的合约是否延续,则要根据他在中国的表现而定。

大使馆指居住日数不足

卫东胜每三个月获发薪一次,公司会从薪金中扣除加国的税项和其他费用,并把支票寄往他一个朋友在温哥华的地址,然后朋友存入卫东胜在加拿大的银行户口。

在2004年8月,卫东胜前往中国,为IPI寻找中国生意伙伴,长时间不能留在加国。在2009年5月20日,卫东胜申请枫叶卡,但遭加国驻北京大使馆签证人员拒绝,理由是卫东胜在2004年5月21日至2009年5月21日的五年间,身在加国的日数仅116天,不符合居住规定,即申请前五年须两年居住在加拿大。

卫东胜向移民及难民部提出上诉,指移民及难民局错误诠释《移民及难民法》,因为他受雇于加国一家公司,故此他在中国为该加国公司工作的日数,也应计算在内;换言之,他身在加国及在中国工作的日数加起来,依然符合居住规定。

IRB去年7月28日作出裁决,指卫的工作性质是在中国工作,而他在加国的唯一资产是银行户口,居于加国的女儿已成年,他又在2010年与一名中国居民结婚,并在中国拥有居所,故此驳回他的上诉,并发出离境令。卫提出司法覆核,指自己在华工作,他也有缴交加国的入息税,这些都是对加国的经济贡献。此外,加国的女儿更为他生下孙女。

联邦法院法官奥基夫(John A. O’Keefe)裁决,认为卫东胜接受IPI训练,存在真实联系,加上女儿及孙女在加生活事实,显然IRB忽略相关证据及人道考虑,要IRB重审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