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裔钓鱼客案上诉遭驳回 被告年轻初犯故轻判
-华裔钓客上诉案 维持有罪判决
-袭华裔钓友青年终要坐监
-【小资料】 钓鱼客被袭案始末
华裔钓鱼客案上诉遭驳回 被告年轻初犯故轻判
星岛日报/安省上诉法院昨天驳回一宗五年前涉及华裔钓鱼客,在乔治亚市(Georgina)闪高湖垂钓时被人推落水,及后再被白人青年驾车追撞,导致一名26岁男子比域嘉(Shayne Berwick)重伤瘫痪案件的上诉。
经过近两个月的退庭商议,三名法官Doherty、Feldman和La Forme,驳回控方要求增加刑期,以及辩方要求撤消控罪,合共四项的上诉。
法官颁下书面判决指出,原审法官采纳传闻作证供时已适当防止偏见,并且对陪审团作出足够引导,因此不接纳辩方提出的两项上诉。至于第三项检控官在盘问时曾经过火,会影响审讯公正。
上诉法官认为检控官的不当,只局限于几条问题,时间相当短,也不涉及连串不当手法。
上诉法庭又表示,被告米德顿(Trevor Middleton)所判的刑期可说是偏低,原审法官明显地极力避免判处初犯的年轻被告入狱。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并无错误,入狱已反映出事件对受害人的严重影响,因此刑期并没有不当。
申请介入亚裔钓友遇袭案上诉的大多伦多华人及东南亚法律援助中心行政主任吴瑶瑶昨天表示,对上诉法院的判决感到失望。她说,法庭为德不卒,未能全部伸张正义。法庭维持对被告的定罪,是向社会发出一个明确的信息,仇恨罪行是违法行为,不会纵容种族歧视。但另一方面,法庭却未有考虑到,仇恨罪行对社区所产生的严重打击。
刑期短欠阻吓作用
犯事者被定罪和判入狱是相当重的惩罚,但刑期太短,所产生的阻吓作用不大。她说,作为一名律师,明白到法官的考虑,以及法官有权作出的判决;但以事件导致受害者终生瘫痪的严重性,以及仇恨罪对整个社区的影响,法庭应该从重量刑。
华裔钓客上诉案 维持有罪判决
世界日报/安省约克郡北部小镇乔治纳镇(Georgina Township)青年密德顿(Trevor Middleton)于2007年9月,驾车撞华裔钓客柳若珩与友人所驾驶的车辆,并因此遭判刑。安省上诉法庭2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认为以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期判处他两年少一天的刑期,并非明显不适当。
东南亚社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吴瑶瑶2日指出,自2日上诉法庭的决定看来,正义部分体现。上诉法庭维持安省高等法院的判决,此举无异传递一项重要讯息,即种族主义不得被宽恕,且以仇恨为动机的攻击行为是违反法律之举。
青年密德顿于2007年9月,涉嫌袭击华裔钓客与友人,导致一人终身残疾,被告被控的刑事疏忽伤害他人身体罪和暴力袭击罪,于2009年12月15日经安省高等法院陪审团审理后,被告罪名成立并被判刑,但被告和控方均不满判决结果,其中被告不认罪,而控方认为判刑太轻,要求判刑5年,于是双方各自向安省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被告密德顿总共被控6项罪名,包括两项刑事疏忽伤害他人身体罪和四项暴力攻击罪。安省上诉法庭2日决定维持安省高院被告罪名成立判决。
该起袭击钓客案件发生于2007年9月16日,在约克郡Sutton镇附近的闪高湖边,华裔钓客柳若珩与6名包括白人和南亚裔在内的朋友们夜晚在当地钓鱼。有一当地白人青年趋前并称自己是“加拿大人”,并谎称为加拿大渔业部工作人员,要求查证钓客是否持有钓鱼牌,却突然将柳若珩和一名白人朋友推落水,之后双方打斗。
嫌犯密德顿随后驾驶小型卡车连撞柳若珩一行驾驶的本田车,高速追逐并撞击20多次后,本田车失控撞上大树,本田车中的乘客受伤,其中一名白人男子贝维克更受重伤导致终身残疾。
该案于2012年6月7日上午于安省上诉法庭展开聆讯,包括平权会、东南亚社区法律援助中心和社群权益参研社以及众多媒体均到庭旁听,受害者柳若珩以及贝维克的父母均到场。
被告密德顿的律师辩护于上诉法庭中表示,指责一个人是种族主义者是很严重的指控,他认为该案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密德顿是有种族仇恨动机;检控官则在法庭表示,被告和朋友参与的推亚裔落水是有计划的行动,其动机中有种族因素,在量刑中要将种族歧视考虑入内,因此建议将密德顿的刑期增加为5年。
袭华裔钓友青年终要坐监
被告不服罪成 控方嫌判刑轻 上诉齐失败
明报/大多伦多地区华裔钓友遇袭案的白人男被告米德尔顿(Trevor Middleton),对被判罪成而提出上诉,而检控官也同时对被告被判入狱两年少1日判刑太轻而提出上诉,认为该判决未有反映涉及的种族因素,要求法官加重刑罚而判他入狱5年。该项上诉聆讯于上月7日举行后,3名上诉庭法官昨天判决控辩双方的上诉都失败,维持所有原判。
安省上诉庭法官昨天发出的判决表示,该案审讯时的作出的证供,减弱了“被告当时作为领袖,带领当地一批人到湖边推亚裔钓友落水;或他有份推钓友落水”的指控。
判决又称:“尽管被告有份推钓友落水的指控减弱,但仍有证据显示被告曾向两人说,他建议大家去湖边开派对,他驾驶的pickup货车带头先到湖边及带头先走。”
监察团体:刑罚宽容令人关注
一些监察团体对上述被告维持罪成的判决表支持,但对维持原本刑罚的判决感到不完全公正。
其中加国平权会多伦多分会的代行政主管May Lui表示,考虑到该案的严重性,被告的原本刑惩属极之宽容,故令人感到关注。
大多伦多地区华裔及东南亚裔法援中心主管吴瑶瑶说,上诉庭法官维持罪成的原判,发出的信息显示不容种族歧视 ,仇恨动机袭击属犯法 。
然而,她指法官也判决维持刑罚的上诉,会令到亚裔社区失望。不少人感到原本的惩罚,未有反映其严重性或社区受到的影响。
她续称,尽管被告可以对上诉庭的判决再作出上诉,但她感到整件事件已经了结。
受害华人钓友柳若珩通过电邮向本报作出回应称:“整件事浪费纳税人金钱!”
柳若珩:浪费纳税人金钱
米德尔顿于两年前被判包括“严重伤人”等6项罪名成立,于2010年2月12日被判入狱两年少1天加3年监守行为。但入狱未到一个半月,由于对“判罪名成立”的判决提出上诉,于2010年3月30日获安省上诉庭法官阿姆斯特朗(J.A. Armstrong)判他无条件地暂时从监狱释放(interim release from custody),可返家等待上诉聆讯。
等至逾两年后,该项上诉聆讯终于于上月开庭审讯。
被告辩护律师比秦拿(Lance Beechener)上月在庭中向杜哈堤(David Doherty)、拉化梅( Harry LaForme)和弗特门(Kathryn Feldman)等3名法官表示,两年前该案进行审讯时,证人的证供只显示被告与一班朋友集体上要去湖边“推日本仔落水”(nippertipping),但不能证明被告本人的行为有涉及种族的动机。然而,于判决前,法官并无对陪审团提供指引,故该案因而错误判决,望法官判决重审。
检控官阿华鲁(Alex Alvaro)则指出,证供指当时有人说大家去湖边“推日本仔落水”,显示未有人被推落水前,被告一帮人大家已心里有数,就算陪审团因而判断被告的行动涉及种族因素也算合理。
另外,陪审团成员知道,每项证供,都要作独立分析。
至于控方对被告被判入狱两年提出上诉方面,阿华鲁指该案于2010年2月12日判刑前,该案检控官曾要求法官判被告入狱8至10年,但最后只判入狱两年少1天加3年监守行为。该法官判刑时,显然未有考虑到涉及种族因素,刑期应该更长,故他建议增至入狱5年。
辩方律师则指被告现在是1名年轻的父亲,案发时是首次犯案,而狱中有不少重案犯。加长刑期,会令被告日后较难重返社会。
多市以北Sutton镇23岁男子米德尔顿推华裔钓客落湖,引致打斗、追车失事,及该华人的白人朋友终身残废一案,发生于2007年9月16日。
被告之前被陪审团裁定6项罪名全部成立,其中4项涉及对4名钓友,包括柳若珩、古玛 (Shiv Kumar)、霍根(Charles Hogan)和贝里克的“严重伤人”罪;和两项涉及对霍根和贝里克的“刑事疏忽引致他人受伤”罪。
【小资料】 钓鱼客被袭案始末
星岛日报/钓鱼客被遇袭事件发生于2007年9月16日清晨,当时26岁的安省萨顿(Sutton)居民米德顿(Trevor Middleton)涉嫌在安省乔治亚市(Georgina)闪高湖(Lake Simcoe),以其小货车追撞载着四名钓友的汽车,最后导致一名青年Shayne Berwick重伤瘫痪。四名事主中有人在事发前垂钓期间,遭人推入湖中。
在2007年的夏季,安省南部闪高湖地区发生一连串针对亚裔钓鱼客的袭击和伤害案件,引发安省人权委员会展开正式调查,并发表报告。米德顿案件由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于2009年12月裁定被告四项严重伤人及两项刑事疏忽导致他人受伤罪名成立,安省高院主审法官史庄(Alfred Stong)在2010年2月判处米德顿入狱两年少一日,法官于判刑时指出,被告的行为涉及仇恨及种族歧视。
案发于07年7月9日凌晨时分,来自多伦多市一群钓友往镇上钓鱼,包括米德顿等青年,要求钓友出示钓鱼牌照,并趁华裔钓友柳若珩及白人钓友荷根(Charles Hogan)不备将他们推下水。之后米德顿一名儿时好友柏利(Nick Perry)被南亚裔钓友高马(Shib Kumar)制止离开。
当米德顿返回码头寻找柏利时,见到柏利受伤倒卧路边,米德顿遂驾驶开蓬小货车追逐载有柳若珩、高马、荷根及比域嘉(Shayne Berwick)的房车。追逐期间,米德顿所驾驶汽车多次撞向房车尾部,最后房车失控撼树,坐在汽车后座的荷根及比域嘉弹出车外,意外后比域嘉长久陷入昏迷,现在仍然行动不良及脑部受损影响记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