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20/家庭团聚担保资格被拒 申请人应保留上诉权利

星岛日报/移民大律师卢登堡(Cecil Rotenberg)昨天就近期家庭团聚类移民申请过程中经常碰到的两个重要问题,透过本报提醒所有申请人切要关注,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卢登堡指出,现时担保父母移民申请个案耗时过长,对申请人而言存在两个风险。一是过程中担保人的收入情况难免有意外变化,令移民部有更多借口拒绝担保申请。二是一旦被拒之后只能重新递表申请,要耗费数年再次轮候。基于上述两点原因,申请人不可轻易放弃担保资格被拒之后上诉的权利。

现时担保父母移民申请个案,先要经由位于密西沙加的个案处理中心(Case Processing Centre)审核担保人资格,这个过程大约要轮候3年。担保资格获批之后,案件转往北京、香港或新加坡的使领馆继续处理。这个过程视不同地区需1到2年或更长。

表上两项选择

在申请担保资格的IMM1344A表格最开端,要求申请者在两个选项中作出选择:一旦担保资格被否决,是撤销申请,还是通过上诉继续申请。鉴于撤销申请可以退回所缴纳的费用,一般申请人都选择撤回申请而不是上诉,缺少经验的移民顾问通常也这样建议他们的客户。卢登堡认为这样做大错特错。

收入情况易有转变

他解释,申请父母移民,规定担保人要有足够的收入。现时申请过程动辄三、五年,在这一过程中担保人的收入情况很可能因离婚、失业、生意失利等种种意外情况而有所变化。一旦收入达不到要求,哪怕是其中一段时间达不到要求,随后申请人收入又回到标准以上,比如申请人离婚之后再婚,找到新的共同担保人,或是失业后再就业,移民部还是会取消申请者的担保资格。若申请人当初递表时选择保留上诉权,此时还可以通过专业律师挑战移民部的决定,就其收入情况作出说明和补救。而选择撤回申请案,固然可以获退还部分申请费用,但案件即告终结,不可上诉。申请人只可以重新递表开始新一轮申请,而前次申请中数年的等待即付诸东流,毫无结果。

卢登堡认为,申请费固然是一笔很大的开销,对申请人而言并非不重要。但担保人的最终目的是尽快让自己的父母来加团聚。两下权衡,宁可不要退还申请费,也应该保留上诉权利。

务必填报前婚子女 避免以后追悔莫及

卢登堡提供这样一个案例:A女士早年在大陆离婚,时年5岁的儿子此后一直由前夫监护。她后来再婚并与丈夫移民加国,其间与儿子保持联系并两次回大陆探望他。A女士后来取得加国公民身份,并获前夫同意要回已经15岁的儿子监护权。随后开始以家庭团聚移民申请儿子由大陆来加。但因A女士当年自己申请移民时未填报这名与前夫所生儿子,移民部据此认定不符合家庭团聚类移民资格,拒绝给他永久移民签证。A女士再请律师两次以人道理由挑战移民部,案件最终被拒绝。

由2002年执行的新移民法第117(9)(d)规定,个人在申请加拿大永久居民时,包括由前配偶监护的子女在内的所有眷属(dependent),都必须在申请材料中填报,并接受体检及安全检查,即使这些子女不会马上随申请人一同移民。如若没有经过上述填报及检查,日后这些子女即丧失以家庭团聚方式被担保移民来加的资格。

未填报前配偶子女普遍

卢登堡表示,不论是本人不了解规定,抑或是由移民顾问处获取错误的指导,或是许多令人费解的原因,在中、越、印移民中,本人申请移民时未填报前配偶子女的情况十分普遍,日后担保这些子女来加被拒的个案也相应特别多。

卢登堡称此项法律虽然“可憎”(hateful),却难以改变。移民法虽然规定这些被拒家庭团聚类移民的前配偶子女仍可以人道理由申请移民,但提出能说服移民官、且符合孩子最好利益的理由及支持文件,殊非易事,成功率亦十分有限。

移民顾问林达敏分析,一般人常理认知是孩子既然归前夫(妻)抚养,就不再是自己的眷属,这与法律的规定是有差别的。另外一点,是中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大量失业下岗,原先在大陆抚养子女一方经济条件恶化,不再有能力监护子女,而已经移民加国的一方愿意接过监护权。不论情况如何,因前先未申报而剥夺子女移民的资格,是不公平的。

两位移民专家提醒大众,在申请移民过程中切莫不填报与前配偶所生子女,以免日后失去担保其移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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