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04/官员可拒“隐形市民”入籍申请

星岛日报温哥华记者崔源明/一个中国公民,移民到加拿大后的3年另一个月内做了“隐形市民”,入籍官员认为申请人来加多年,没有社会活动,情况特殊,要求进一步提交资料,但对方未能提供完整护照,结果拒绝他的入籍申请。当事人上诉联邦法院也无效。

有移民律师指出,如果官员怀疑有人隐瞒出入境记录,申报失实,可以拒绝让其入籍。

这个大陆新移民名叫杨志强(Zhi Qiang Yang,译音),现年44岁,在2000年1月19日与妻子及长女移民来加,妻子在加国再怀孕生女。2005年2月23日,杨志强与妻子一起申请入籍。他提供的护照显示在这3年多从没离境,到递表后5天,杨志强举家回中国照顾父亲,直到同年11月,才特地回加考入籍试。数日后,又返回中国。

入籍官员对杨志强的居留记录甚为疑惑,杨没有提供任何社会活动资料,也没有报税或者交税,只是申请过医疗卡和车牌,连银行户口也是和妻子联名的。入籍官员认为他来加蛰伏,“在加拿大没有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活动记录启人疑窦,可能没有申明自已长期在加国以外地方生活。

要求提供更多证明不果

入籍官员翻查杨志强的中国护照时,发现护照有印章显示,申请人使用护照时,要同时出示另一本护照,官员于是要求杨提交第二本护照,但杨答称护照留在中国,后来又说不知遗失了还是已被父亲丢掉。入籍官员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交重要文件,相信该本护照才是用来进出加国,于是在2006年否决他的入籍申请。

杨志强上诉联邦法院,认为官员只因他没有提交第二本护照便作出不利裁决是不合理的。法院日前推翻上诉,并指称既然第一本护照说明要与第二本护照同时使用,申请人便有责任准备资料证明自己住在加国。

移民律师李广田分析案情说,入籍法庭可以按3个标准处理入籍的居留要求,一是4年住足3年,即1,095日;其次是和加拿大保持联系;第三个是以加拿大为生活重心。个案中的申请人因未能按入籍法庭要求,提供足够文件,是隐瞒资料,法庭有权以文件不足,不予发出公民身份。何况,是入籍官员发现申请人应该还有第二本护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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