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06/加国首名强制遣返中国疑犯曾汉林将宣判 家属呼冤

明报/大陆商人曾汉林,因牵涉被称为“中国最大股权诈骗案”的商业案件,且在去年2月成为“首名被加拿大政府强制遣返回中国的疑犯”,曾引起中加两国媒体的广泛关注。曾汉林被遣返后,于去年11月17日在四川成都中级法院接受审理,判决将于本月17日宣布。

日前曾汉林的家人向传媒发布消息称:“对曾汉林诈骗巨额资金并携款潜逃的指控不实;虚报数据颠倒事实真相;而且被告缺乏应有的医药治疗,被秘密审讯,失去应该的辩护权等等。”

对于去年11月17日在成都中院的审讯,国内发行量及影响力都很大的《南方都市报》(简称《南都报》)作了比较详尽的报道,相关文章发表在11月19日出版的报刊上。

据《南都报》报道,成都中院对曾汉林的审理以公开方式进行,但所选的法庭仅能容纳20余人。曾汉林家人称,除去两名被告人亲属外,庭内旁听者均为穿着制服的工作人员。

曾汉林涉嫌诈骗巨额股权案发生于1999年,当时被国内媒体称作“中国最大股权诈骗案”,成为当年资本市场上极其轰动的事件。

法庭文件显示,1997年12月,成都联益公司董事长徐怀忠与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汉林签订股份转让正式协议。协议约定:成都联益将其持有的40%的法人股(共3421.6万股)以每股1.99元的价格转让给广东飞龙,广东飞龙在协议生效后18个月内,向成都联益付清全部收购款6800万元人民币。

广东飞龙在支付200万元订金之后,成都联益便将协议规定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过户更名手续。过户后,双方均已发布关于转让和授让的公告。

1998年8月下旬,广东飞龙用这批股票放在银行作质押,获得贷款3500万元,从中拿出600万支付给成都联益,此时飞龙并未履约付清收购款。1999年8月,还款期限已过但仍未收足款项的联益公司,向成都市公安局控告广东飞龙涉嫌诈骗。

当时的成都公安调查后称,1997年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广东飞龙债务已高达5211万人民币和100万美元,实际情况是资不抵债,在隐瞒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收购联益股票。此外,飞龙集团还涉嫌编制虚假公司财务报告、资产损益表、负债率不到10%的负债表等资料。

案发后,曾汉林和家人在1999年11月逃往加拿大,飞龙集团仅有公司副总张朝辉一人归案。2000年,成都市中院与四川省高院先后作出一审和二审判决。张朝晖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20万元罚金。

2000年,中国公安部发出2000年第3号通缉令,并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协查。自此曾汉林位列中国10大海外通缉犯,与赖昌星等齐名。

曾汉林去年11月受审时,为自己出逃加拿大的行为自辩称,因为立案后公司及其个人资产均被查封,债权人纷纷对他追讨,自己又被全国通缉,走投无路之下才逃亡国外。

曾汉林在多伦多非法居住4年后,于2004年向加拿大政府申请难民身分。加拿大难民局否决了他的申请,理由是曾汉林在中国涉及刑事罪案。去年2月17日,加拿大移民部将曾汉林强制遣返回中国。

由此,曾汉林成为继邓心志、崔自力之后第三位被遣返回中国的重大经济罪犯’但之前的邓、崔二人都是主动接受加拿大移民局遣返安排,因此曾汉林被遣返案,成为首例被加拿大政府强制遣返回中国的案例。

辩方:违约商业纠纷非诈骗

多伦多市的知名华人律师王海云称,判断一宗股权交易是否为欺诈,关键要看双方所提供的文件是否真实。

“根据加拿大的法律,要控告某一家公司(飞龙公司)欺诈收购,那就要看该公司是否提供了真实的公司财务状况报告。”

而在去年11月17日仅持续了一天的审理中,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就正正集中在飞龙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上。此外,双方还争执飞龙公司所提供的虚假银行存款凭证,是否为曾汉林所指使。

检控方在法庭上称:1997年7月,飞龙集团在收购成都联益的股权时已经债台高筑,作为企业主要资产的船舶已全部抵押,还有其它资产因债务被法院查封。为摆脱债务负担,广东飞龙隐瞒其无履约能力的事实真相,与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商讨股权转让,试图成为成都联益公司大股东,企图利用成都联益公司上市平台进行融资圈钱。但实际上,广东飞龙此后也一直未能就转让金履约。

检控方并称,广东飞龙公司获得联益公司股票后,于1998年8月将股权抵押在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获得贷款3500万元。随后于1998年9月8日,用贷款中的600万元交给成都联益公司,而将余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或占为己有。为了继续蒙骗成都联谊,曾汉林还指使下属张朝辉提供虚假银行存款凭证与汇款单据。

据此,公诉人认定嫌疑人曾汉林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涉嫌合同诈骗罪。

曾汉林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则在法庭上指出,飞龙公司收购股票时,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是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报告显示,截至两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前,广东飞龙旗下高速客轮公司负债总额为1382.1万元,公司净资产为8158.6万元。

对于控方所称飞龙集团当时债务高达1.2亿元的说法,杨照东律师指该债务总额存在重复计算共计4500余万元,而且计算年限包含还1997年至2005年期间飞龙集团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控方随即修定数字,最后认为飞龙集团当时负债额为3000万元。

杨照东律师虽然认可控方所称飞龙集团有伪造虚假银行凭证与汇款单据的行为,但缺乏证据证明该行为是由曾汉林指使。目前只有张朝晖一人指认曾汉林是主使。

“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商业纠纷案。被告意在拖延还款,搪塞成都联益。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辩护律师杨照东认为。

杨律师说,检控方缺乏证据证明飞龙公司在收购股权时已债台高筑,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自然无法指控飞龙公司有意隐瞒企业负债、虚构企业资产,最后也就无法认定飞龙及曾汉林犯有合同诈骗罪。

杨照东律师此前曾为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1.4亿元案、大陆首富黄光裕内幕交易案等做过辩护。

曾汉林的家人在审理期间向多伦多的媒体称:“证据证明曾汉林个人并未占有或挪用公司的一分钱,更没有挟诈骗股权所得的3500万元出逃;资产评估报告足可证明曾汉林是无辜的;曾汉林回国后缺乏应有的医药治疗,被秘密审讯,还失去应该的辩护权。”

曾汉林的家人希望曾汉林能得到公平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