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3/李嘉诚加公司避税 判还税875万罚87万

明报/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日前裁定,香港富商李嘉诚(上图)及长子李泽钜的加拿大业务涉及避税行为,需要支付875万加元的避税款项及10%罚款,总额接近1000万加元。

《21世纪经济》报道,该案缠讼多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本月16日作出终极裁判,认定李氏避税违规。案件起因是加国政府指控李氏集团加拿大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合并躲避巨额税款,联邦税务局认为,李氏集团旗下公司一系列可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的交易是滥用合并,故意规避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一般反避税规例。

为此,李氏香港长江实业集团旗下的加拿大子公司Copthorne控股公司(Copthorne Holdings Ltd)提出多次上诉。2007年,加拿大联邦税务法庭判决Copthorne败诉。此后,Copthorne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加拿大联邦上诉法庭支持了税务法庭的判决结果。Copthorne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加拿大最高法院今年1月展开聆讯,并于12月16日做出终审裁决,9位法官一致判定李嘉诚及其长子李泽钜通过公司合并的避税方案违规,判定要交回875万加元税款,并罚款10%,约为87.5万加元,而且需支付堂费。

判决指出,税务部门有执法权,收回纳税人通过法律上的漏洞来进行的、主要以避税为目的的交易中所获得的利益。

20111224/李嘉诚公司澄清 税款早交并没避税
提上诉厘法律疑点

明报/针对加拿大最高法院近日对香港富商李嘉诚(图)旗下加国子公司的税务官司作出判决,香港和记黄埔集团昨日特别就此发表声明,澄清案件涉及的800多万元税款早已缴交,而案件上诉,只是希望通过法庭审讯澄清法律上的疑点。

和记黄埔在23日发表声明称:“鉴于近日不少传媒转载有关集团主席李嘉诚于加拿大的私人公司Copthrone涉及的一宗税务上诉案件,其中颇多误解,集团现以书面形式澄清事件。”

声明指李嘉诚属下的Copthrone并没有避税,公司实际上早已于2000年2月17日,“就加拿大税局于2000年2月1日发出的非居民入息税通知,循正常途径缴交有关税款,金额约为800万加元”,完成其税务责任。

声明强调,在加拿大最高法院的相关裁决书中,也清楚说明李嘉诚的私人公司在整个上诉过程中没有涉及任何备受谴责或不当的行为,因为法院认为付税者有权利去选择、采取或安排交易的方式,以取得最大的税务优惠。

声明指出,虽然法庭的裁决支持税务局的立场,法庭却同时裁定税务局必须发还预先征收的罚金予相关公司。

声明又解释今次上诉案件的由来,指出此税务案件牵涉的加拿大一条“普通反避税法则”(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简称GAAR)。当年替Copthrone建议税务安排的律师事务所 Stikeman Elliott,希望通过Copthrone公司的案例,以寻求加拿大最高法院对有关税法的重要法律观点上的最终阐述,诠释GAAR在什么情况下应用才合乎法律准则。

Stikeman Elliott律师事务所当年要求李嘉诚的支持,同意他们借此案例,以代表李氏公司之名义就已支付的税务提出上诉,以求获得对这具有争议性的税务条文,得到最高法院对这法律观点的指引,在什么时候和什么情况下,才能善用这税务优势的交易法,为此,Stikeman Elliott承诺负担一切相关诉讼费用。

声明说,由于李嘉诚在加拿大有不少投资与业务,故认为厘清税务条文对集团和对整体营商环境也有正面的作用。声明强调,鉴于李嘉诚的Copthorne公司早已循正常途径缴交有关税款完成其税务责任,此案件的上诉过程及成功与否,均对李嘉诚及其公司无任何影响。

“集团希望上述声明,有助澄清对李先生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