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6/租客不履约 房东未必可“杀订”

房东改主意拒租或入住前另觅得新客户

明报/安省上诉法院在一宗租客改变主意,取消租房引起的订金纠纷中,裁定房东须退还订金,为维护租客权益创立了新案例,显示房东不是在任何租户改变主意的情况下都可以没收订金。

维护租客权益创立新案例

在这宗纠纷中代表租客的律师,安省租客倡权中心(ACTO)倡议及法律服务主管海尔(Kenneth Hale)指出,上诉法院的这个决定很清楚地表明,租客所交的订金只是用作支付最后一个月的房租,如果租客在搬进来之前决定不租,房东并非可以无条件地没收订金。

海尔表示,一般而言,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租户可以因不租房屋取回订金,一种是房东改变主意,不让租户入住;另一种是租户改变决定,不入住,但是在入住期前,房东找到新的租客。这起纠纷中,是租户改变主意,但房东亦未在入住期之前找到新租客,不过特殊性在于,租户签订的租房申请中,把原本的最后一个月订金,定义为保证签订住房合约的订金,只要不签合约,订金就不退。这让法院裁定,租房申请不合法,故订金无效,需要退还租户。

通过这一决定,安省上诉法院是要阐明,根据法律,房东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没收订金,当他们在入住期之前找到新租户,或者是未阐明订金将会用作支付最后一个月房租的情况下,则必须返还订金。

海尔指出,许多寻找房屋的租客手头都吃紧,不会有钱支付两份订金,如果房东不正当地扣留订金,那他们寻找合适住处就会受到威胁。他还指出,是次纠纷涉及的违规申请条款在租房申请中非常普遍,因为是比较陈旧的表格,未能体现最新的法律,但是往往租客为了租屋,只能签字。而这个裁定,则让规范租客和房东的条例变得更清晰且更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