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2/受聘魁省驻北京工作2年 中国移民失永久居民身分

移民部:聘用地点在中国不算“被外派”

明报/根据移民及公民法,获得加拿大公司或政府部门“派驻”(assign)到海外工作的永久居民,其海外居住时间仍可被视为在加拿大境内居住,不必担心永久居民资格因此不保。但来自中国的江海清(Haiqing Jiang,译名)虽然为魁省政府机构聘用、在北京当投资专员,却被移民部一再拒绝保留其永久居民身分。

江海清与移民部有关永久居民资格的争讼,前后历经移民部上诉部门(IAD)及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则在3月22日作出判决。江海清在2003年6月抵?,2006年时她通过甄选,被魁省驻北京办公室聘用为投资专员,负责该省投资移民计划推广工作,从2007年1月至2008年11月,江海清总共为魁省政府工作了679天。

未达到5年住2年要求

江海清认为自己为魁省省府工作应属于“派驻海外”,在海外居住时间可以等同在加拿大境内居住,不过,江海清在2008年11月返回加拿大时,移民官却认为她在海外居住的时间,并非外派,不应列入计算,重新计算她在2003年11月至2008年11月的5年内,实际只居住了66天,达不到5年住2年的要求,且取消她的永久居民资格。

江海清不满决定,向移民上诉部门(IAD)上诉,在她提出人在北京期间,仍向加拿大政府缴税及对加拿大注册退休金作出的供款,又说她的工作是“为加拿大带来重大的投资”,且自己的最终意愿还是在加拿大居住等据理力争。她曾一度说服上诉部门在2010年7月推翻移民部决定,然而,移民部坚持继续上诉,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联邦法院法官博伊文(Mr. Justice Boivin)在3月22日作出判决,采纳移民部有关江海清虽然是为加拿大政府工作,但她“被聘用地点是在中国”,因此不能算“被外派”。判决书中引用移民部说法,指“魁省北京投资专员的职位只在中国对当地人士招募”,因此其他身在加拿大的人士不能申请该职位,又说“江海清受雇地点是在中国,并非先在加拿大被雇用,然后被派往中国”。另外,移民部还说,外派人员经常会需要返回加拿大公司报到,这与江海清的情况又不相同。

虽然江海清永久居民资格被撤销,但法官强调其判决只针对法例上的解释,法官其实同情她的处境,认同江海清对加国及魁省贡献良多,是非常合资格(highly qualified)的移民,也是加国移民法本来就想招揽的人才。法官建议她改以人道立场的理由,重新提出移民申请。

律师恐案例成指引 严查派驻海外移民

移民律师辛湉王(Steven Meurrens)指出,联邦法院最终支持移民部立场,取消该任职魁省北京办公室投资专员的永久居民资格,判例将有可能引导移民官今后从严格审查派驻海外的永久居民是否符合规定,届时,一些无法证明是为“全职调派”(full time),又或者是自加拿大“派出”(was assigned abroad)的永久居民,其资格均可能被小心检视,甚至取消。

移民律师王仁铎(图)指出,其实能像江海清一样,被魁省的驻外单位任用,都已经算是很“名正言顺”,为加拿大政府工作,对加拿大有贡献的工作,但如果这样还被挑剔,说明移民部连帮加拿大招收移民及投资的“自己人”都不放过,有不通情理的嫌疑。

王仁铎说,其实江海清之前能够在移民上诉部门获得胜诉,推翻移民官原来的决定,说明移民法对“外派”的规定是有模糊不清的地方,江海清这次虽然输了联邦法院的司法覆核,但若坚持上诉,还是有胜算机会。

移民律师李广田则说,很多移民以为有一间在加拿大的公司任用,即可几年在海外工作,不必回加拿大,殊不知,雇用他们的这间公司,有可能已不符移民部对于外派公司的要求,外派到最后,也丧失了永久居民资格。

他举例,例如在加拿大的公司只是“一人公司”(one man shop),则移民部不会接受这样公司需要请人派驻到国外,又可能是一间总部设在美国的公司,但突然在加拿大设立了公司,再由加拿大公司外派永久居民,如此迂回有“明显要保住永久居民资格的做法”,也会被认为不合规定。李广田说,如果实在是加拿大公司外派到海外工作,则较无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