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10/比较5国资讯自由法,加拿大名列榜末

(渥太华9日加新社电)英国一份研究报告比较5国资讯自由法,加拿大名列榜末。专家指加拿大资讯自由法过时,加拿大资讯专员也承认,这个结论并不出奇。

负责资料索取法管理工作的库务委员会主席戴国卫(Stockwell Day)说,他已咐吩职员全面分析研究报告。

英国几位学者查看5大民主国会政体的资讯自由法,包括澳洲、新西兰、爱尔兰、英国和加拿大,结果新西兰名列第一,加拿大倒数第一。

报告在《政府资讯季刊》(Government Information Quarterly)发表。它说:“总体上,有效的资讯自由法需要政府很大的承诺和政治意愿,官员不可能自己完成。加拿大排名最后,因为它一直受低使用率、低政治支持度、资讯专员一开始已力度不足的困扰。”

伦敦英国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的黑兹尔(Robert Hazell)、沃西(Ben Worthy)进行该次研究,他们批评加拿大资讯自由法过时,阻挠公民用电子方式提交申请,迫使他们用支票付费。按照加拿大的《资料索取法》(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加拿大居民一律有权索取政府控制的资讯,初步收费5元。

波士顿萨福克大学法学院(Suffolk University Law School)资讯自由专家罗伯茨教授(Alasdair Roberts)说:“加拿大过去是这方面的先锋,现在它最多排在中间位置,法律过时。”加拿大是全球最早推出资讯自由法的国家之一,法令在1983年生效。

加拿大资讯专员勒戈(Suzanne Legault)说,目前超过70个国家有类似法律,加拿大已经落后。她说:“我对加拿大排名最后不感到意外。”

勒戈说,去年的3.5万份资讯申请,约有16%完全得到资讯披露,10年前数字达到40%,资讯披露过程也有诸多延误。勒戈的办公室长期缺少资源,个案积压,法律没赋予她权力下令披露文件。

罗伯茨说,加拿大资讯自由法的问题,部分原因在公民提出的申请较少,也没有太多游说团体向政府施压,要求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