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坚称邓越文无违《证券法》
明报/麦博集团(M P Global Financial Ltd.)及总裁邓越文(图),涉嫌无登记下进行证券交易而违反《证券法》一案,昨天在安省证监会举行的聆讯中,控、辩双方作出结案陈词,被告邓越文的代表律师斯珀素里(Anthony Speciale)向证监会专员称,根据《加国公司法例》,投资合约上要写明是用作那种投资,同时投资者及邓越文或其公司要同时签名,才算是投资合约,但被告向投资者发出的“收据”,只写有“借贷”款额及利息回报,并不符合投资的定义,故无违反《证券法》。
然而,证监会检控官布里顿(Matthew Britton) 则反驳称,邓越文向投资者发出的投资保证证书(Garantee Investment Certificate)上,有写明各项例如回报利率及可于6个月后取回本金等条件(terms),同时被告曾向投资者口头说过会将钱用于外汇投资,故应属投资。
斯珀素里还击指法例上外汇交易不属证券交易,最多只属购入证券,而非出售证券。另外,没有1名投资者亲身参与过外汇交易,只是完全由被告1人自已做。投资者不理会被告于外汇交易上的赚蚀,只关心他们每个月有否收到利息。
他续称,其实M P Global Financial Ltd.这间公司迟至2009年4月30日才作正式登记,之前发出的所有证书或收据,只是邓越文个人与对方之间的同意书,证监会调查员提出他以麦博集团的名义发出的Guarantee Corporation Debentures公司债券的指控,根本无可能成立。
检控官布里顿认为期间邓越文也涉及投资顾问(advisor)的工作,包括在其网站做宣传、在中文报章卖广告、及推行各项拉客的活动等。
辩护律师斯珀素里还击指邓越文从未涉及投资顾问或拉客工作,通常是其他人介绍投资者给他,他举行新年餐会请投资者吃饭时,并无向投资者做推销。
他认为,自从唐炜臻案件发生后,证监会调查员对邓越文及其公司存偏见,于仍未进行调查前,有调查员已下结论指被告的公司应是经营“庞氏骗局 ”(Ponzi Scheme),对公众有害,应停止营业。
邓越文接到的指控是:“在安省注册的麦博集团及其总裁邓越文,在没有所需登记下及未获豁免登记的情况下进行证券交易,违反《证券法例》第25节;同时当事人于没有呈交法例所需的招股书及无主管发出收据的情况下,可能进行过证券交易,违反法例第53节……”
证监会的资深鉴证会计师柯林斯 (Stephanie Collins) 曾作供指出,上述公司于2007年1月至2009年4月期间,曾向约150名投资者筹集资金逾2100万元,其中有1040万加元及310万美元被用作利息或投资回报发给投资者。其银行户口转帐纪录也显示,期间约有205万元曾转帐至被告或其妻子名下的户口。
主审上述聆讯的两名证监会专员将于稍后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