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7/加国首宗盗版判监案例 囚2个半月准缓刑

(满地可16日加新社电)一名加国男子到电影院非法盗录电影后上网,曾引起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关注。他周二被判监两个半月,获准缓刑,是加国首宗盗版的判监案例。

男子亚当(Geremi Adam)的盗版行为极其猖獗,以致在他被捕之后,据称加拿大的非法电影上载活动急剧下降。

在此次里程碑的判决中,魁省法官库珀(Suzanne Coupal)还判处亚当社区服务令100小时,并获准缓刑,但必须遵守多项条件。

检方称,这是加拿大这类罪行,首次被判监的案例。检察官贝朗格(Josee Belanger)说,亚当的判刑或是加拿大历来,针对盗录电影最严厉的惩罚。

亚当要遵守的条件还包括,禁前往戏院;在家居或工作场所以,不能携带录影设备。

美国联邦调查局于2006年确认,27岁的亚当是北美最多产的电影盗录者之一,而且是制作水平最高的人之一。

他后来承认2项依据《版权法》(Copyright Act)提出的控罪,包括在2006年以maVen的假名,在互联网发布荷李活电影《所向无敌》(Invincible)和《炸虫总动员》(How to Eat Fried Worms)。2008年他再次被捕,因在另1间影院录制《夜行悍探》(Street Kings),并第3次面对控罪,这次是依《刑事法》(Criminal Code)提控。

犯法为扬名非为钱

法庭进行量刑聆讯时获悉,亚当只是为出名而这么做,并非真正为了钱。他的律师称他是自学成才的电脑高手,有过痛苦的童年,教育程度有限。依据《版权法》,他面临的最高刑期是6个月,以及2.5万元罚款。

保守党政府于2007年收紧盗录电影刑罚,但亚当的多数违法行为发生在那之前。

新法规定未经允许复制电影,可处以2年监禁。录制电影为将来销售或者出租用途,最高可判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