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1/“小移民”回流续领牛奶金违法

税局警告 倘查出将控刑事诈骗

明报温哥华专讯/本报上月底独家披露联邦政府派人上门追查是否有不合资格的长者继续领取老人金后,再度得到消息指连俗称“牛奶金”的儿童福利金(Child Tax Benefit),也同样存在有人举家回流,或是将子女送回原居地,但仍继续领取“牛奶金”的漏洞。国税局承认关注此等“不守规矩”的个案,并希望这些人能主动缴回多领的“牛奶金”。如果让国税局派出官员调查,很可能会作出个人税务的全盘调查,事主甚至有可能被控刑事诈骗而坐监。

海外资产“自首”增31%

国税局的统计数据又显示,2008-2009财政年度全国共收到不同类型的税务“自首”个案,合共超过1.1万宗,比上年度增加11%。其中升幅最大的为海外资产申报问题,暴增31%。国税局在2008-2009财政年度,已经执行了164宗与税务有关的刑事调查。这些案件的定罪率高达98%,犯案人合计刑期达81年,总罚款逾2920万元。

加拿大国税局温哥华区传媒经理阿尔瓦雷斯(Bradley Alvarez)对本报证实,联邦政府已经知道有市民“不守规矩”,举家回流后仍继续领取牛奶金;或是将小孩送回国内,但父母继续领“牛奶金”。但他相信这只是少数人,因此希望这些人“回头是岸”,主动向国税局缴回多拿的“牛奶金”。

阿尔瓦雷斯透露,国税局目前暂时未有像人力资源部般,派出大批人手追查福利金领取者,而是倾向让多领“牛奶金”的市民主动投案。如果有人多领了“牛奶金”,或是任何其他税务上的问题,应主动向国税局缴回“不应拿的款项”,政府便会既往不咎。

主动缴回政府既往不咎

阿尔瓦雷斯强调,这并不代表国税局不会查多领牛奶金的人。只要国税局从报税中发现问题,或是有人举报,便会派出官员详细调查。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可能不仅仅是查“牛奶金”,而是会彻底全面查税。他指一旦政府认定市民蓄意欺瞒政府以取得“牛奶金”,或是在税务上有其他问题,很可能会以刑事诈骗等严重罪名提出检控。

据了解,国税局在2008-2009财政年度中,透过派员全面调查的“特别执法计划”(Special Enforcement Program),已经成功追回了1.87亿元的款项。

回流不报 母月领2孩牛奶金600元

有读者早前向本报提供2宗涉嫌违例领取“牛奶金”个案,这2个华裔家庭在举家离开加国后,仍然继续领取牛奶金。这2宗案例皆未有申报转为非税务居民,委托本地友人或会计师报税。

一名已回流的市民王太(化名)表示,她举家回流台湾后,在台湾找到工作,但并未向加国申报转为非税务居民。她将温市房屋住址改在朋友家,报税则交给会计师负责,每年皆报称“没有收入”。

养育2个孩子的王太,每个月竟可拿逾600元的“牛奶金”,比养育3个孩子,在本地照实报税的友人拿的400多元还高。

另一名育有2名子女的香港移民李太(化名),3年前回流香港后,每年报税也是称“没有收入”。不过李太回流一段时间后,因续车牌回到温市,才发现自己的银行户口已累积了近2万元的“牛奶金”。不过李太很担心被加拿大政府调查,虽然未有缴回多拿的“牛奶金”,但也不敢继续领“牛奶金”,已改为非税务居民,放弃继续领取“牛奶金”。

申领小孩牛奶金须为加拿大居民

加拿大政府对儿童福利金申请人的规定,包括必须与孩子同住,并且为“加拿大居民”等。市民如果将孩子送回原居地交由其他亲人照顾,或是举家回流,皆必须通知政府停止发放牛奶金。

根据加拿大的规例,申请牛奶金的市民一定要与孩子同住,而且申请人为照顾孩子的主要人物。规例中也特别注明,申请人必须要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确保孩子受到妥善的医疗照顾。政府一般认为孩子的母亲当申请人,但申请人也可以是孩子的父亲、祖父母、或是监护人。

牛奶金申请人必须符合的另一项规例,便是必须为“加拿大居民”,且申请人或配偶是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或是已住满18个月的暂时居民。而申请人是否为“加拿大居民”,则须以加拿大国税局的解释为准。国税局会有相关审查标准,必要时甚至会要求申请人填写“居民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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